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2002 现行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water supply drainage and heating works 收藏

发布日期:2002-03-15

实施日期:2002-04-01

主编部门:辽宁省建设厅

主编单位: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宋波,罗红,肖兰生,安玉衡,金振同,戴文阁,徐伟,董重成,黄维,陈鹊,魏作友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1914

出版时间:2002-03-01

售价 14.49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设计、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增加了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换热站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以及新材料(如:复合管、塑料管、铜管、新型散热器、快装管件等)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于2001年8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本规范是根据我部建标[1996]4号文件精神,由辽宁省建设厅为主编部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42—82和《建筑采暖卫生及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2—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设计、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增加了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换热站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以及新材料(如:复合管、塑料管、铜管、新型散热器、快装管件等)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于2001年8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程序和组织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执行;提出了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检测内容;列出了各分项工程中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检验方法。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建筑大厦8F,邮政编码:110002,EMAIL:songbo75@sohu.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沈阳山盟建设(集团)公司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沈阳北方建设(集团)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福建亚通塑胶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宋波、罗红、肖兰生、安玉衡、金振同、戴文阁、徐伟、董重成、黄维、陈鹊、魏作友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62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辽宁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42—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3.3.3、3.3.16、4.1.2、4.2.3、4.3.1、5.2.1、8.2.1、8.3.1、8.5.1、8.5.2、8.6.1、8.6.3、9.2.7、10.2.1、11.3.3、13.2.6、13.4.1、13.4.4、13.5.3、13.6.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42—82和《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2—88中有关“采暖卫生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5日

目录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质量管理

3.2 材料设备管理

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4 室内给水系统安装

4.1 一般规定

4.2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4.3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

4.4 给水设备安装

5 室内排水系统安装

5.1 一般规定

5.2 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5.3 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6 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安装

6.1 一般规定

6.2 管道及配件安装

6.3 辅助设备安装

7 卫生器具安装

7.1 一般规定

7.2 卫生器具安装

7.3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

7.4 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

8 室内采暖系统安装

8.1 一般规定

8.2 管道及配件安装

8.3 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安装

8.4 金属辐射板安装

8.5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

8.6 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

9 室外给水管网安装

9.1 一般规定

9.2 给水管道安装

9.3 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安装

9.4 管沟及井室

10 室外排水管网安装

10.1 一般规定

10.2 排水管道安装

10.3 排水管沟及井池

11 室外供热管网安装

11.1 一般规定

11.2 管道及配件安装

11.3 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

12 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

12.1 一般规定

12.2 建筑中水系统管道及辅助设备安装

12.3 游泳池水系统安装

13 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

13.1 一般规定

13.2 锅炉安装

13.3 辅助设备及管道安装

13.4 安全附件安装

13.5 烘炉、煮炉和试运行

13.6 换热站安装

1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附录A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B 检验批质量验收

附录C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附录D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附录E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附录F 本规范用词说明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8.2.1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 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3 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8.3.1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8.5.1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检验方法:隐蔽前现场查看。

8.5.2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稳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不渗不漏。

8.6.1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2 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

3 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检验方法: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2MPa,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

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压至工作压力的1.15倍,稳压2h,压力降不大于0.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8.6.3 系统冲冼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

9.2.7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冲洗水的浊度,查看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10.2.1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11.3.3 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检验方法:测量各建筑物热力入口处供回水温度及压力。

13.2.6 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13.2.6的规定。

检验方法:

1.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超过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2.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雾。

13.4.1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13.4.1的规定。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检验方法:检查定压合格证书。

13.4.4 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检验方法;启动、联动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

13.5.3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

13.6.1 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min压力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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