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2009 现行
Standard for seismic appraisal of buildings 收藏

发布日期:2009-06-05

实施日期:2009-07-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程绍革,戴国莹,尹保江,史铁花,白雪霜,吕西林,吴体,辛鸿博,张耀,李仕全,金来建,徐建,戴君武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7649

出版时间:2009-06-01

售价 23.46

修订过程中,调查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地震,特别是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总结了原95鉴定标准颁布实施以来的建筑抗震鉴定的工程经验,采纳了建筑抗震鉴定技术的最新研究成果,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教学、房屋鉴定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95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调查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地震,特别是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总结了原95鉴定标准颁布实施以来的建筑抗震鉴定的工程经验,采纳了建筑抗震鉴定技术的最新研究成果,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教学、房屋鉴定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后共包括11章和7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一是扩大了原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将原95鉴定标准仅针对TJ 11-78实施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扩大到已投入使用的现有建筑。二是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有建筑设计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将其后续使用年限划分为30、40、50年三个档次。三是给出了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建筑应采用的抗震鉴定方法,即本标准中的A、B、C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四是明确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与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一致,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鉴定的建筑。五是适度提高了乙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E-mail:GB 50023@cabr.com.cn)。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单位: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西北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绍革 戴国莹(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尹保江 史铁花 白雪霜 吕西林 吴体 辛鸿博 张耀 李仕全 金来建 徐建 戴君武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吴学敏 刘志刚(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亚勇 韦开波 吴翔天 李彦莉 苗启松 杨玉成 娄宇 高永昭 莫庸 袁金西 黄世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2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3-2009,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0.1、3.0.4(1、2、3)、4.1.2、4.1.3、4.1.4、4.2.4、5.1.2、5.1.4、5.1.5、5.2.12、6.1.2、6.1.4、6.1.5、6.2.10、6.3.1、7.1.2、7.1.4、7.1.5、9.1.2、9.1.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95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6月5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主要符号

3 基本规定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地

4.2 地基和基础

5 多层砌体房屋

5.1 一般规定

5.2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5.3 B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6 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6.1 一般规定

6.2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6.3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7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7.1 一般规定

7.2 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

7.3 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

8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8.1 一般规定

8.2 A类厂房抗震鉴定

8.3 B类厂房抗震鉴定

9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9.1 一般规定

9.2 A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9.3 A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9.4 B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9.5 B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10 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10.1 木结构房屋

10.2 生土房屋

10.3 石墙房屋

11 烟囱和水塔

11.1 烟囱

11.2 A类水塔抗震鉴定

11.3 B类水塔抗震鉴定

附录A 砌体、混凝土、钢筋材料性能设计指标

附录B 砖房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附录C 钢筋混凝土结构楼层受剪承载力

附录D 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调整

附录E 钢筋混凝土构件截面抗震验算

附录F 砖填充墙框架抗震验算

附录G 木构件常用截面尺寸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Contents

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

Chapter 2 Terms and Symbols

2.1 Terms

2.2 Main Symbols

Chapter 3 Basic Requirements

Chapter 4 Site,Soil and Foundation

4.1 Site

4.2 Soil and Foundation

Chapter 5 Multi-story Masonry Buildings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5.2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A Buildings

5.3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B Buildings

Chapter 6 Multi-story and Tall Reinforced Concrete Buildings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6.2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A Buildings

6.3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B Buildings

Chapter 7 Multi-story Brick Buildings with Bottom-frame or Inner-frame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7.2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A Buildings

7.3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B Buildings

Chapter 8 Single-story Factory Buildings with Reinforced Concrete Columns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8.2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A Factory Buildings

8.3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A Factory Buildings

Chapter 9 Single-story Factory Buildings with Brick Columns and Single-story Spacious Buildings

9.1 General Requirement

9.2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A Factory Buildings with Brick Columns

9.3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A Single-story Spacious Buildings

9.4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B Factory Buildings with Brick Columns

9.5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A Single-story Spacious Buildings

Chapter 10 Wood,Earth and Stone Houses

10.1 Wood Houses

10.2 Unfired Earth Houses

10.3 Stone Houses

Chapter 11 Chimneys and Water Towers

11.1 Chimneys

11.2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A Water Towers

11.3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B Water Towers

Appendix A Material Property of Masonry,Concrete and Steel

Appendix B Characteristic Ratio of Seismic Wall of Masonry Buildings

Appendix C Story Shear Capacity of Reinforced Concrete Structures

Appendix D Design Value Adjustment of Seismic Effects of Reinforced Concrete Members

