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9-92 废止
Design code for substation(35~110kV) 收藏

发布日期:1992-09-25

实施日期:1993-05-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主编单位:能源部华东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尤国铭,翁保光,徐锡镛,杨趣贤,赵正铨,鲍姗,古育根,俞洋,殷勇,江琴,季至诚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T80058·198

出版时间:1993-04-01

售价 10.00

规范组在修订规范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修订后的规范共分四章和十一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了63kV、110kV变电所部分;新增的章节为并联电容器装置、二次接线、照明、远动和通信、屋内外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过电压保护及接地、土建部分等;原有蓄电池章合并入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章节中;对主变压器和电气主接线章节充实了内容深度;原规范土建部分的条文过于简略,本次作了较多的增补,增补的主要内容为变电所结构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原则、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荷载、主建筑物的建筑设计标准、建筑物的抗震构造措施、变电所的防火设计等。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 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华东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修订而成。

规范组在修订规范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修订后的规范共分四章和十一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了63kV、110kV变电所部分;新增的章节为并联电容器装置、二次接线、照明、远动和通信、屋内外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过电压保护及接地、土建部分等;原有蓄电池章合并入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章节中;对主变压器和电气主接线章节充实了内容深度;原规范土建部分的条文过于简略,本次作了较多的增补,增补的主要内容为变电所结构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原则、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荷载、主建筑物的建筑设计标准、建筑物的抗震构造措施、变电所的防火设计等。

本规范的土建部分,必须与按1 984年国家计委批准发布的《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制订、修订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等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配套使用,不得与未按GBJ68-84制订、修订的国家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混用。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华东电力设计院(上海武宁路415号),并抄送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北京六铺炕),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一九九二年八月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653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目录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

修订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第三章 电气部分

第一节 主变压器

第二节 电气主接线

第三节 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

第四节 控制室

第五节 二次接线

第六节 照明

第七节 并联电容器装置

第八节 电缆敷设

第九节 远动和通信

第十节 屋内外配电装置

第十一节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第十二节 电测量仪表装置

第十三节 过电压保护

第十四节 接地

第四章 土建部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荷载

第三节 建筑物

第四节 构筑物

第五节 采暖通风

第六节 防火

附录一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附录二 地下管线相互交叉或与道路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

附录三 挠度及裂缝的限值

附录四 建筑物均布活荷载及有关系数

附录五 砖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

附录六 多层砖承重建筑局部尺寸限值

附录七 人字柱平面内、外压杆的计算长度

附录八 打拉线(条)柱平面内、外压杆的计算长度

附录九 变电所建筑物、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附录十 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的最小防火净距

附录十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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