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 50260-2013 现行
Code for seismic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收藏

发布日期:2013-01-28

实施日期:2013-09-01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张晓江,刘明秋,朱小利,林娜,李小军,周正华,刘玉民,代泽兵,谢强,张玉明,卢智成,马团生,赵纪生,刘启方,潘炎根,陈正伦,李英民,何丽婷,余明星,唐先明,史东,周爽,朴昌吉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242·022

出版时间:2013-05-01

售价 15.18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至9度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下列电力设施的抗震设计:

1 单机容量为12MW~1000MW火力发电厂的电力设施。

2 单机容量为10MW及以上水力发电厂的有关电气设施。

3 电压等级为110kV~750kV交流输变电工程中的电力设施。

4 电压等级为±660kV及以下直流输变电工程中的电力设施。

5 电力通信微波塔及其基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场地,选址与总体布置,电气设施地震作用,电气设施,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建(构)筑物,送电线路杆塔及微波塔。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增加了术语和符号章节;

2.修订了规范的适用范围;

3.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确定场地划分,修改了地震影响系数;

4.对动力设计方法、支架动力放大系数、荷载效应组合以及地震试验等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5.增加了电气设备的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

6.适度增加了主厂房钢筋混凝土结构布置的要求,对特别不规则布置提出了限制条件;补充了栈桥与相邻建(构)筑物间在高抗震设防要求时的连接方式等内容;明确了抗震验算杆塔的设计原则;

7.吸收了汶川大地震电力设施及电力设备受损情况的经验和教训,适当提高了电力设施的抗震设计标准;

8.增加了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结南路22号;邮政编码:71007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

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郑州机械研究所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重庆大学西安西开高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刘明秋 朱小利 林娜 李小军 周正华 刘玉民 代泽兵 谢强 张玉明 卢智成 马团生 赵纪生 刘启方 潘炎根 陈正伦 李英民 余明星 唐先明 史东 周爽 朴昌吉

主要审查人:贾成 童建国 张蜂蜜 刘锡荟 姚德康 刘厚建 曹枚根 尤红兵 赵风新 杜继平 刘开华 陈峥 包永忠 刘晓瑞 陈其春 李国荣 周建军 夏应朴 钟西岳 周玉 张润明 张希捷 顾丕骅 闫关星 姜涛 张自平 张晓星 隋国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63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60-2013,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7、1.0.8、1.0.10、3.0.6、3.0.8、3.0.9、5.0.1、5.0.3、5.0.4、7.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9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场地

4 选址与总体布置

5 电气设施地震作用

6 电气设施

6.1 一般规定

6.2 设计方法

6.3 抗震计算

6.4 抗震试验

6.5 电气设施布置

6.6 电力通信

6.7 电气设施安装设计的抗震要求

6.8 电气设备的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

7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建(构)筑物

7.1 一般规定

7.2 钢筋混凝土主厂房结构布置和构造要求

7.3 钢结构主厂房结构布置和构造措施

7.4 集中控制楼、配电装置楼

7.5 运煤廊道

7.6 变电站建(构)筑物

8 送电线路杆塔及微波塔

8.1 一般规定

8.2 计算要点

8.3 构造要求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修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and symbols

2.1 Terms

2.2 Symbols

3 Site

4 Site selection and general arrangement

5 Seismic action for electrical facilities

6 Electrical facilities

6.1 General requirement

6.2 Design-method

6.3 Seismic calculation

6.4 Seismic strength verificationtesting

6.5 Electrical facilities arrangement

6.6 Electrical communication

6.7 Seismic requirement for electrical facilities installation

6.8 Design of seismic isolation and energy dissipation for electrical facilities

7 Buildings and structure in power stations and substations

7.1 General requirement

7.2 Reinforced concrete power house structural arrangement and constructional requirement

7.3 Steel power house structural arrangement and constructional Measures

7.4 Central control building and switchgear building

7.5 Coal conveyor gallery

7.6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in substations

8 Transmission line tower and microwave tower

8.1General requirement

8.2 Essentials in calculation

8.3 Constructional requirement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0.3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力设施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1.0.7 电力设施中的建(构)筑物根据其重要性分为三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电力设施中发电厂的主要建(构)筑物和输变电工程供电建(构)筑物为重点设防类,简称为乙类。

2 一般电力设施中的主要建(构)筑物和有连续生产运行设备的建(构)筑物以及公用建(构)筑物、重要材料库为标准设防类,简称为丙类。

3 乙、丙类以外的次要建(构)筑物为适度设防类,简称为丁类。

1.0.8 电力设施的抗震设防地震动参数或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1.0.10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

5.0.1 电气设施的地震作用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电气设施抗震验算应至少在两个水平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2 对质量和刚度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大跨度设施和长悬臂结构应验算竖向地震作用。

5.0.3 地震作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的有关规定、场地类别、结构自振周期、阻尼比及本规范第条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根据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应按表5.0.3-1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取电气设施所在地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2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特征周期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取电气设施所在地反应谱特征周期,并根据场地类别调整确定;或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按电气设施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按表5.0.3-2采用。如按罕遇地震计算时特征周期增加0.05so

注:周期大于6.0s的结构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

5.0.4 对已编制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开展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场地,应按批准的设计地震动参数采用相应的地震影响系数。

7.1.2 电力设施中的建(构)筑物应根据设防分类、烈度、结构类型和结构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电力设施中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7.1.2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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