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61-2009 废止
Safety code for design of engineering of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 收藏

发布日期:2009-11-11

实施日期:2010-07-01

主编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主编单位: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

主要起草人:魏新熙,范军政,郑志良,李后生,王爱凤,陶少萍,陈洁,侯国平,尹君平,张幼平,白春光,管怀安,董文学,王建国,阎翀,万军,郭玲香,罗建社,黄茶香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177·318

出版时间:2010-04-01

售价 39.60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政策,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湖南、江西、广西等烟花爆竹主产区30多个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烟花爆竹生产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内标准和国外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行业协会、科研检测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和经营批发仓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经营零售烟花爆竹的储存,以及军用烟火的制造、运输和储存。

本规范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和经营批发仓库工程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7〕126号)的要求,由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和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92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政策,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湖南、江西、广西等烟花爆竹主产区30多个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烟花爆竹生产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内标准和国外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行业协会、科研检测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工艺、总图、建筑、结构、消防、废水处理、采暖通风、电气等专业的安全必要规定。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增加了术语一章,调整了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增加了工艺安全要求,调整了危险性建筑物的内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增加了结构防护要求,修订了电气危险场所的类别划分,补充了电气安全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监督管理三司负责日常管理,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55号信箱,邮政编码:100053,传真:010-8311194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 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

参编单位: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江西省李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魏新熙 范军政 郑志良 李后生 王爱凤 陶少萍 陈洁 侯国平 尹君平 张幼平 白春光 管怀安 董文学 王建国 阎翀 万军 郭玲香 罗建社 黄茶香

主要审查人员:赵家玉 黄明章 刘幼贞 张兴林 韩国庆 杜元金 潘功配 李金明 李增义 黄玉国 刘春文 肖湘杰 余建国 袁学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3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61—2009,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1.3、3.2.1、3.2.2、4.2.2、4.2.3、4.3.2、4.3.3、4.4.1、4.4.2、5.1.1(3)、5.1.3(1)、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2.10、5.3.2、5.3.3、5.3.4、5.3.5、5.3.6、5.4.2(1)、5.4.4、5.4.6(1)、6.0.4、6.0.5、6.0.7、6.0.8、6.0.9、6.0.10、7.1.2(1)、8.1.1、8.2.1(1)、8.2.2(1)、8.2.3、8.2.6(5)、8.3.5(1、3、4)、8.4.1(1)、8.5.3、11.2.2(3)、12.2.1(2、3、6)、12.2.5、12.2.6、12.3.1(2、7)、12.6.2、12.6.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建筑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3.1 建筑物危险等级

3.2 计算药量

4 工程规划和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4.1 工程规划

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4.4 燃放试验场和销毁场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5.1 总平面布置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5.4 防护屏障

6 工艺与布置

7 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7.1 危险品储存

7.2 危险品运输

8 建筑结构

8.1 一般规定

8.2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结构选型和构造

8.3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8.4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安全疏散

8.5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建筑构造

8.6 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结构

8.7 通廊和隧道

9 消防

10 废水处理

1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1.1 采暖

11.2 通风和空气调节

12 危险场所的电气

12.1 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

12.2 电气设备

12.3 室内电气线路

12.4 照明

12.5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厂房配电室

12.6 室外电气线路

12.7 防雷与接地

12.8 防静电

12.9 通讯

12.10 视频监控系统

12.11 火灾报警系统

12.12 安全防范工程

12.13 控制室

附录A 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 s

3 Hazardclassesofbuilding andexplosivequantity

3.1 Hazard classes of building

3.2 E xplosive quantity

4 E ngineering planning and external separation distance

4.1 E ngineering planning

4.2 Externalseparationdistanceinhazardousgoods production area

4.3 Externalseparation distanceingeneralstoreareaofhazardous goods

4.4 Externalseparationdistanceindestructiongroundandtesting area

5 General plan layout and internal separation distance

5.1 General plan layout

5.2 Internalseparationdistanceinhazardousgoodsproduction area

5.3 Internalseparation distanceingeneralstoreareaofhazardous goods

5.4 Protecting barrier

6 Process and layout

7 S 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of hazardous goods

7.1 Storageofhazardousgoods

7.2 T ransportation of hazardous goods

8 B uilding structure

8.1 General requirement

8.2 Structureselectionandconstructionofhazardousgoods production area

8.3 Blastresistantchamberand blastresistantyard

8.4 Emergencyevacuationofhazardousbuildingsinproduction a rea

8.5 Constructionof buildingsinhazardousgoods production area

8.6 Structureofbuildings ingeneralstoreareaofhazardous goods

8.7 C orridor and tunnel

9 Fire fighting

10 T reatm e nt of waste water

11 H e ating,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11.1 Heating

11.2 V 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12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hazardous location

12.1 C1assification of hazardous location

12.2 Electrical equipment

12.3 Indoor electrical wiring

12.4 Lighting system

12.5 l0kV&u nder power distribution substations and power distribution rooms in production building

