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7-2003 废止
Code for design of steel structures 收藏

发布日期:2003-04-25

实施日期:2003-12-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主要起草人:张启文,夏志斌,黄友明,陈绍蕃,王国周,魏明钟,赵熙元,崔佳,张耀春,沈祖炎,刘锡良,梁启智,俞国音,刘树屯,崔元山,冯廉,夏正中,戴国欣,童根树,顾强,舒兴平,邹浩,石永久,但泽义,聂建国,陈以一,丁阳,徐国彬,魏潮文,陈传铮,陈国栋,穆海生,张平远,陶红斌,王稚,田思方,李茂新,陈瑞金,曹品然,武振宇,邹亦农,侯宬,郭耀杰,芦小松,朱丹,刘刚,张小平,黄明鑫,胡勇,张继宏,严正庭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058·536

出版时间:2003-10-01

售价 102.60

1.原规范第一章1.0.5条中有关“焊缝质量级别”的规定,由说明改为正文,列为第7章7.1.1条,并增加了确定焊缝质量级别的原则和具体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结构设计,其中,由冷弯成型钢材制作的构件及其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规定。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第108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会同有关设计、教学和科研单位组成修订编制小组,对《钢结构设计规范》GBJ 17-88进行全面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制订了全面修订大纲,参考了大量的国外钢结构规范。规范初稿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多次修改并组织了十余个参编单位完成了新、老规范对比的试设计,最后于2001年12月完成《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报批稿。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原规范第一章1.0.5条中有关“焊缝质量级别”的规定,由说明改为正文,列为第7章7.1.1条,并增加了确定焊缝质量级别的原则和具体规定。

2.按建标[1996]626号文《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增加“术语”内容条文,并与“符号”一同编入第2章;原规范第二章“材料”的内容列入第3章3.3节“材料选用”。

3.按照钢材新的国家标准,推荐了Q235钢、Q345钢、Q390钢和增补了Q420钢等。对各类钢结构应具有的材质保证提出了更完整的要求,增加了Q235钢保证0℃冲击韧性的适用条件,增加了采用Z向钢及耐候钢的原则规定等,同时对各钢种设计指标作了少量调整。

4.在第3章中增加了“荷载和荷载效应计算”一节,着重提出了无支撑纯框架宜采用考虑变形对内力影响的二阶弹性分析方法。取消了原规范中吊车横向水平荷载的增大系数,给出了考虑吊车摆动产生横向水平力的计算公式。

5.“结构和构件变形的规定”的修改内容为:

1)在规范正文中只提设计原则,将变形限值的表格列入附录;

2)根据要求和经验可对变形限值适当调整。规定吊车梁的挠度用一台吊车轮压标准值计算。

6.原规范梁腹板局部稳定的计算公式有较大改动,不再把腹板看成是完全弹性的完善板,而是考虑非弹性变形和几何缺陷的影响,同时给出利用屈曲后强度的计算方法,腹板的约束系数也有所调整。将原规范正文中根据弹性板确定加劲肋间距的计算公式取消。

7.增补了组成板件厚度t≥40mm的工字形截面和箱形截面在计算轴心受压构件时的截面类别规定,并增加了d类截面的φ值。

8.增补了单轴对称截面轴压构件考虑绕对称轴弯扭屈曲的计算方法。

9.修改了减小受压构件或受压翼缘自由长度的侧向支承的支撑力计算方法,修改了交叉腹杆在平面外计算长度的确定方法。

10.将框架明确界定为无支撑纯框架、强支撑框架和弱支撑框架三类,并给出了各类框架计算长度的计算方法。

11.新增了带有摇摆柱的无支撑纯框架柱和弱支撑框架柱的计算长度确定方法。

12.对应力变化的循环次数n修改为:n等于或大于5×104次时,应进行疲劳计算(原规范为n等于或大于105次时才需进行疲劳计算)。同时对进行疲劳计算的构件和连接分类作了少量修改。

13.修改了在T形截面受压构件中,轴心受压构件和弯矩使腹板自由边受拉的压弯构件,腹板高度与其厚度之比的规定。

14.增加了“梁与柱的刚性连接”和在国内外规范中首次提出的“连接节点处板件的计算”等两节,其主要内容为:

1)梁与柱刚性连接时如不设置柱的横向加劲肋,对柱腹板厚度或翼缘厚度要求的条文。

2)板件在拉剪作用下的强度计算以及桁架节点板的强度计算和有关稳定计算方法及规定。

15.补充了平板支座、球形支座及橡胶支座等内容的条文。

16.增加了插入式柱脚、埋入式柱脚及外包式柱脚的设计和构造规定。

17.增加了大跨度屋盖结构的设计和构造要求的规定。

18.增加了提高寒冷地区结构抗脆断能力的要求的规定。

19.在塑性设计和钢与混凝土组合梁中取消了原规范对钢材和连接的强度设计值要乘折减系数0.9的规定。

20.增加了空间圆管节点强度计算公式。增补了矩形管或方形管结构平面管节点强度的计算方法及有关构造规定。

21.取消了原规范第十一章“圆钢、小角钢的轻型钢结构”。

22.增补了钢与混凝土连续组合梁负弯矩部位的计算方法,混凝土翼板用压型钢板做底模的组合梁计算和构造特点,部分抗剪连接的组合梁的设计规定以及组合梁挠度计算。

本规范中,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际总结经验。对本规范的意见或建议,请寄至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钢结构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白广路四号;邮编:100053;传真:010-83587996)。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b$>;参编单位$<;/b$>;:重庆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重庆钢铁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 浙江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同济大学 天津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水电部东北勘测设计院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院 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冶金建筑研究院 西北电力设计院 马鞍山钢铁设计研究院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 上海冶金设计院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杭萧钢结构公司 莱芜钢铁集团喜利得(中国)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钢结构公司 鞍山东方轧钢公司 宝力公司 上海彭浦总厂