Appendix E Section Seismic Check of Reinforced Concrete Members

Appendix F Seismic Check of Frame with Infill Brick Wall

Appendix G Normal Section Dimension of Wood Members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0.3 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

2 乙类,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 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4 丁类,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作抗震鉴定。

注:本标准中,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3.0.1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1 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2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 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4 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作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4.1.2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现有建筑,应结合规划更新(迁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进行专门研究,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

4.1.3 7~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4.1.4 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且距常时水线100m范围内,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滑与开裂的危险。

4.2.4 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应评为地基符合抗震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

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5.1.2 现有多层砌体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的连接以及女儿墙、楼梯间和出屋面烟囱等易引起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7~9度时,尚应检查墙体布置的规则性,检查楼、屋盖处的圈梁,检查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等。

5.1.4 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房屋高度和层数、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以及墙体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当砌体房屋层数超过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出屋面烟囱等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5.1.5 A类砌体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级鉴定。在第一级鉴定中,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依据纵、横墙间距进行简化验算,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中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计入构造影响作出判断。

B类砌体房屋,在整体性连接构造的检查中尚应包括构造柱的设置情况,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底部剪力法等方法进行验算,或按照A类砌体房屋计入构造影响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

5.2.12 A类砌体房屋的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分别计算。当最弱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最弱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或最弱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大于等于1.0时,应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小于1.0时,应要求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6.1.2 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应依据其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

1 6度时,应检查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楼梯间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

2 7度时,除应按第1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梁柱节点的连接方式、框架跨数及不同结构体系之间的连接构造。

3 8、9度时,除应按第1、2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梁、柱的配筋,材料强度,各构件间的连接,结构体型的规则性,短柱分布,使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等。

6.1.4 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结构体系的合理性、结构构件材料的实际强度、结构构件的纵向钢筋和横向箍筋的配置和构件连接的可靠性、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构造以及构件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当梁柱节点构造和框架跨数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人流通道处的填充墙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6.1.5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两级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除9度外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而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和9度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中采用屈服强度系数和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作出判断。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所属的抗震等级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检查,并应通过内力调整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或按照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计入构造影响对综合抗震能力进行评定。

6.2.10 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分别选择下列平面结构:

1 应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选取有代表性的平面结构。

2 框架结构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尚应选取连接处的平面结构。

3 有明显扭转效应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尚应选取计入扭转影响的边榀结构。

6.3.1 现有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表6.3.1确定鉴定时所采用的抗震等级,并按其所属抗震等级的要求核查抗震构造措施。

7.1.2 现有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时,对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横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应重点检查,并应根据结构类型和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

1 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楼盖类型及底层与第二层的侧移刚度比、结构平面质量和刚度分布及墙体(包括填充墙)等抗侧力构件布置的均匀对称性。

2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屋盖类型和纵向窗间墙宽度。

3 7~9度设防时,尚应检查框架的配筋和圈梁及其他连接构造。

7.1.4 现有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抗震鉴定,应按房屋高度和层数、混合承重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结构构件之间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以及墙体和框架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当房屋层数超过规定或底部框架砖房的上下刚度比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等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7.1.5 对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级评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采用屈服强度系数和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计入构造影响作出判断。

对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应根据所属的抗震等级和构造柱设置等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检查,并应通过内力调整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或按照A类房屋计入构造影响对综合抗震能力进行评定。

9.1.2 抗震鉴定时,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承载力和易倒塌伤人的下列关键薄弱部位应重点检查:

1 6度时,应检查女儿墙、门脸和出屋面小烟囱和山墙山尖。

2 7度时,除按第1款检查外,尚应检查舞台口大梁上的砖墙、承重山墙。

3 8度时,除按第1、2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承重柱(墙垛)、舞台口横墙、屋盖支撑及其连接、圈梁、较重装饰物的连接及相连附属房屋的影响。

4 9度时,除按第1~3款检查外,尚应检查屋盖的类型等。

注:单层砖柱厂房,6度时尚应重点检查变截面柱和不等高排架柱的上柱,7度时尚应检查与排架刚性连接但不到顶的砌体隔墙、封檐墙。

9.1.5 单层空旷房屋,应根据结构布置和构件形式的合理性、构件材料实际强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和易损部位构件自身构造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可靠性等,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的检查。

对A类空旷房屋,一般情况,当结构布置和构造符合要求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对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应结合抗震承载力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

对B类空旷房屋,应检查结构布置和构造并按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然后评定其抗震能力。

当关键薄弱部位不符合规定时,应要求加固或处理;一般部位不符合规定时,应根据不符合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提出相应对策。

浏览足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