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现行
Code for design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 收藏

发布日期:2010-11-03

实施日期:2011-10-01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林维勇,黄友根,焦兴学,陶战驹,王素英,杨少杰,宋平健,黄旭,张文才,徐辉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177·590

出版时间:2011-08-01

售价 26.22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完成征求意见稿后,在网上并发函至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根据所征求的意见完成送审稿,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完成征求意见稿后,在网上并发函至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根据所征求的意见完成送审稿,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9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建筑物的防雷措施,防雷装置,防雷击电磁脉冲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增加了术语一章。

2.变更了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

3.补充了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

4.修改了防侧击的规定。

5.详细规定了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

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编码10008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林维勇 黄友根 焦兴学 陶战驹 王素英 杨少杰 宋平健 黄旭 张文才 徐辉

主要审查人:张力欣 王厚余 丁杰 方磊 欧清礼 尹君平 王云福 关象石 杨维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2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7—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3、3.0.4、4.1.1、4.1.2、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4 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1 基本规定

4.2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5 其他防雷措施

5 防雷装置

5.1 防雷装置使用的材料

5.2 接闪器

5.3 引下线

5.4 接地装置

6 防雷击电磁脉冲

6.1 基本规定

6.2 防雷区和防雷击电磁脉冲

6.3 屏蔽、接地和等电位连接的要求

6.4 安装和选择电涌保护器的要求

附录A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

附录B 建筑物易受雷击的部位

附录C 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与工频接地电阻的换算

附录D 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

附录E 分流系数

附录F 雷电流

附录G 环路中感应电压和电流的计算

附录H 电缆从户外进入户内的屏蔽层截面积

附录J 电涌保护器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修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Classification of structures to be protected against ightning

4 Protection measures for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

4.1 Basic requirement

4.2 Protection measures for first class of structures to be protected against lightning

4.3 Protection measures for second class of structures to be protected against lightning

4.4 Protection measures for third class of structures to be protected against lightning

4.5 Other protection measures against lightning

5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5.1 Materials for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5.2 Air-termination system

5.3 Down-conductor system

5.4 Earth-termination system

6 Protection against LEMP(lightning electromagnetic mpulse)

6.1 Basic requirement

6.2 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s and protection against LEMP

6.3 Requirements for magnetic shielding,earthing and equipotential bonding

6.4 Requirements for installation and selection of SPDs(surge protective devices)

Appendix A Expected annual numher of lightning flash for structures

Appendix B Structure parts suffered easily by lightning stroke

Appendix C Conversion from power frequency earthing resistance to impulse earthing resistance of earth-termination system

Appendix D Determination of protected volume of air-termination system with rolling sphere method

Appendix E Values of coefficient

Appendix F Lightning current

Appendix G Calculation of induced voltages and currents in loops

Appendix H Cross-section of the entering cable screen

Appendix J Surge protective devices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0.2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 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 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 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3.0.3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 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 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 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3.0.4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4.1.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条第5~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4.1.2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1)建筑物金属体。

2)金属装置。

3)建筑物内系统。

4)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 除本条第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4.2.1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装设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或网。架空接闪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2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下列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1)当有管帽时应按表4.2.1的规定确定。

2)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

3)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本款第1项或第2项所规定的空间之外。

3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以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应保护到管口。

4 独立接闪杆的杆塔、架空接闪线的端部和架空接闪网的每根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金属杆塔或钢筋网作为引下线。

5 独立接闪杆和架空接闪线或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与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间隔距离(图4.2.1),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且不得小于3m:

1)地上部分:

2)地下部分:

式中:Sa1——空气中的间隔距离(m);

Se1——地中的间隔距离(m);

Ri——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或网支柱处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

hx——被保护建筑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

6 架空接闪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间隔距离(图4.2.1),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且不应小于3m:

式中:Sa2——接闪线至被保护物在空气中的间隔距离(m);

h——接闪线的支柱高度(m);

l——接闪线的水平长度(m)。

7 架空接闪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间隔距离,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且不应小于3m:

