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69-2002 现行
Structural design code for special structures of water supply and waste water engineering 收藏

发布日期:2002-11-26

实施日期:2003-03-01

主编部门: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主要起草人:沈世杰,刘雨生,王文贤,王憬山,冯龙度,刘健行,苏发怀,陈世江,沈宜强,宋绍先,钟启承,郭天木,葛春辉,翟荣申,潘家多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0681

出版时间:2003-02-01

售价 6.90

(一)结构设计理论模式和方法有重要改进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企业中一般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的结构设计。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92)建标字第16号文的要求,对原规范《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 69—84作了修订。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为主编部门,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共同完成。原规范颁布实施至今已15年,在工程实践中效果良好。这次修订主要是由于下列两方面的原因:

(一)结构设计理论模式和方法有重要改进

GBJ 69—84属于通用设计规范,各类结构(混凝土、砌体等)的截面设计均应遵循本规范的要求。我国于1984年发布《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 68—84(修订版为《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后,1992年又颁发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92。在这两本标准中,规定了结构设计均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替代原规范采用的单一安全系数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据此,有关结构设计的各种标准、规范均作了修订,例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等。因此,《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 69—84也必须进行修订,以与相关的标准、规范协调一致。

(二)原规范GBJ 69—84内容过于综合,不利于促进技术进步

原规范GBJ 69—84为了适应当时的急需,在内容上力求能概括给水排水工程的各种结构,不仅列入了水池、沉井、水塔等构筑物,还包括各种不同材料的管道结构。这样处理虽然满足了当时的工程应用,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发展,不利于促进技术进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交流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在科学技术领域有了长足进步,这就需要对原标准、规范不断进行修订或增补。由于原规范的内容过于综合,往往造成不能及时将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反映进去,从而降低了它应有的指导作用。在这次修订GBJ 69—84时,原则上是尽量减少综合性,以利于及时更新和完善。为此将原规范分割为以下两部分,共10本标准:

1.国家标准

(1)《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2)《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2.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1)《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

(2)《给水排水工程水塔结构设计规程》;

(3)《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沉井结构设计规程》;

(4)《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5)《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铸铁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6)《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预制混凝土圆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7)《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管芯缠丝预应力混凝土管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8)《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矩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中的一些共性要求作出规定,包括适用范围、主要符号、材料性能要求、各种作用的标准值、作用的分项系数和组合系数、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以及构造要求等。这些共性规定将在协会标准中得到遵循,贯彻实施。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10004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湖南大学、铁道部专业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沈世杰、刘雨生、王文贤、王憬山、冯龙度、刘健行、苏发怀、陈世江、沈宜强、宋绍先、钟启承、郭天木、葛春辉、翟荣申、潘家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9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69—2002,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5、3.0.6、3.0.7、3.0.9、4.3.3、5.2.1、5.2.3、5.3.1、5.3.2、5.3.3、5.3.4、6.1.3、6.3.1、6.3.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 69—84中的相应内容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主要符号

2.0.1 作用和作用效应

2.0.2 材料性能

2.0.2 几何参数

2.0.4 计算系数及其他

3 材料

4 结构上的作用

4.1 作用分类和作用代表值

4.2 永久作用标准值

4.3 可变作用标准值、准永久值系数

5 基本设计规定

5.1 一般规定

5.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规定

5.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规定

6 基本构造要求

6.1 一般规定

6.2 变形缝和施工缝

6.3 钢筋和埋件

6.4 开孔处加固

附录A 钢筋混凝土矩形截面处于受弯或大偏心受拉(压)状态时的最大裂缝宽度计算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3.0.1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3.0.2 混凝土、钢筋的设计指标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采用;砖石砌体的设计指标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规定采用;钢材、钢铸件的设计指标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采用。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3.0.5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其含碱量最大限值应符合《混凝土碱含量限值标准》CECS 53的规定。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3.0.6 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3℃的地区,外露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混凝土应具有良好的抗冻性能,并应按表3.0.6的要求采用。混凝土的抗冻等级应进行试验确定。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3.0.7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不得采用氯盐作为防冻、早强的掺合料。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3.0.9 混凝土用水泥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当考虑冻融作用时,不得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受侵蚀介质影响的混凝土,应根据侵蚀性质选用。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4.3.3 地表水或地下水对构筑物的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构筑物侧壁上的水压力,应按静水压力计算;

2 水压力标准值的相应设计水位,应根据勘察部门和水文部门提供的数据采用:可能出现的最高和最低水位,对地表水位宜按1%频率统计分析确定;对地下水位应综合考虑近期内变化及构筑物设计基准期内可能的发展趋势确定。

3 水压力标准值的相应设计水位,应根据对结构的作用效应确定取最低水位或最高水位。当取最高水位时,相应的准永久值系数对地表水可取常年洪水位与最高水位的比值,对地下水可取平均水位与最高水位的比值。

4 地表水或地下水对结构作用的浮托力,其标准值应按最高水位确定,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fw,k——构筑物基础底面上的浮托力标准值(kN/m2);

γw——水的重度(kN/m3);可按10kN/m3采用;

hw——地表水或地下水的最高水位至基础底面(不包括垫层)计算部位的距离(m);

ηfw——浮托力折减系数,对非岩质地基应取1.0;对岩石地基应按其破碎程度确定,当基底设置滑动层时,应取1.0。

注:1 当构筑物基底位于地表滞水层内,又无排除上层滞水措施时,基础底面上的浮托力仍应按式4.3.3计算确定。

2 当构筑物两侧水位不等时,基础底面上的浮托力可按沿基底直线变化计算。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5.2.1 对结构构件作强度计算时,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计算表达式: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二、三级的结构构件,应分别取1.1、1.0、0.9;

S——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设计值;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确定。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5.2.3 构筑物在基本组合作用下的设计稳定性抗力系数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验算时,抵抗力应只计入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侧壁上的摩擦力不应计入;抵抗力和滑动、倾覆力应均采用标准值。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5.3.1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分别按作用短期效应的标准组合或长期效应的准永久组合进行验算,并应保证满足变形、抗裂度、裂缝开展宽度、应力等计算值不超过相应的规定限值。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5.3.2 对混凝土贮水或水质净化处理等构筑物,当在组合作用下,构件截面处于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全面处于受拉)状态时,应按不出现裂缝控制;并应取作用短期效应的标准组合进行验算。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5.3.3 对钢筋混凝土贮水或水质净化处理等构筑物,当在组合作用下,构件截面处于受弯或大偏心受压、受拉状态时,应按限制裂缝宽度控制;并应取作用长期效应的准永久组合进行验算。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5.3.4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6.1.3 构筑物各部位构件内,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从钢筋的外缘处起),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6.3.1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各部位构件的受力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应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2 受力钢筋宜采用直径较小的钢筋配置;每米宽度的墙、板内,受力钢筋不宜少于4根,且不超过10根。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6.3.4 钢筋的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具有抗裂性要求的构件(处于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状态),其受力钢筋不应采用非焊接的搭接接头;

2 受力钢筋的接头应优先采用焊接接头,非焊接的塔接接头应设置在构件受力较小处;

3 受力钢筋的接头位置,应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相互错开;如必要时,同一截面处的绑扎钢筋的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可加大到50%,相应的搭接长度应增加30%。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浏览足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