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专家:史铁花
简介: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
S001_史铁花_GB50023-2009_第1.0.1条_不同后续使用年限建筑的抗震设防目标
S003_史铁花_GB50023-2009_第1.0.3条_抗震鉴定时的设防标准
S004_史铁花_GB50023-2009_第1.0.4~1.0.5条_后续使用年限的确定及鉴定方法
S005_史铁花_GB50023-2009_第1.0.6条_何时需进行抗震鉴定
S006_史铁花_GB50023-2009_第1.0.4条延伸_依据2001版抗震规范设计的房屋如何进行抗震鉴定
S007_ 史铁花_GB50023-2009_第1.0.4条_延伸 设计基准期、设计使用年限、后续使用年限
S008_史铁花_GB50023-2009_第3.0.1条_建筑抗震鉴定程序
S009_史铁花_GB50023-2009_第3.0.3条_抗震鉴定为什么强调“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