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02 废止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crete structures of tall building 收藏

发布日期:2002-06-03

实施日期:2002-09-01

主编部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徐培福,黄小坤,容柏生,程懋堃,汪大绥,胡绍隆,傅学怡,赵西安,方鄂华,郝锐坤,胡世德,李国胜,周建龙,王明贵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4537

出版时间:2002-07-01

售价 72.00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荷载和地震作用;4.结构设计的基本规定;5.结构计算分析;6.框架结构设计;7.剪力墙结构设计;8.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9.筒体结构设计;10.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11.混合结构设计;12.基础设计;13.高层建筑结构施工;14.附录A~附录E。

本规程适用于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超过28m的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至9度抗震设计的高层民用建筑结构,其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和结构类型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71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 3—91进行了修订。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荷载和地震作用;4.结构设计的基本规定;5.结构计算分析;6.框架结构设计;7.剪力墙结构设计;8.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9.筒体结构设计;10.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11.混合结构设计;12.基础设计;13.高层建筑结构施工;14.附录A~附录E。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提高为10层及1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8m的混凝土结构高层民用建筑,其最大适用高度和高宽比,除A级高度外,增加了B级高度,对B级高度高层建筑结构的规则性、作用效应计算及构造措施提出了比A级高度更严的规定;2.增加了特一级抗震等级的计算和构造措施;3.补充、修改了荷载和地震作用计算;4.补充了结构平面和竖向布置的规则性界限,强调概念设计的重要性;5.修改了结构侧向位移限制条件,增加了150m以上高层民用建筑的舒适度要求;6.补充、修改了结构计算分析的有关规定,增加了楼层地震剪力控制和考虑质量偶然偏心的地震作用计算,结构重力二阶效应计算,修改了稳定计算和倾覆验算,修改了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框架柱地震剪力的调整方法;7.补充和修改了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及筒体结构体系中结构布置的有关规定,增加了板柱-剪力墙结构、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的有关设计规定;8.调整了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框支柱等内力增大系数,增加了剪力墙轴压比限制条件及约束边缘构件的规定;9.增加了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以及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有关设计规定;10.补充、修改了基础设计、结构施工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由建设部归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邮政编码:100013,地址:北京北三环东路30号)

本规程参加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徐培福 黄小坤 容柏生 程懋堃 汪大绥 胡绍隆 傅学怡 赵西安 方鄂华 郝锐坤 胡世德 李国胜 周建龙 王明贵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的通知

建标[2002]138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71号)的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3.2.2、3.3.1、3.3.2、3.3.13、3.3.16、4.7.1、4.8.1、4.8.2、4.8.3、5.4.4、5.6.1、5.6.2、5.6.3、5.6.4、6.1.6、6.3.2、6.4.3、7.2.18、7.2.26、8.1.5、8.2.1、9.2.4、9.3.7、10.1.2、10.2.8、10.2.11、10.2.15、10.3.3、10.4.4、10.5.2、10.5.5、11.2.1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 3—91以及建设部《关于行业标准〈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局部修订的通知》(建标[1997]144号)发布的该标准1997年局部修订条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6月3日

目录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的通知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荷载和地震作用

3.1 竖向荷载

3.2 风荷载

3.3 地震作用

4 结构设计的基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2 房屋适用高度和高宽比

4.3 结构平面布置

4.4 结构竖向布置

4.5 楼盖结构

4.6 水平位移限值和舒适度要求

4.7 构件承载力设计表达式

4.8 抗震等级

4.9 构造要求

5 结构计算分析

5.1 一般规定

5.2 计算参数

5.3 计算简图处理

5.4 重力二阶效应及结构稳定

5.5 薄弱层弹塑性变形计算

5.6 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

6 框架结构设计

6.1 一般规定

6.2 截面设计

6.3 框架梁构造要求

6.4 框架柱构造要求

6.5 钢筋的连接和锚固

7 剪力墙结构设计

7.1 一般规定

7.2 截面设计及构造

8 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

8.1 一般规定

8.2 截面设计及构造

9 筒体结构设计

9.1 一般规定

9.2 框架-核心筒结构

9.3 筒中筒结构

10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2 带转换层高层建筑结构

10.3 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

10.4 错层结构

10.5 连体结构

10.6 多塔楼结构

11 混合结构设计

11.1 一般规定

11.2 结构布置和结构设计

11.3 型钢混凝土构件的构造要求

12 基础设计

12.1 一般规定

12.2 筏形基础

12.3 箱形基础

12.4 桩基础

13 高层建筑结构施工

13.1 一般规定

13.2 施工测量

13.3 模板工程

13.4 钢筋工程

13.5 混凝土工程

13.6 预制构件安装

13.7 深基础施工

13.8 施工安全要求

附录A 风荷载体型系数

附录B 结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的底部剪力法

附录C 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截面抗震验算

附录D 墙体稳定计算

附录E 转换层上、下结构侧向刚度规定

本规程用词说明

3.2.2 基本风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对于特别重要或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其基本风压应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

3.3.1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地震作用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建筑: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2 乙、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

3.3.2 高层建筑结构应按下列原则考虑地震作用:

1 一般情况下,应允许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考虑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 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结构,应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3 8度、9度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4 9度抗震设计时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3.3.13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结构各楼层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第层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

——水平地震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3.3.13规定的值;对于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尚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

