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2013 现行
Code for design of oxygen station 收藏

发布日期:2013-12-19

实施日期:2014-07-01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舒世安,陈霖新,杨涌源,王天龙,丁伟同,邓文,徐辉,江绍辉,刘建虎,董益波,邵浔峰,廖国期,王娟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242·289

出版时间:2014-06-01

售价 13.11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氧气站及其管道工程设计:

1 采用低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2 采用常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产品的氧气站的设计;

3 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4 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气态产品的汇流排间设计。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氧气站的布置,工艺系统,工艺设备,工艺布置,建筑和结构,电气和仪表,给水、排水和消防,采暖和通风,氧气管道等。

本规范的修订,将适用范围从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采用低温法生产氧、氮等空气分离产品的氧气站设计,扩大为采用低温法和常温法生产氧、氮等空气分离产品的各种规模的氧气站。据此对各章节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修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编码:100089,传真:010—6873290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参编单位:中冶南方工程公司 中国船舶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华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启东海鹰机电集团公司

主要起草人:舒世安 陈霖新 杨涌源 王天龙 丁伟同 邓文 徐辉 江绍辉 刘建虎 董益波 邵浔峰 廖国期 王娟

主要审查人:付鑫泉 田国庆 张洪雁 朱朔元 王宗存 曹培忠 弓国志 曹本 张志义 濮春干 张磊 杨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6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氧气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30—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0.2(2)、3.0.4、3.0.5、3.0.6、3.0.9、3.0.10、4.0.8、4.0.16、4.0.23(1、2)、6.0.12、6.0.13、7.0.3、7.0.4、7.0.5、7.0.8、7.0.11、8.0.2、8.0.7、8.0.8、10.0.1、10.0.4、11.0.2(1、2)、11.0.3(1、2、3、4)、11.0.4(1)、11.0.5、11.0.7、11.0.12(1)、11.0.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9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氧气站的布置

4 工艺系统

5 工艺设备

6 工艺布置

7 建筑和结构

8 电气和仪表

9 给水、排水和消防

10 采暖和通风

11 氧气管道

附录A 氧气站内各类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

附录B 厂区架空氧气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之间的最小净距

附录C 厂区及车间架空氧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

附录D 厂区地下氧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修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Layout of oxygen station

4 Process system

5 Process equipment

6 Process arrangement

7 Architecture and structure

8 Electrical and instrumentation

9 Water supply,drainage and fire protection

10 Heating and ventilation

11 Oxygen pipeline

Appendix A Type of fire risk and minimum fire resistance rating of each room in air separation plant and oxygen station

Appendix B The minimum clear distance between overhead oxygen pipeline and pipe rack in plant area and buildings,structures,railways and roads

Appendix C The minimum clear distance between overhead oxygen pipeline and other overhead pipelines in plant area and workshop

Appendix D The minimum clear distance between underground oxygen pipeline in the plant area and buildings,structures and other underground pipelines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0.3 氧气站内各类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0.2 低温法空气分离设备的原料空气吸风口与散发乙炔、碳氢化合物等有害气体发生源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分离设备吸风口与乙炔、碳氢化合物等发生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3.0.2-1的规定;

2 当空气分离设备吸风口的原料空气吸风口与乙炔、碳氢化合物等发生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能满足表3.0.2-1的规定时,吸风口处空气中乙炔、碳氢化合物等杂质的允许含量不得大于表3.0.2-2的规定。

3.0.4 氧气站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及氧气贮罐与其他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4的规定。

3.0.5 氧气站的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与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3.0.4对其他各类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3.0.6 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液化石油气储罐除外)、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0.4对室外变、配电站之间规定的间距。氧气站和氧气贮罐与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3.0.9 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3.0.10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机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无明火或散发火花作业的其他生产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并应设不少于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0.8 离心式空气压缩机应设下列保护系统:

1防喘振保护系统;

2安全放散系统;

3轴承温度、轴振动和轴位移测量、报警与停车系统;

4入口导叶可调系统。

4.0.16 离心式氧气压缩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符合本规范第条规定的保护系统;

2应设置氮气或干燥空气试车系统、氮气轴封系统;

3应设置自动快速充氮灭火系统。

4.0.23 氧气、氮气、氩气充装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氮气、氩气充装台应设有超压泄放用安全阀;

2氧气、氮气、氩气充装台应设有吹扫放空阀,放空管应接至室外安全处;

3 应设有分组切断阀、防错装接头等;

4 应设有灌装气体压力和钢瓶内余气压力的测试仪表。

6.0.12 采用氢气进行空气分离产品纯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氢催化反应炉应布置在靠外墙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得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

2氢气实瓶应存放在靠外墙的单独房间内,不得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3氢气瓶的贮放量不得超过60瓶。

6.0.13 氧气站的氧气、氮气等放散管和液氧、液氮等排放管均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散管口距地面不得低于4.5m。

7.0.3 当制氧站房或液氧系统设施和灌氧站房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并应通过走廊相通。

7.0.4 氧气贮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间、氧气实瓶间、氧气贮罐间、液氧贮罐间、氧气汇流排间、氧气调压阀间等房间相互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进行分隔。

7.0.5 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间、氧气贮气囊间、氧气实瓶间、氧气贮罐间、液氧贮罐间、氧气汇流排间、氧气调压阀间等与其他毗连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进行分隔。

