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2010 废止
Code for design of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 收藏

发布日期:2010-08-18

实施日期:2011-06-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张清林,秘义行,胡晨,白殿涛,王宝伟,王万钢,智会强,侯建萍,董增强,熊慧明,刘玉身,蒋玲,郑铁一,白晓辉,严晓龙,徐康辉,陈方明,艾红伟,杨燕平,蒋金辉,曾勇,关大巍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177·567

出版时间:2011-04-01

售价 43.20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烃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烷储罐抗溶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 77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建标标函〔2006〕 5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2002年版)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并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烃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烷储罐抗溶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泡沫液和系统组件、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水力计算等。

与原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2002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下列变化:

1.合并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与《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增加了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喷雾系统的设计内容;

3.增加了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试验方法;

4.在编辑上做了重大调整。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石化总公司洛阳石化工程公司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公司消防支队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消防支队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 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快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轩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张清林 秘义行 胡晨 白殿涛 王宝伟 王万钢 智会强 侯建萍 董增强 熊慧明 刘玉身 蒋玲 郑铁一 白晓辉 严晓龙 徐康辉 陈方明 艾红伟 杨燕平 蒋金辉 曾勇 关大巍

主要审查人:汤晓林 孙伯春 宋波 于梦华 吴文革 李向东 张晋武 魏海臣 李德权 唐伟兴 云成生 李婉芳 朱玉贵 彭吉兴 李艳辉 武守元 孙兆海 姚琦 高志成 严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3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51—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2.1、3.2.2(2)、3.2.3、3.2.5、3.2.6、3.3.2(1、2、3、4)、3.7.1、3.7.6、3.7.7、4.1.2、4.1.3、4.1.4、4.1.10、4.2.1、4.2.2(1、2)、4.2.6(1、2)、4.3.2、4.4.2(1、2、3、5)、6.1.2(1、2、3)、6.2.2(1、2、3)、6.2.3、6.2.5、6.2.7、6.3.3、6.3.4、7.1.3、7.2.1、7.2.2、7.3.5、7.3.6、8.1.5、8.1.6、8.2.3、9.1.1、9.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2002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2.1 通用术语

2.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

2.3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

2.4 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术语

3 泡沫液和系统组件

3.1 一般规定

3.2 泡沫液的选择和储存

3.3 泡沫消防泵

3.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3.5 泡沫液储罐

3.6 泡沫产生装置

3.7 控制阀门和管道

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1 一般规定

4.2 固定顶储罐

4.3 外浮顶储罐

4.4 内浮顶储罐

4.5 其他场所

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

5.2 油罐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6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6.1 一般规定

6.2 全淹没系统

6.3 局部应用系统

6.4 移动式系统

7 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7.1 一般规定

7.2 泡沫—水雨淋系统

7.3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7.4 泡沫喷雾系统

8 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

8.1 泡沫消防泵站与泡沫站

8.2 系统供水

9 水力计算

9.1 系统的设计流量

9.2 管道水力计算

9.3 减压措施

附录A 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试验方法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修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2.1 General terms

2.2 Terms of low-expansion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

2.3 Terms of medium-and high-expansion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

2.4 Terms of foam-water sprinkler systems and foam spray system

3 Foam concentrate and system components

3.1 General requirement

3.2 Selection and storage of foam concentrate

3.3 Foam system supply pumps

3.4 Foam proportioning sets

3.5 Foam concentrate tanks

3.6 Foam makers or foam generators

3.7 Control valves and piping

4 Low-expansion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

4.1 General requirement

4.2 Fixed roof tanks

4.3 Open-top floating roof tanks

4.4 Covered floating roof tanks

4.5 Other hazards

5 Medium-expansion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

5.1 Total flooding and local application systems and mobile systems

5.2 Fixed medium-expansion foam systems for oil tanks

6 High-expansion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

6.1 General requirement

6.2 Total flooding systems

6.3 Local application systems

6.4 Mobile systems

7 Foam-water sprinkler systems and foam spray systems

7.1 General requirement

7.2 Foam-water deluge systems

7.3 Closed-head foam-water sprinkler systems

7.4 Foam spray systems

8 Foam system pump station and water supplies

8.1 Foam system pump station and foam station

8.2 Water supplies of system

9 Hydraulic calculations

9.1 System design flow

9.2 Piping hydraulic calculation

9.3 Decompression methods

Appendix A Test method for foam solution application rates of water-soluble flammable and combustible liquid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1.1 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压力容器、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必须采用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且必须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3.2.1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低倍数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液上喷射系统时,应选用蛋白、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 当采用液下喷射系统时,应选用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3 当选用水成膜泡沫液时,其抗烧水平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剂》GB 15308规定的C级。

3.2.2 保护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2 当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3.2.3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以及用一套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泡沫液。

3.2.5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采用耐温耐烟型高倍数泡沫液。

3.2.6 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必须选择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3.3.2 泡沫液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要求,并应与所选比例混合装置的工作压力范围和流量范围相匹配,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

2 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

3 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规格型号应与工作泵相同,且工作泵故障时应能自动与手动切换到备用泵;

4 泡沫液泵应能耐受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转;

5 除水力驱动型外,泡沫液泵的动力源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1.4条的规定,且宜与系统泡沫消防水泵的动力源一致。

3.7.1 泡沫灭火系统中所用的控制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3.7.6 泡沫液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

3.7.7 在寒冷季节有冰冻的地区,泡沫灭火系统的湿式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4.1.2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2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3 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4 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5 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4.1.3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4.1.4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1.4的规定。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4.1.10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4.2.1 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积确定。

4.2.2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2.2-1的规定;

2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m)、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m/s的非水溶性液体,液下喷射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3 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2.2-2的规定。

4.2.6 储罐上液上喷射系统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2 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得设置在罐壁上;

3 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管卡间距不宜大于3m;

4 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置锈渣清扫口。

4.3.2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4.4.2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及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堰板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2 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3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

4 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2.2条第3款规定的1.5倍;

5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6.1.2 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 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3 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4 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门窗的关闭装置、排气口的开启装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装置等联动。

6.2.2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为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2 在保证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或泡沫喷放的同时自动关闭;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3 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4 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5 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6 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6.2.3 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0.6m;

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6.2.5 泡沫的淹没时间不应超过表6.2.5的规定。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应超过1min。

6.2.7 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

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6.3.3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或B类火灾时,泡沫供给速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2 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厚度应由试验确定;

3 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6.3.4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和B类火灾时,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7.1.3 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2 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7.2.1 泡沫—水雨淋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保护场所内的水平面面积或水平面投影面积确定。

7.2.2 当保护非水溶性液体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当保护水溶性液体时,其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由试验确定。

7.3.5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

7.3.6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输送的泡沫混合液应在8L/s至最大设计流量范围内达到额定的混合比。

8.1.5 泡沫消防泵站内应设置水池(罐)水位指示装置。泡沫消防泵站应设置与本单位消防站或消防保卫部门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8.1.6 当泡沫比例混合装置设置在泡沫消防泵站内无法满足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时,应设置泡沫站,且泡沫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将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

2 当泡沫站靠近防火堤设置时,其与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的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3 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2.3 泡沫灭火系统水源的水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流量和供给时间的要求。

9.1.1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应按储罐上设置的泡沫产生器或高背压泡沫产生器与该储罐辅助泡沫枪的流量之和计算,且应按流量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9.1.3 泡沫—水雨淋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雨淋阀控制的喷头的流量之和确定。多个雨淋阀并联的雨淋系统,其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雨淋阀的流量之和的最大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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