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9-09-15
实施日期:2010-03-01
主编部门:华中科技大学
主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主要起草人:陈朱蕾,冯其林,王绍康,秦峰,章保,潘四红,罗继武,文志敏,赵江,余建民,郭树波,谢文刚,康建雄,刘勇,徐丽丽,梁林峰,杨列,黄宏伟,文勉聪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7727
出版时间:2009-12-01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厂址选择与总体布置;4.处理工艺;5.预处理设施;6.主处理设备与设施;7.上清液处理;8.污泥处理与处置;9.除臭系统;10.辅助与公用设施;11.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粪便处理厂的设计。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5]8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厂址选择与总体布置;4.处理工艺;5.预处理设施;6.主处理设备与设施;7.上清液处理;8.污泥处理与处置;9.除臭系统;10.辅助与公用设施;11.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对原规范的章节次序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增加了“术语”、“除臭系统”、“辅助与公用设施”等章,将原规范“净化处理工艺流程”、“后处理”、“污泥处理”等节调整为章,将原规范“粪便无害化卫生处理”一章调整为“主处理设备与设施”一章中的节;2.增加了粪便絮凝脱水工艺及其相关内容;3.增加了上清液运至城市污水处理厂或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设施进行合并处理的内容;4.增加了除臭系统的内容;5.对原规范各处理单元有关内容作出相应调整、补充和细化。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华中科技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华中科技大学(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
本规范主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本规范参编单位: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设计院 北京世纪国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郑州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武汉科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 院镇江市规划设计院 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环境卫生设计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陈朱蕾 冯其林 王绍康 秦峰 章保 潘四红 罗继武 文志敏 赵江 余建民 郭树波 谢文刚 康建雄 刘勇 徐丽丽 梁林峰 杨列 黄宏伟 文勉聪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吴文伟 潘顺昌 陶华 张范 俞觊觎 翟立新 李先旺 周昭阳 姜建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92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64-2009,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2、8.0.1、11.0.6、11.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 64-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9月15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厂址选择与总体布置
3.1 厂址选择
3.2 总体布置
4 处理工艺
5 预处理设施
5.1 接受设施
5.2 固液分离设施
5.3 储存调节池(调节罐)
5.4 浓缩池(浓缩机)
6 主处理设备与设施
6.1 絮凝脱水设备
6.2 厌氧消化设施
6.3 密封储存池
6.4 三格化粪池
7 上清液处理
8 污泥处理与处置
9 除臭系统
10 辅助与公用设施
11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制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Site Selection and General Arrangement
3.1 Site Selection
3.2 General Arrangement
4 Treatment Technology
5 Pretreatment Facility
5.1 Receiving Facility
5.2 Solid-liquid Separating Facility
5.3 Regulating Tank
5.4 Thickener
6 Major Equipment and Facility
6.1 Coagulation and Dehydration Equipment
6.2 Anaerobic Digestion Facility
6.3 Hermetical Storage Tank
6.4 Three Squares Septic Tank
7 Night Soil Liquid Disposal
8 Sludge Treatment and Disposal
9 Deodorizing System
10 Ancillary and Public Facility
1 1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Industrial Hygiene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Normative Standards…
4.0.2 粪便处理厂严禁混入有毒有害污泥。
8.0.1 粪便厌氧消化和粪便絮凝脱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处置。
11.0.6 粪便处理厂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防火、限速等警示标志,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设备。
11.0.7 与处理设施相关的封闭建、构筑物内必须设置强制通风设施和自动报警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