7.0.8 灌瓶间的充灌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厚度大于或等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采用不燃烧体。

7.0.11 氧气站内的氢气瓶间应设置在靠外墙,且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的专用房间内,氢气瓶间与相邻的房间应采用不低于2.0h耐火极限的无门、窗、洞的不燃烧体墙体分隔;氢气瓶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8.0.2 有爆炸危险、火灾危险的房间或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催化反应炉部分和氢气瓶间应为1区爆炸危险区,离心式氧气压缩机间、液氧系统设施、氧气调压阀组间应为21区火灾危险区,氧气灌瓶间、氧气贮罐间、氧气贮气囊间等应为22区火灾危险区。

8.0.7 与氧气接触的仪表必须无油脂。

8.0.8 积聚液氧、液体空气的各类设备、氧气压缩机、氧气灌充台和氧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0.0.1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机间、氧气储罐间、液氧储罐间、氢气瓶间、液氧系统和氧气汇流排间等严禁采用明火或电加热散热器采暖。

10.0.4 催化反应炉部分、氢气瓶间、氮气压缩机间、氮气压力调节阀间、惰性气体贮气罐间和液体贮罐间等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应采用机械通风,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排风中有氢气的氢气瓶间等的事故排风机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11.0.2 厂区管道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管道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支架上;

2除氧气管道专用的导电线路外,其他导电线路不得与氧气管道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3 当沿建筑物的外墙或屋顶上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并应是与氧气生产或使用有关的车间建筑物;

4 氧气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5 氧气管道与其他气体、液体管道共架敷设时,宜布置在其他管道外侧,并宜布置在燃油管道的上面。各种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6 氧气管道上设有阀门时,应设置操作平台;

7 寒冷地区的含湿气体管道应采取防护措施。

11.0.3 厂区管道直接埋地敷设或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管道严禁埋设在不使用氧气的建筑物、构筑物或露天堆场下面或穿过烟道;

2氧气管道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时,沟上应设防止可燃物料、火花和雨水侵入的不燃烧体盖板;严禁氧气管道与油品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各种导电线路敷设在同一地沟内,并不得与该类管线地沟相通;

3直接埋地或不通行地沟敷设的氧气管道上不应装设阀门或法兰连接点,当必须设阀门时,应设独立阀门井;

4氧气管道不应与燃气管道同沟敷设,当氧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燃气管道同沟敷设时,沟内应填满沙子,并严禁与其他地沟直接相通;

5 埋地深度应根据地面上的荷载决定。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7m;含湿气体管道应敷设在冻土层以下,并应在最低点设排水装置。管道穿过铁路和道路时应设套管,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6 氧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埋地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7 直接埋地管道应根据埋设地带土壤的腐蚀等级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8 当氧气管道与其他不燃气体或水管同沟敷设时,氧气管道应布置在上面,地沟应能排除积水。

11.0.4 车间内氧气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

2 车间内氧气管道宜沿墙、柱或专设的支架架空敷设,其高度应不妨碍交通和便于检修;

3 氧气管道与其他管线共架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1.0.2条第5款的规定;

4 当不能架空敷设时,可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但应符合本规范第11.0.3条第2款~第4款和第8款的规定;

5 进入用户车间的氧气主管应在车间入口处装设切断阀、压力表,并宜在适当位置设放散管;

6 氧气管道的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并应高出附近操作面4m以上的无明火场所;

7 氧气管道不得穿过高温作业及火焰区域。当必须穿过时,应在该管段增设隔热措施,其管壁温度不应超过70℃;

8 穿过墙壁、楼板的氧气管道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不得有焊缝,管子与套管间的间隙应采用不燃烧的软质材料填实;

9 氧气管道不应穿过不使用氧气的房间。当必须通过不使用氧气的房间时,其在房间内的管段上不得设有阀门、法兰和螺纹连接,并应采取防止氧气泄漏的措施;

10 供切割、焊接用氧的管道与切割、焊接工具或设备用软管连接时,供氧嘴头及切断阀应设置在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箱内。

11.0.5 通往氧气压缩机的氧气管道以及装有压力、流量调节阀的氧气管道上,应在靠近机器入口处或压力、流量调节阀的上游侧装设过滤器,过滤器的材料应为不锈钢、镍铜合金、铜、铜基合金。

11.0.7 氧气、氮气、氩气管道敷设在通行地沟或半通行地沟时,必须设有可靠的通风安全措施。

11.0.12 氧气管道上的弯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管道严禁采用折皱弯头;

2 采用冷弯或热弯弯制碳钢弯头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公称直径的5倍;

3 采用标准的对焊无缝碳钢弯头时,应采用长半径弯头;

4 采用铜镍合金、铜或铜基合金无缝弯头时,可采用短半径弯头;

5 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0.1MPa的卷焊钢管可采用斜接弯头,斜接弯头制作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

11.0.17 氧气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架空或地沟敷设管道,在分岔处或无分支管道每隔80m~100m处,以及与架空电力电缆交叉处应设接地装置;

2进、出车间或用户建筑物处应设接地装置;

3直接埋地敷设管道应在埋地之前及出地后各接地一次;

4车间或用户建筑物内部管道应与建筑物的静电接地干线相连接;

5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应设跨接导线,电阻值应小于0.03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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