主要起草人:张启文 夏志斌 黄友明 陈绍蕃 王国周 魏明钟 赵熙元 崔佳 张耀春 沈祖炎 刘锡良 梁启智 俞国音 刘树屯 崔元山 冯廉 夏正中 戴国欣 童根树 顾强 舒兴平 邹浩 石永久 但泽义 聂建国 陈以一 丁阳 徐国彬 魏潮文 陈传铮 陈国栋 穆海生 张平远 陶红斌 王稚 田思方 李茂新 陈瑞金 曹品然 武振宇 邹亦农 侯宬 郭耀杰 芦小松 朱丹 刘刚 张小平 黄明鑫 胡勇 张继宏 严正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147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钢结构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3.1.2、3.1.3、3.1.4、3.1.5、3.2.1、3.3.3、3.4.1、3.4.2、8.1.4、8.3.6、8.9.3、8.9.5、9.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钢结构设计规范》GBJ 17-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设计规定

3.1 设计原则

3.2 荷载和荷载效应计算

3.3 材料选用

3.4 设计指标

3.5 结构或构件变形的规定

4 受弯构件的计算

4.1 强度

4.2 整体稳定

4.3 局部稳定

4.4 组合梁腹板考虑屈曲后强度的计算

5 轴心受力构件和拉弯、压弯构件的计算

5.1 轴心受力构件

5.2 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

5.3 构件的计算长度和容许长细比

5.4 受压构件的局部稳定

6 疲劳计算

6.1 一般规定

6.2 疲劳计算

7 连接计算

7.1 焊缝连接

7.2 紧固件(螺栓、铆钉等)连接

7.3 组合工字梁翼缘连接

7.4 梁与柱的刚性连接

7.5 连接节点处板件的计算

7.6 支座

8 构造要求

8.1 一般规定

8.2 焊缝连接

8.3 螺栓连接和铆钉连接

8.4 结构构件

8.5 对吊车梁和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的要求

8.6 大跨度屋盖结构

8.7 提高寒冷地区结构抗脆断能力的要求

8.8 制作、运输和安装

8.9 防护和隔热

9 塑性设计

9.1 一般规定

9.2 构件的计算

9.3 容许长细比和构造要求

10 钢管结构

10.1 一般规定

10.2 构造要求

10.3 杆件和节点承载力

11钢与混凝土组合梁

11.1 一般规定

11.2 组合梁设计

11.3 抗剪连接件的计算

11.4 挠度计算

11.5 构造要求

附录A 结构或构件的变形容许值

附录B 梁的整体稳定系数

附录C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附录D 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附录E 疲劳计算的构件和连接分类

附录F 桁架节点板在斜腹杆压力作用下的稳定计算

本规范用词说明

1.0.5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此外,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端面刨平顶紧部位及对施工的要求。

3.1.2 承重结构应按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包括:构件和连接的强度破坏、疲劳破坏和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结构和构件丧失稳定,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和结构倾覆。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包括:影响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包括混凝土裂缝)。

3.1.3 设计钢结构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取为二级,其他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3.1.4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对钢与混凝土组合梁,尚应考虑准永久组合。

3.1.5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计算疲劳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3.2.1 设计钢结构时,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值系数、动力荷载的动力系数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采用,其中对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0不应小于0.95。

注:对支承轻屋面的构件或结构(檩条、屋架、框架等),当仅有一个可变荷载且受荷水平投影面积超过60m时,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取为0.3kN/m。

3.3.3 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3.4.1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钢材厚度或直径按表3.4.1-1采用。钢铸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4.1-2采用。连接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4.1-3至表3.4.1-5采用。

3.4.2 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或连接时,第3.4.1条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

1 单面连接的单角钢:

1)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乘以系数 0.85;

2)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

等边角钢乘以系数 0.6+0.0015λ,但不大于1.0;

短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乘以系数

0.5+0.0025λ,但不大于1.0;

长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乘以系数 0.70;

λ为长细比,对中间无联系的单角钢压杆,应按最小回转半径计算,当λ<20时,取λ=20;

2 无垫板的单面施焊对接焊缝乘以系数 0.85;

3 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和铆钉连接乘以系数0.90;

4 沉头和半沉头铆钉连接乘以系数 0.80。

注:当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8.1.4 结构应根据其形式、组成和荷载的不同情况,设置可靠的支撑系统。在建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或分期建设的区段中,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空间稳定的支撑系统。

8.3.6 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普通螺栓受拉连接应采用双螺帽或其他能防止螺帽松动的有效措施。

8.9.3 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混凝土包裹(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并应使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地面不小于150mm。当柱脚底面在地面以上时,柱脚底面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

8.9.5 受高温作用的结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1 当结构可能受到炽热熔化金属的侵害时,应采用砖或耐热材料做成的隔热层加以保护;

2 当结构的表面长期受辐射热达150℃以上或在短时间内可能受到火焰作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加隔热层或水套等)。

9.1.3 按塑性设计时,钢材的力学性能应满足强屈比/≥1.2,伸长率≥15%,相应于抗拉强度的应变不小于20倍屈服点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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