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2010 废止
Code for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of 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 收藏

发布日期:2010-08-18

实施日期:2011-06-01

主编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主编单位: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喜元,刘宏奎,潘红,白志鹏,熊伟,朱军,黄晓天,朱立,陈泽广,张继文,金元,巴松涛,邓淑娟,陈松华,王自福,李水才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177·523

出版时间:2011-01-01

售价 36.00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在调研国内外大量标准规范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情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专题研究,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生产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也不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2006年版)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在调研国内外大量标准规范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情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专题研究,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编制及修订过程中,考虑了我国建筑业目前发展的水平,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工业发展现状,结合我国新世纪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并参照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

本规范共分6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材料、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验收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希望各地、各单位在工作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郑州市丰乐路4号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政编码:450053,电话:0371—63934128,传真:0371—63929453,E-mail:mtrwang@vip.sina.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技术监督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喜元 刘宏奎 潘红 白志鹏 熊伟 朱军 黄晓天 朱立 陈泽广 张继文 金元 巴松涛 邓淑娟 陈松华 王自福 李水才

主要审查人:王有为 崔九思 高丹盈 马振珠 王国华 顾孝同 冯广平 胡玢 周泽义 汪世龙 刘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5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25—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3.1.1、3.1.2、3.2.1、3.6.1、4.1.1、4.2.4、4.2.5、4.2.6、4.3.1、4.3.2、4.3.4、4.3.9、5.1.2、5.2.1、5.2.3、5.2.5、5.2.6、5.3.3、5.3.6、6.0.3、6.0.4、6.0.19、6.0.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材料

3.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3 涂料

3.4 胶粘剂

3.5 水性处理剂

3.6 其他材料

4 工程勘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4.3 材料选择

5 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2 材料进场检验

5.3 施工要求

6 验收

附录A 材料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附录B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材料中游离甲醛释放量

附录C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系物含量测定

附录D 新建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要求

附录E 土壤中氡浓度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附录F 室内空气中苯的测定

附录G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and symbols

2.1 Terms

2.2 Symbols

3 Building materials

3.1 Inorganic building materials

3.2 Wood-based panels

3.3 Coatings

3.4 Adhesives

3.5 Water-based treatment agents

3.6 Others

4 Survey and desing for building engineering

4.1 General requirement

4.2 Radon concentration measurement and resistance on construction sites

4.3 Choice of construction materials

5 Construction

5.1 General requirement

5.2 On-site examination on building materials

5.3 Requirement for construction

6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s

Appendix A Measurement of radon exhalation rate

Appendix B Measurement of content of released formaldehyde in buildings materials using environmental test chamber

Appendix C Measurements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VOC), benzene, [toluene+xylene] in solvent-thinned coatings and adhesives

Appendix D Radon resistance for new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Appendix E Measurements of radon concentration in soil and radon exhalation rate

Appendix F Measurement of indoor benzene

Appendix G Measurement of Indoor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TVOC)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3.6.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有关规定。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2.4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且小于30000Bq/m,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m·s)且小于0.1Bq/(m·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m,且小于50000Bq/m,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m·s)且小于0.3Bq/(m·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6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Bq/m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Bq/(m·s)时,应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4.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

4.3.2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A类。

4.3.4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级要求。

4.3.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6.0.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表6.0.4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1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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