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37-2011 现行
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收藏

发布日期:2010-12-24

实施日期:2012-01-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凯,赵民,林坚,张菁,靳东晓,徐泽,楚建群,李新阳,徐颖,谢颖,顾浩,邵波,张立鹏,韩华,鹿勤,张险峰,张文奇,刘贵利,张播,高捷,程遥,汪军,乐芸,张书海,苗春蕾,田刚,陈宏,詹敏,洪明,赵书鑫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42472

出版时间:2011-12-01

售价 9.00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 [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凯 赵民 林坚 张菁 靳东晓 徐泽 楚建群 李新阳 徐颖 谢颖 顾浩 邵波 张立鹏 韩华 鹿勤 张险峰 张文奇 刘贵利 张播 高捷 程遥 汪军 乐芸 张书海 苗春蕾 田刚 陈宏 詹敏 洪明 赵书鑫

董黎明 王静霞 任世英 邹德慈 李先 范耀邦 徐波 耿慧志 谭纵波 潘一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12月24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用地分类

3.1 一般规定

3.2 城乡用地分类

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1 一般规定

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4.3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4.4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附录A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附录B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

2 Terms

3 Land Use Classes

3.1 General Requirement

3.2 Town and Country Land Use Classes

3.3 Urban Development Land Use Classes

4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4.1 General Requirement

4.2 Standard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ita

4.3 Standard of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ita

4.4 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Appendix A Format for Statistics in Urban Comprehensive Planning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List of Quoted Standard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的规定。

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的规定。

4.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4.2.2 新建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宜在(85.1~105.0)m2/人内确定。

4.2.3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105.1~115.0) m/人内确定。

4.2.4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镇)、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不符合表4.2.1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人。

4.2.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

4.3.1 规划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的规定。

4.3.2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人。

4.3.3 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人。

4.3.4 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人。

4.3.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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