12.6 O utdoor electrical wiring

12.7 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earthing

12.8 E lectrostatic prevention

12.9 Comm unication

12.10 Television monitoring system

12.11 Fire alarm system

12.12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stem

12.13 Control chambe

Appendix A protection area of protecting barrier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1.2 厂房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最危险的生产工序确定。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所储存最危险的物品确定。

3.1.3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3.1.3-1的规定。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3.1.3-2的规定。

3.2.1 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应为该建筑物内(含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和器具里)所存放的黑火药、烟火药、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等能形成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最大药量。

3.2.2 防护屏障内的危险品药量应计入该屏障内的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4.2.2 危险品生产区1.1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4.2.3 危险品生产区1.3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仓库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

4.3.3 危险品总仓库区1.3级仓库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4.4.1 燃放试验场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

4.4.2 烟花爆竹企业的危险品销毁场边缘距场外建筑物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65m,一次烧毁药量不应超过20kg。

5.1.1 危险品生产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时生产烟花爆竹多个产品类别的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特性、产品种类分别建立生产线,并应做到分小区布置。

2 生产线的厂(库)房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及生产能力的要求,宜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运输。

3 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危险性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内部最小允许距离的要求。

4 同一危险等级的厂房和库房宜集中布置;计算药量大或危险性大的厂房和库房,宜布置在危险品生产区的边缘或其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粉尘污染比较大的厂房应布置在厂区的边缘。

5 危险品生产厂房宜小型、分散。

6 危险品生产厂房靠山布置时,距山脚不宜太近。当危险品生产厂房布置在山凹中时,应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的扩散。

5.1.3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围墙。

2 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宜为12m,且不得小于5m。

3 围墙应为密砌墙,特殊地形设置密砌围墙有困难时,局部地段可设置刺丝网围墙。

5.2.2 危险品生产区内1.1-1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2.3 危险品生产区内1.1-2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2.2中的数字乘以0.8,但不得小于表中相应列的最小值。

5.2.4 1.1级建筑物有敞开面时,该敞开面方向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20%。

5.2.5 在一条山沟中,当1.1级建筑物镶嵌在山坡陡峻的山体中时,与其正前方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按本规范第5.2.2条或第5.2.3条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

5.2.6 危险品生产区内布置有迸射危险产品的生产线时,该生产线有迸射危险品的建筑物与其他生产线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按各自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再增加50%。

5.2.7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锅炉房、独立变电所、水塔、高位水池(包括地上、地下或半地下)及消防蓄水池、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并不应小于50m。

2 与厂区内办公室、食堂、汽车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并不应小于65m。

5.2.8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5.2.9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锅炉房、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2 与独立变电所、水塔、高位水池(包括地上、地下或半地下)及消防蓄水池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35m。

3 与厂区内办公室、食堂、汽车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5.2.10 在山区建厂利用山体设置临时存药洞时,临时存药洞洞口相对位置不应布置建筑物,临时存药洞外壁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2.10的规定。

5.3.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5.3.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2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3.2中规定的距离乘以0.8,但不得小于表中相应列的最小值。

5.3.4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3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5.3.5 危险品总仓库区10kV及以下变电所与危险品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1.1-1级、1.1-2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5.3.2条和第5.3.3条的规定,并不应小于50m。

2 与1.3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3.4的规定,并不应小于25m。

5.3.6 危险品总仓库区值班室宜结合地形布置在有自然屏障处,与危险品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1.1-1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3.6-1的规定。

2 与1.1-2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按表5.3.6-1的要求乘以0.8,但不得小于表中相应列的最小值。

3 与1.3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3.6-2的规定。

4 当值班室采取抗爆结构时,其与各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按设计确定。

5.4.2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防护屏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

2 1.1级建筑物内计算药量小于100kg时,可采用夯土防护墙。

3 1.3级建筑物可不设置防护屏障。

5.4.4 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筑物侧墙顶部与被保护建筑物屋檐或道路中心线上3.7m处之间连线的高度,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4.6 防护土堤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1.0m,底宽应根据不同土质材料确定,但不应小于防护土堤高度的1.5倍。防护土堤的边坡应稳定。

2 在取土困难地区可在防护土堤内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1.0m的挡土墙,外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2.0m的挡土墙;在特殊困难情况下,允许在防护土堤底部距建筑物地面标高1.0m范围内填筑块状材料。

6.0.4 有易燃易爆粉尘散落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清洗设施,并应有充足的清洗用水。

6.0.5 在危险品生产区内,危险品生产厂房允许最大存药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的有关规定;危险品中转库最大存药量不应超过两天生产需要量,且单库不应超过本规范第条的规定;临时存药间或临时存药洞的最大存药量不应超过单人半天的生产需要量,且不应超过10kg。

6.0.7 1.1级厂房应单机单栋或单人单栋独立设置,当采取抗爆间室、隔离操作时可以联建。引火线制造厂房应单间单机布置,每栋厂房联建间数不超过4间。

6.0.8 1.3级厂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间联建时应采用密实砌体墙隔开,且联建间数不应超过6间,当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联建间数不应超过4间。

