S014_孙宁连_对新司解(一)第三十条的解读
对新司解(一)第三十条的解读。本讲是关于一方当事人不认可当事人共同委托的有关机构、人员对工程造价出具的咨询意见,向法院申请鉴定,应如何处理的规定,解读内容涉及造价咨询与造价鉴定的区别、共同委托咨询意见的约束力、无资质咨询机构、人员出具的咨询意见的约束力。
S001_孙宁连_对新司解(一)第一条的解读
S002_孙宁连_对新司解(一)第二条的解读
S003_孙宁连_对新司解(一)第三条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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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8_孙宁连_对新司解(一)第十四条的解读
S009_孙宁连_对新司解(一)第十七条的解读
S010_孙宁连_对新司解(一)第十九条的解读
S011_孙宁连_对新司解(一)第二十一条的解读
S012_孙宁连_对新司解(一)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解读
S013_孙宁连_对新司解(一)第二十四条的解读
S015_孙宁连_对新司解(一)第三十二条的解读
S016_孙宁连_对新司解(一)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的解读
S017_孙宁连_对新司解(一)第四十条的解读
S018_孙宁连_对新司解(一)第四十一条的解读
S019_孙宁连_对新司解(一)第四十三条的解读
S020_孙宁连_对新司解(一)第四十四条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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