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35-2016 废止
Code for design of municipal wastewater reclamation and reuse 收藏

发布日期:2016-08-18

实施日期:2017-04-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周彤,张杰,吕士健,张辰,张富国,厉彦松,支霞辉,杭世珺,李艺,李成江,李树苑,罗万申,孔令勇,赵乐军,吴晓光,方先金,马小蕾,王蔚蔚,聂福胜,闫钰,刘海燕,郭晓,姜云海,陈立学,王立军,陈树勤,沈昌明,王国英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5112·28925

出版时间:2017-02-01

售价 9.66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水源、水质和水量;5.再生水厂;6.输配水;7.安全防护和监测控制。

本规范适用于以景观环境用水、工业用水水源、城市杂用水、绿地灌溉用水、农田灌溉用水和地下水回灌用水等为污水再生利用途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水源、水质和水量;5.再生水厂;6.输配水;7.安全防护和监测控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基本规定一章;2.完善了水源、水质和水量设计要求;3.增加了高效沉淀池、滤布滤池、纤维束滤池、曝气生物滤池、膜生物反应器、超滤、反渗透、臭氧氧化、人工湿地单元处理技术和输配水系统设计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工农大路618号,邮编:130021)。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周彤 张杰 吕士健 张辰 张富国 厉彦松 支霞辉 杭世珺 李艺 李成江 李树苑 罗万申 孔令勇 赵乐军 吴晓光 方先金 马小蕾 王蔚蔚 聂福胜 闫钰 刘海燕 郭晓 姜云海 陈立学 王立军 陈树勤 沈昌明 王国英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洪臣 唐建国 杨向平 赵利君 郑兴灿 胡洪营 傅金祥 祁佩时 刘达克 李殿海 吉春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5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35-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5、7.1.2、7.1.3、7.1.4、7.1.5、7.1.6、7.2.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18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水源、水质和水量

4.1 水源

4.2 水质

4.3 设计水量

5 再生水厂

5.1 一般规定

5.2 工艺流程

5.3 混凝

5.4 沉淀(澄清、气浮)

5.5 化学除磷

5.6 介质过滤

5.7 曝气生物滤池

5.8 膜生物反应器

5.9 人工湿地

5.10 膜分离

5.11 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

5.12 消毒

6 输配水

6.1 一般规定

6.2 输配水管道

6.3 附属设施

7 安全防护和监测控制

7.1 安全防护

7.2 监测控制

附录A 再生水管道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附录B 再生水管道与其他管线最小垂直净距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修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Basic Requirements

4 Water Source,Water Quality and Water Flow

4.1 Water Source

4.2 Reclaimed Water Quality

4.3 Design Water Flow

5 Water Reclamation Plant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5.2 Treatment Process

5.3 Mixing and Coagulation

5.4 Sedimentation (Clarification and Flotation)

5.5 Phosphorous Removal by Chemical Addition

5.6 Media Filtration

5.7 Biological Filter

5.8 Membrane Bioreactor

5.9 Artificial Wetland

5.10 Membrane Filtrition

5.11 Ozone Oxidation and Activated Carbon Absorption

5.12 Disinfection

6 Water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6.2 Water Transmission Pipe and Network

6.3 Ancillary Facilities

7 Safety Protection and Monitoring Control

7.1 Safety Protection

7.2 Monitoring Control

Appendix A The Minimum Horizontal Distance between Reclaimed Water Pipeline and Other Pipeline or the Building(Structure)

Appendix B The Minimum Vertical Distance between Reclaimed Water Pipeline and Other Pipeline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1.5 严禁以放射性废水、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7-2022废止)

7.1.2 再生水处理构筑物上面的通道,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7-2022废止)

7.1.3 再生水管道系统严禁与饮用水管道系统、自备水源供水系统连接。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7-2022废止)

7.1.4 再生水管道取水接口和取水龙头处应配置“再生水不得饮用”的耐久标识。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7-2022废止)

7.1.5 再生水输配水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配置“再生水”耐久标识,再生水管道明装时应采用识别色,并配置“再生水管道”耐久标识,埋地再生水管道应在管道上方设置耐久标志带。

7.1.6 再生水调蓄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7-2022废止)

7.2.4 加氯消毒设施必须设置漏氯监测报警和安全处置系统。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7-2022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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