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9-11-30
实施日期:2010-06-01
主编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主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祁亚东,姜翠兰,张昌军,张宜,张海桥,孙沁莹,方丽明,曹东,刘燕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177·325
出版时间:2010-03-01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广泛调查研究并总结工程设计和应用经验,征求了科研、设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对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应从实际出发,有效利用已有资源。
本规范规定了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6〕136号)要求,由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J 115-87进行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广泛调查研究并总结工程设计和应用经验,征求了科研、设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系统设计,设备选择,设备布置,监控室,传输与线路敷设,供电、接地与防雷等。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
1.比原规范增加了术语和监控室两章,增加了平面显示屏图像质量指标,不同环境条件下摄像机防护罩选型和对摄像机采取的防护措施,显示屏选型,图像信息保存以及显示屏安装结构形式等技术要求。
2.修订了系统设计要求,系统设置场所,镜头选型,线缆选型,特殊环境下线路敷设方式以及系统接地等技术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邮政编码:10017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祁亚东 姜翠兰 张昌军 张宜 张海桥 孙沁莹 方丽明 曹东 刘燕
主要审查人员:刘瑛 张路明 张力克 朱立彤 费锡伦 汪洋 耿全德 余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4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15-2009,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1、4.3.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J 115-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系统设计
4 设备选择
4.1 摄像机、镜头与云台
4.2 摄像机防护
4.3 辅助照明
4.4 显示与控制设备
5 设备布置
5.1 摄像机
5.2 显示与控制设备
6 监控室
7 传输与线路敷设
8 供电、接地与防雷
8.1 供电
8.2 接地与防雷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修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System design
4 Equipment selection
4.1 Camera,lens and pan-unit
4.2 Camera protection
4.3 Auxiliary lighting
4.4 Visualization and control equipment
5 Equipment layout
5.1 Camera
5.2 Visualization and control equipment
6 Monitoring-room
7 Transmission and cable/conduit laying
8 Power supply,grounding and lightning protection
8.1 Power supply
8.2 Grounding and lightning protection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2.11 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的摄像机及其配套设备,必须采用与爆炸危险介质相适应的防爆产品。
4.3.4 爆炸危险区域的监视目标需设置辅助照明时,必须采用与爆炸危险介质相适应的防爆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