式中:Sa2——接闪网至被保护物在空气中的间隔距离(m);

l1——从接闪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的距离(m);

n——从接闪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不同支柱并有同一距离l1的个数。

8 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或架空接闪网应设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但在3000Ωm以下的地区,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4.2.3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应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处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2 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架空线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所装设的电涌保护器应选用Ⅰ级试验产品,其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或等于2.5kV,其每一保护模式应选冲击电流等于或大于10kA;若无户外型电涌保护器,应选用户内型电涌保护器,其使用温度应满足安装处的环境温度,并应安装在防护等级IP54的箱内。

当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为本规范表J.1.2中的接线形式2时,接在中性线和PE线间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当为三相系统时不应小于40kA,当为单相系统时不应小于20kA。

3 当架空线转换成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时,其埋地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l——电缆铠装或穿电缆的钢管埋地直接与土壤接触的长度(m);

ρ——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

4 在入户处的总配电箱内是否装设电涌保护器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确定。当需要安装电涌保护器时,电涌保护器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值和接线形式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确定;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体截面应按本规范表5.1.2的规定取值。

5 电子系统的室外金属导体线路宜全线采用有屏蔽层的电缆埋地或架空敷设,其两端的屏蔽层、加强钢线、钢管等应等电位连接到入户处的终端箱体上,在终端箱内是否装设电涌保护器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确定。

6 当通信线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的架空线时,应使用一段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可按本规范式(4.2.3)计算,且不应小于15m。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所装设的电涌保护器应选用D1类高能量试验的产品,其电压保护水平和最大持续运行电压值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确定,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体截面应按本规范表5.1.2的规定取值,每台电涌保护器的短路电流应等于或大于2kA;若无户外型电涌保护器,可选用户内型电涌保护器,但其使用温度应满足安装处的环境温度,并应安装在防护等级IP54的箱内。在入户处的终端箱内是否装设电涌保护器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确定。

7 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宜每隔25m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并应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

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等电位连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4.2.4 当难以装设独立的外部防雷装置时,可将接闪杆或网格不大于5m×5m或6m×4m的接闪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接闪网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闪器之间应互相连接。

2 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12m。

3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第2、3款的规定。

4 建筑物应装设等电位连接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等电位连接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等电位连接干线环路。

5 外部防雷的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并应和电气和电子系统等接地装置及所有进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闪电感应接地之用。

6 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大于10Ω时,外部防雷的环形接地体宜按下列方法敷设:

1)当土壤电阻率小于或等于5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小于5m的情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

2)本款第1项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最小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的等效圆半径(m);

lr——补加水平接地体的最小长度(m);

A——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m2)。

3)本款第1项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最小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lv——补加垂直接地体的最小长度(m)。

4)当土壤电阻率大于500Ωm、小于或等于3000Ωm,且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的等效圆半径符合下式的计算时,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

5)本款第4项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最小总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6)本款第4项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最小总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注:按本款方法敷设接地体以及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等于或大于所规定的值时,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可不作规定。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按50Hz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确定,应为不大于按人身安全所确定的接地电阻值。

7 当建筑物高于30m时,尚应采取下列防侧击的措施:

1)应从30m起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接闪带并应与引下线相连。

2)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应与防雷装置连接。

8 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

9 电源总配电箱处所装设的电涌保护器,其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电源线路无屏蔽层时宜按式(4.2.4-6)计算,当有屏蔽层或穿钢管时宜按式(4.2.4-7)计算:

式中:I——雷电流(kA),取200kA;

n——地下和架空引入的外来金属管道和线路的总数;

m——需要确定的那一回线路内导体芯线的总根数;

Rs——屏蔽层或钢管每公里的电阻(Ω/km);

Rc——芯线每公里的电阻(Ω/km)。

10 电源总配电箱处所装设的电涌保护器,其连接的导体截面应按本规范表5.1.2的规定取值,其最大持续运行电压值和接线形式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确定。

注:当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为本规范表J.1.2中的接线形式2时,接在中性线和PE线间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当为三相系统时不应小于本条第9款规定值的4倍,当为单相系统时不应小于2倍。

11 当电子系统的室外线路采用金属线时,在其引入的终端箱处应安装D1类高能量试验类型的电涌保护器,其短路电流当无屏蔽层时,宜按式(4.2.4-6)计算,当有屏蔽层时宜按式(4.2.4-7)计算;当无法确定时应选用2kA。选取电涌保护器的其他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J.2节的规定,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体截面应按本规范表5.1.2的规定取值。

