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现行
Code for design of extinguisher distribution in buildings 收藏

发布日期:2005-07-15

实施日期:2005-1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胡传平,唐祝华,刘保平,诸容,南江林,张之立,郭秀艳,陈庆沅,张学魁,赵锐,刘康,高晓斌,衣永生,王宝伟,赵伦元,奚正玉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058·678

出版时间:2005-09-01

售价 9.66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以国内外有关同类规范为参考,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多次与科研、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进行交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国内外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工程设计和应用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工程实际,经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087号文《关于印发“二○○○~二○○一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90的1997年版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以国内外有关同类规范为参考,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多次与科研、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进行交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国内外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工程设计和应用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工程实际,经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13节,6个附录,此次全面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增加了“术语和符号”一章;②增加了“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改变了以往我国的水型灭火器只能灭A类火,不能灭B类火的状况;③灭火器底部离地面高度从不宜小于0.15m调整为0.08m;④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⑤A类灭火器配置基准;⑥B类灭火器配置基准;⑦灭火器的减配系数;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程序;⑨将“灭火有效程度”修改为“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并作为选择灭火器应考虑的因素之一;⑩当同一场所存在不同种类火灾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⑪删去有关卤代烷灭火器的管理性条文;⑫增加了“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的规定等。

本规范若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内容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号,邮编:200032,传真:02154961900),以便今后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西藏自治区消防局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公安消防局 深圳市公安消防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青岛市公安消防局 重庆市消防局 北京市消防科学研究所 大连市公安消防局 南京板桥消防器材厂 安徽华星芜湖铁扇消防集团

主要起草人:胡传平 唐祝华 刘保平 诸容 南江林 张之立 郭秀艳 陈庆沅 张学魁 赵锐 刘康 高晓斌 衣永生 王宝伟 赵伦元 奚正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5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40-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3.1 火灾种类

3.2 危险等级

4 灭火器的选择

4.1 一般规定

4.2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5 灭火器的设置

5.1 一般规定

5.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6 灭火器的配置

6.1 一般规定

6.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7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7.1 一般规定

7.2 计算单元

7.3 配置设计计算

附录A 建筑灭火器配置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举例

附录B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例

附录C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附录D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附录E 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

附录F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

本规范用词说明

4.1.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4.2.1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4.2.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4.2.3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4.2.4 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4.2.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5.1.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5.2.1 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5.2.2 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6.2.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6.2.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7.1.2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7.1.3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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