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81-2006 废止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 收藏

发布日期:2006-06-19

实施日期:2006-11-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东靖飞,石守文,沈纹,宋旭东,刘国祝,李深梁,冯松,杜增虎,伍建许,杨丙杰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058·789

出版时间:2006-09-01

售价 37.80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总结多年来我国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和国内相关标准、规范,对《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98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施工、院校、制造、消防监督、应用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低倍数、中倍数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文)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卫士消防设备分公司、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等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总结多年来我国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和国内相关标准、规范,对《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98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施工、院校、制造、消防监督、应用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4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进场检验、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规范管理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卫士消防设备分公司 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

主要起草人:东靖飞 石守文 沈纹 宋旭东 刘国祝 李深梁 冯松 杜增虎 伍建许 杨丙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3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81—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4.2.1、4.2.6、4.3.3、5.2.6、5.3.4、5.5.1(3、7款)、5.5.6(2款)、6.2.6、7.1.3、8.1.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6月19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进场检验

4.1 一般规定

4.2 材料进场检验

4.3 系统组件进场检验

5 系统施工

5.1 一般规定

5.2 消防泵的安装

5.3 泡沫液储罐的安装

5.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安装

5.5 管道、阀门和泡沫消火栓的安装

5.6 泡沫产生装置的安装

6 系统调试

6.1 一般规定

6.2 系统调试

7 系统验收

7.1 一般规定

7.2 系统验收

8 维护管理

8.1 一般规定

8.2 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

附录A 泡沫灭火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B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记录

附录C 发泡倍数的测量方法

附录D 泡沫灭火系统维护管理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4.2.1 泡沫液进场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取样留存。

检查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4.2.6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材及管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的。

2 对质量有疑义的。

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4.3.3 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压力储罐、消防泵、泡沫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其规格、型号、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2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5.2.6 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其内燃机排气管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采用直径相同的钢管连接后通向室外。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4 设在泡沫泵站外的泡沫液压力储罐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防晒、防冻和防腐等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5.1 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管道安装时,其坡度坡向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坡度不应小于设计值,当出现U形管时应有放空措施。

检查数量:干管抽查1条;支管抽查2条;分支管抽查10%,且不得少于1条;泡沫喷淋分支管抽查5%,且不得少于1条。

检查方法:用水平仪检查。

2 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支架上,其间距不应大于设计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3 埋地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地管道的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

2)埋地管道安装前应做好防腐,安装时不应损坏防腐层;

3)埋地管道采用焊接时,焊缝部位应在试压合格后进行防腐处理;

4)埋地管道在回填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回填,分层夯实,并应按本规范表B.0.3进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1的要求。

检查数量:干管抽查1条;支管抽查2条;分支管抽查10%,且不得少于1条;泡沫喷淋分支管抽查5%,且不得少于1条。

检查方法:坐标用经纬仪或拉线和尺量检查;标高用水准仪或拉线和尺量检查;水平管道平直度用水平仪、直尺、拉线和尺量检查;立管垂直度用吊线和尺量检查;与其他管道成排布置间距及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外壁或绝热层间距用尺量检查。

5 管道支、吊架安装应平整牢固,管墩的砌筑应规整,其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安装总数的5%抽查,且不得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6 当管道穿过防火堤、防火墙、楼板时,应安装套管。穿防火堤和防火墙套管的长度不应小于防火堤和防火墙的厚度,穿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楼板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7 管道安装完毕应进行水压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验应采用清水进行,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2)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

3)试验前应将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隔离;

4)试验合格后,应按本规范表B.0.2-4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管道充满水,排净空气,用试压装置缓慢升压,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稳压10min,管道无损坏、变形,再将试验压力降至设计压力,稳压30min,以压力不降、无渗漏为合格。

8 管道试压合格后,应用清水冲洗,冲洗合格后,不得再进行影响管内清洁的其他施工,并应按本规范表B.0.2-5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宜采用最大设计流量,流速不低于1.5m/s,以排出水色和透明度与入口水目测一致为合格。

9 地上管道应在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涂漆防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5.6 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混合液管道采用的阀门应按相关标准进行安装,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相关标准的要求检查。

2 具有遥控、自动控制功能的阀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应按相关标准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观察检查。

3 液下喷射和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管道进储罐处设置的钢质明杆闸阀和止回阀应水平安装,其止回阀上标注的方向应与泡沫的流动方向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口端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设置的压力表、管道过滤器、控制阀宜安装在水平支管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 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设置的自动排气阀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立式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 连接泡沫产生装置的泡沫混合液管道上控制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阀应安装在防火堤外压力表接口的外侧,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2)泡沫混合液管道设置在地上时,控制阀的安装高度宜为1.1~1.5m;

3)当环境温度为0℃及以下的地区采用铸铁控制阀时,若管道设置在地上,铸铁控制阀应安装在立管上;若管道埋地或地沟内设置,铸铁控制阀应安装在阀门井内或地沟内,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7 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同时又具备半固定系统功能时,应在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安装带控制阀和带闷盖的管牙接口,并应符合本条第6款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置的控制阀,其安装高度宜为1.1~1.5m,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当控制阀的安装高度大于1.8m时,应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9 消防泵的出液管上设置的带控制阀的回流管,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阀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6~1.2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10 管道上的放空阀应安装在最低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2.6 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各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选择最远的防护区或储罐;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选择最大和最远两个防护区或储罐分别以手动和自动的方式进行试验。

检查方法: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测量。

2 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进行喷泡沫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min;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和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及到达最不利点防护区或储罐的时间和湿式联用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选择最不利点的防护区或储罐,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按本规范第6.2.3条的检查方法测量;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按本规范附录C的方法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和泡沫混合液或泡沫到达最不利点防护区或储罐的时间及湿式联用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用秒表测量。

3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应以手动或自动控制的方式对防护区进行喷泡沫试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30s,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和泡沫供给速率及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按本规范第6.2.3条的检查方法测量;泡沫供给速率的检查方法,应记录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口端压力表读数,用秒表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然后按制造厂给出的曲线查出对应的发泡量,经计算得出的泡沫供给速率,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最小供给速率;喷射泡沫的时间和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用秒表测量。

7.1.3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应按本规范表B.0.5记录;系统功能验收不合格则判定为系统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8.1.4 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应复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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