12 当电子系统的室外线路采用光缆时,在其引入的终端箱处的电气线路侧,当无金属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自己接地装置的设备时,可安装B2类慢上升率试验类型的电涌保护器,其短路电流应按本规范表J.2.1的规定确定,宜选用100A。

13 输送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埋地金属管道,当其从室外进入户内处设有绝缘段时,应在绝缘段处跨接符合下列要求的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或隔离放电间隙:

1)选用Ⅰ级试验的密封型电涌保护器。

2)电涌保护器能承受的冲击电流按式(4.2.4-6)计算,取m=1。

3)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绝缘段的耐冲击电压水平,无法确定时,应取其等于或大于1.5kV和等于或小于2.5kV。

4)输送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埋地金属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处的防雷等电位连接,应在绝缘段之后管道进入室内处进行,可将电涌保护器的上端头接到等电位连接带。

14 具有阴极保护的埋地金属管道,在其从室外进入户内处宜设绝缘段,应在绝缘段处跨接符合下列要求的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或隔离放电间隙:

1)选用Ⅰ级试验的密封型电涌保护器。

2)电涌保护器能承受的冲击电流按式(4.2.4-6)计算,取m=1。

3)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绝缘段的耐冲击电压水平,并应大于阴极保护电源的最大端电压。

4)具有阴极保护的埋地金属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处的防雷等电位连接,应在绝缘段之后管道进入室内处进行,可将电涌保护器的上端头接到等电位连接带。

4.3.3 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18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4.3.5 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顶、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本规范第3.0.3条第2~4款、第9款、第10款的建筑物,当其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和混凝土层允许不保护时,宜利用屋顶钢筋网作为接闪器;本规范第3.0.3条第2~4款、第9款、第10款的建筑物为多层建筑,且周围很少有人停留时,宜利用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的钢筋作为接闪器。

2 当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当基础的外表面有其他类的防腐层且无桩基可利用时,宜在基础防腐层下面的混凝土垫层内敷设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

3 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为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时,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10mm钢筋的截面积。

4 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应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钢筋表面积总和(m2);

kc——分流系数,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取值。

5 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土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应按表4.3.5的规定确定。

6 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4.3.8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和电子系统线路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金属框架的建筑物中,或在钢筋连接在一起、电气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建筑物中,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间隔距离可无要求;在其他情况下,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间隔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a3——空气中的间隔距离(m);

lx——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的长度(m),连接点即金属物或电气和电子系统线路与防雷装置之间直接或通过电涌保护器相连之点。

2 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自然或人工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间隔距离可无要求。

3 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其击穿强度应为空气击穿强度的1/2。当间隔距离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金属物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带电线路应通过电涌保护器与引下线相连。

4 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在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

5 当Yyn0型或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应在变压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在低压侧的配电屏上,当有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独自敷设接地装置的配电装置时,应在母线上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当无线路引出本建筑物时,应在母线上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标称放电电流值应等于或大于5kA。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

6 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以及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并在低压侧配电屏的母线上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时,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电源线路无屏蔽层时可按本规范式(4.2.4-6)计算,当有屏蔽层时可按本规范式(4.2.4-7)计算,式中的雷电流应取等于150kA。

7 在电子系统的室外线路采用金属线时,其引入的终端箱处应安装D1类高能量试验类型的电涌保护器,其短路电流当无屏蔽层时可按本规范式(4.2.4-6)计算,当有屏蔽层时可按本规范式(4.2.4-7)计算,式中的雷电流应取等于150kA;当无法确定时应选用1.5kA。

8 在电子系统的室外线路采用光缆时,其引入的终端箱处的电气线路侧,当无金属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自己接地装置的设备时可安装B2类慢上升率试验类型的电涌保护器,其短路电流宜选用75A。

9 输送火灾爆炸危险物质和具有阴极保护的埋地金属管道,当其从室外进入户内处设有绝缘段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第13款和第14款的规定,在按本规范式(4.2.4-6)计算时,式中的雷电流应取等于150kA。

4.4.3 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25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4.5.8 在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架空接闪网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6.1.2 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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