2 机械插引厂房工作间联建间数不应超过4间,且每个工作间应为单人、单机布置。

3 原料称量、氧化剂的粉碎和筛选、可燃物的粉碎和筛选,应独立设置厂房。

6.0.9 不同危险等级的中转库应独立设置,且不得和生产厂房联建。

6.0.10 有固定作业人员的非危险品生产厂房不得和危险品生产厂房联建。

7.1.2 库房(仓库)危险品的存药量和建设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中转库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500kg,1.3级中转库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1000kg。

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成品仓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10000kg,1.3级成品仓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20000kg,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仓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5000kg。

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成品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1.3级成品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1000m2,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500m2,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100m2。

8.1.1 各级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化学原料仓库的耐火等级除本规范第条规定者外,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

8.2.1 1.1级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本规范第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1.1级建筑物,均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

1)建筑面积小于20m2,且操作人员不超过2人的厂房。

2)远距离控制而室内无人操作的厂房。

8.2.2 1.3级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本规范第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1.3级建筑物,均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

1)同时满足跨度不大于7.5m、长度不大于30m、室内净高不大于4m,且横隔墙间距不大于15m的厂房。

2)横隔墙较密且间距不大于6m的厂房。

8.2.3 采用砌体承重结构的1.1级、1.3级建筑物不得采用独立砖柱承重。危险性建筑物的砌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并不得采用空斗墙和毛石墙。

8.2.6 1.1级、1.3级厂房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梁底标高处,沿外墙和内横墙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闭合圈梁。

2 梁与墙或柱应锚固可靠,梁与圈梁应连成整体。

3 围护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柱之间应加强联结,纵横砌体之间也应加强联结。

4 门窗洞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50mm。当门洞口大于2700mm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门框架或门樘。

5 砌体承重结构的外墙四角及单元内外墙交接处应设构造柱。

8.3.5 危险品生产厂房中,采用抗爆间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爆间室之间或抗爆间室与相邻工作间之间不应设地沟相通。

2 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在未设隔火隔爆措施的条件下,不应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

3 当输送没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必须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时,应在穿墙处采取密封措施。

4 抗爆间室的门、操作口、观察孔和传递窗的结构应能满足抗爆及不传爆的要求。

5 抗爆间室门的开启应与室内设备动力系统的启停进行联锁。

6 抗爆间室的墙高出厂房相邻屋面应不少于0.5m。

8.4.1 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1.3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的建筑面积大于18m时,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

2 1.1级、1.3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的建筑面积小于18m2,且同一时间内的作业人员不超过3人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但必须设置安全窗。当建筑面积为9m2,且同一时间内的作业人员不超过2人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3 安全出口应布置在建筑物室外有安全通道的一侧。

4 须穿过另一危险性工作间才能到达室外的出口,不应作为本工作间的安全出口。

5 防护屏障内的危险性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布置在防护屏障的开口方向或安全疏散隧道的附近。

8.5.3 黑火药和烟火药生产厂房应采用木门窗。门窗的小五金应采用在相互碰撞或摩擦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11.2.2 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厂房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直流式,其送风机的出口应装止回阀。

2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厂房内,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风管上的调节阀应采用防爆型。

3 黑火药生产厂房内不得设计机械通风。

12.2.1 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运行和操作时,可能产生电火花或高温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无危险或危险性较小的场所。

2 危险场所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产的合格产品。

3 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为T4(135℃)。

4 危险场所采用的接线盒、挠性连接等选型,应与该场所电气设备防爆等级相一致。

5 危险场所电动机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中第二章电动机的规定。

6 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入内的工作间,其用电设备的控制按钮应安装在工作间外,并应将用电设备的启停与门连锁,门关闭后用电设备才能启动。

7 危险场所不宜设置接插装置。当确需设置时,应选择相应防爆型、插座与插销带连锁保护装置,并满足断电后插销才能插入或拔出的要求。

8 危险场所不应使用无线遥控设备等。

12.2.5 F1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1区DIP21、IP65,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Ⅱ类B级隔爆型、本质安全型(IP54),灯具及控制按钮可采用增安型。

2 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不低于22区DIP22、IP54。

12.2.6 F2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

12.3.1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性建筑物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2 电气线路严禁采用绝缘电线明敷或穿塑料管敷设。

3 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阻燃绝缘电线或铜芯阻燃电缆。

4 电气线路的电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得低于450V/750V。保护线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钢管或护套内敷设。电话线路电线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300V/500V。

5 插座回路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瞬时切断电路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6 检测仪表线路可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1.0mm2的铜芯聚氯乙烯护套内钢带铠装控制电缆;也可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1.5mm2的铜芯阻燃绝缘电线穿镀锌焊接钢管敷设。

7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绝缘电线或电缆线芯的材质和最小截面应符合表12.3.1的规定。

8 保护线(PE线)截面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12.6.2 引入黑火药生产工房的1kV以下低压线路,从配电端到受电端应全长采用铜芯金属铠装电缆埋地敷设。

12.6.3 与烟花爆竹企业无关的电气线路和通信线路严禁穿越、跨越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当在危险品生产区或危险品总仓库区围墙外敷设时,10kV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和通信架空线路与危险性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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