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2017 现行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moke management systems in buildings 收藏

发布日期:2017-11-20

实施日期:2018-08-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王炯,曾杰,张洁玉,寿炜炜,刘激扬,沈纹,张磊,马恒,李彦军,朱鸣,夏令操,刘文利,徐稳龙,尹航,周强,韩峥,王钊,彭琼,朱晔盛,袁昕,廖坚卫,张兢,刘卫江,李德品,盛伟军,刘建宏,黄德祥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5182·0246

出版时间:2018-07-01

售价 35.88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上海迈联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炯 曾杰 张洁玉 寿炜炜 刘激扬 沈纹 张磊 马恒 李彦军 朱鸣 夏令操 刘文利 徐稳龙 尹航 周强 韩峥 王钊 彭琼 朱晔盛 袁昕 廖坚卫 张兢 刘卫江 李德品 盛伟军 刘建宏 黄德祥

主要审查人:罗继杰 倪照鹏 刘国祝 马伟骏 周敏 金丽娜 王厚华 张旭 赵克伟 易岚 薛亚群 祁晓霞 张兴权 张树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4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251—2017,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1.5(2、3)、3.2.1、3.2.2、3.2.3、3.3.1、3.3.7、3.3.11、3.4.1、4.4.1、4.4.2、4.4.7、4.4.10、4.5.1、4.5.2、4.6.1、5.1.2、5.1.3、5.2.2、8.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1月20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防烟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自然通风设施

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

4 排烟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防烟分区

4.3 自然排烟设施

4.4 机械排烟设施

4.5 补风系统

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 系统控制

5.1 防烟系统

5.2 排烟系统

6 系统施工

6.1 一般规定

6.2 进场检验

6.3 风管安装

6.4 部件安装

6.5 风机安装

7 系统调试

7.1 一般规定

7.2 单机调试

7.3 联动调试

8 系统验收

8.1 一般规定

8.2 工程验收

9 维护管理

附录A 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

附录B 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附录C 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D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附录E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附录F 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G 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编制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and symbols

2.1 Terms

2.2 Symbols

3 Smoke protection system design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3.2 Natural ventilation facilities

3.3 Mechanical pressurization facilities

3.4 Calculation of mechanical pressurization system

4 Smoke exhaust system design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4.2 Smoke control zone

4.3 Natural smoke exhaust facilities

4.4 Mechanical smoke exhaust facilities

4.5 Makeup air system

4.6 Calculation of smoke exhaust system

5 System control

5.1 Smoke protection system

5.2 Smoke exhaust system

6 System installation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6.2 Field inspection

6.3 Ductwork installation

6.4 Components installation

6.5 Fan installation

7 System commissioning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7.2 Single machine commissioning

7.3 Joint commissioning

8 System acceptance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8.2 Project acceptance

9 Maintenance management

Appendix A Mechanical exhaust smoke volume of different fire sizes

Appendix B Maximum volumetric flow rate for single exhaust inlet

Appendix C Proj ect partialization and itemization of smoke management system

Appendix D Quality inspection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Appendix E Data inspection on proiect quality control of smoke management system

Appendix F Acceptance of smoke management project

Appendix G Maintenance management inspection of smoke management system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5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

3.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m。

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3.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

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的固定窗。

3.4.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4.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4.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4.4.7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4.10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4 穿越防火分区处。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5.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4.6.1 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5.1.2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手动启动;

2 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5.1.3 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5.2.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手动启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 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8.1.1 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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