——第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结构计算总层数。

3.3.16 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予以折减。

4.7.1 高层建筑结构构件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式中——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以上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条的规定;

——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4.8.1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抗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乙类建筑:当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2 丙类建筑: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4.8.2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A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4.8.2确定。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A级高度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本规程第条规定的特一级采用,甲类建筑应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注:本规程“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4.8.3 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4.8.3确定。

5.4.4 高层建筑结构的稳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应符合下式要求:

2 框架结构应符合下式要求:

5.6.1 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永久荷载分项系数;

——楼面活荷载分项系数;

w——风荷载的分项系数;

Gk——永久荷载效应标准值;

Qk——楼面活荷载效应标准值;

wk——风荷载效应标准值;

、——分别为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和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当永久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应分别取0.7和0.0;当可变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应分别取1.0和0.6或0.7和1.0。

注:对书库、档案库、储藏室、通风机房和电梯机房,本条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取0.7的场合应取为0.9。

5.6.2 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承载力计算时:

1)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应取1.0;

2)楼面活荷载的分项系数:一般情况下应取1.4;

3)风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4。

2 位移计算时,本规程公式(5.6.1)中各分项系数均应取1.0。

5.6.3 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

——风荷载分项系数;

——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Ev——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w——风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取0.2。

5.6.4 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承载力计算时,分项系数应按表5.6.4采用。当重力荷载效应对结构承载力有利时,表5.6.4中不应大于1.0;

2 位移计算时,本规程公式(5.6.3)中各分项系数均应取1.0。

6.1.6 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之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的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应采用砌体墙承重。

6.3.2 框架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设计时,计入受压钢筋作用的梁端截面混凝土受压区高度与有效高度之比值,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

2 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2和45/二者的较大值;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表6.3.2-1规定的数值;

3 抗震设计时,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大于2.5%;

4 抗震设计时,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5 抗震设计时,梁端箍筋的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表6.3.2-2的要求;当梁端纵向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应增大2mm。

6.4.3 柱纵向钢筋和箍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表6.4.3-1的规定值,且柱截面每一侧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2%;抗震设计时,对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数值应增加0.1;

2 抗震设计时,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4.3-2采用;

2)二级框架柱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柱根外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框架柱的剪跨比不大于2或柱中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大于3%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3)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一级时尚不应大于6倍的纵向钢筋直径。

7.2.18 剪力墙分布钢筋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筋的配筋率,一、二、三级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5%,四级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0%;

2 一般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间距均不应大于300mm;分布钢筋直径均不应小于8mm。

7.2.26 连梁配筋(图7.2.26)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连梁顶面、底面纵向受力钢筋伸入墙内的锚固长度,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且不应小于600mm;

2 抗震设计时,沿连梁全长箍筋的构造应按本规程第条框架梁梁端加密区箍筋的构造要求采用;非抗震设计时,沿连梁全长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150mm;

3 顶层连梁纵向钢筋伸入墙体的长度范围内,应配置间距不大于150mm的构造箍筋,箍筋直径应与该连梁的箍筋直径相同;

4 墙体水平分布钢筋应作为连梁的腰筋在连梁范围内拉通连续配置;当连梁截面高度大于700mm时,其两侧面沿梁高范围设置的纵向构造钢筋(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对跨高比不大于2.5的连梁,梁两侧的纵向构造钢筋(腰筋)的面积配筋率不应小于0.3%。

8.1.5 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

8.2.1 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率,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5%,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0%,并应至少双排布置。各排分布钢筋之间应设置拉筋,拉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600mm。

9.2.4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

9.3.7 外框筒梁和内筒连梁的构造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

2 非抗震设计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抗震设计时,箍筋间距沿梁长不变,且不应大于100mm,当梁内设置交叉暗撑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

3 框筒梁上、下纵向钢筋的直径均不应小于16mm,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腰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10.1.2 9度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和连体结构。

10.2.8 框支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上、下部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分别不应小于0.30%;抗震设计时,特一、一和二级分别不应小于0.60%、0.50%和0.40%;

2 偏心受拉的框支梁,其支座上部纵向钢筋至少应有50%沿梁全长贯通,下部纵向钢筋应全部直通到柱内;沿梁高应配置间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6mm的腰筋;

3 框支梁支座处(离柱边1.5梁截面高度范围内)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100mm。加密区箍筋最小面积含箍率,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9/;抗震设计时,特一、一和二级分别不应小于1.3/、1.2/和1.1/。

10.2.11 框支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内全部纵向钢筋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条的规定;

2 抗震设计时,框支柱箍筋应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和6倍纵向钢筋直径的较小值,并应沿柱全高加密;

3 抗震设计时,一、二级柱加密区的配箍特征值应比本规程表6.4.7规定的数值增加0.02,且柱箍筋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5%。

10.2.15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3%,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25%;抗震设计时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10.3.3 抗震设计时,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加强层及其相邻层的框架柱和核心筒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提高至特一级,若原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则不再提高;

2 加强层及其上、下相邻一层的框架柱,箍筋应全柱段加密,轴压比限值应按本规程表6.4.2规定的数值减小0.05采用。

10.4.4 错层处框架柱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6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箍筋应全柱段加密。

10.5.2 8度抗震设计时,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应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

10.5.5 抗震设计时,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邻的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提高至特一级,若原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则不再提高。

11.2.19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筒体及型钢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1.2.19确定,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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