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2018 现行
Technical stand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收藏

发布日期:2018-07-10

实施日期:2019-03-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主编单位: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丁宏军,张颖琮,刘凯,刘激扬,李小白,张磊,严洪,朱鸣,王金元,吕立,陈琪,汪猛,陈众励,蔡钧,钟桂生,牟宏伟,李强,汤鲁文,周志平,江清,姚增硕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5182·0403

出版时间:2019-02-01

售价 31.74

本标准共分为7章和6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系统设计,施工,系统调试,系统检测与验收及系统运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建、构筑物中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维护保养。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7章和6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系统设计,施工,系统调试,系统检测与验收及系统运行维护。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应急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宝星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拿斯特(国际)照明有限公司 北京市崇正华盛应急设备系统有限公司 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集保(福州)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路明发光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丁宏军 张颖琮 刘凯 刘激扬 李小白 张磊 严洪 朱鸣 王金元 吕立 陈琪 汪猛 陈众励 蔡钧 钟桂生 牟宏伟 李强 汤鲁文 周志平 江清 姚增硕

主要审查人:陈南 倪照鹏 赵克伟 郭树林 黄德祥 王东林 李炳华 李忠 陈汉民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309-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7月10日

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的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灯具

3.3 系统配电的设计

3.4 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3.5 系统线路的选择

3.6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3.8 备用照明设计

4 施工

4.1 一般规定

4.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4.3 布线

4.4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

4.5 灯具安装

5 系统调试

5.1 一般规定

5.2 调试准备

5.3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

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6 系统检测与验收

7 系统运行维护

附录A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C 系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查、系统线路设计检查和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附录D 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应急照明控制器联动控制编程记录

附录E 系统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F 系统日常巡查记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编制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System design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3.2 Luminaire

3.3 Design of power distribution of the system

3.4 Communication circuitry design of 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and centralized control system

3.5 Wire choice

3.6 Design of the centralized control system

3.7 Design of the decentralized control system

3.8 Design of standby lighting

4 Construction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4.2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approach check

4.3 Wiring

4.4 Installation of 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and switch board

4.5 Installation of luminaire

5 Debugging of the system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5.2 Prepare

5.3 Debugging of 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and switch board

5.4 System function of centralized control system

5.5 System function of decentralized control system

6 System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7 System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Appendix A Classification of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by divisional work,subdivisional work and items

Appendix B Construction site quality management inspection record

Appendix C Materials,equipment approach inspection record and Installation quality inspection record

Appendix D Equipment site settings,automatic control programming instruction of the 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record

Appendix E Project commissioning,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record

Appendix F System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record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2.4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 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三、四类隧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5 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6 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款~第5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3.3.1 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电方式进行设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

2 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4.1.4 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4.5.11 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与疏散指示方案一致。

2 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时,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

3 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方时:

1)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2)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4 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的上方或两侧时,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5 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走道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的顶部,且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6 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2)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3)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3mm,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

6.0.1 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系统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6.0.5 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为0,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小于或等于2,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加上C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小于或等于检查项目数量的5%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合格;

2 不符合合格判定准则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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