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3-01-10
实施日期:2003-03-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周彤,张杰,陈树勤,姜云海,卜义惠,厉彦松,洪嘉年,朱广汉,吕士健,杭世珺,方先金,陈立,范洁,林雪芸,杨宝红,齐芳菲,陈立学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7929
出版时间:2003-04-01
在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污水回用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同时参考并借鉴了国外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几经讨论修改,最后由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以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城镇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为再生利用目标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污水回用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同时参考并借鉴了国外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几经讨论修改,最后由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的内容有:方案设计的基本规定,再生水水源,回用分类和水质控制指标,回用系统,再生处理工艺与构筑物设计,安全措施和监测控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排版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地址:长春市工农大路8号,邮编:130021,传真:0431-565257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副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 国家电力公司热工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周彤 张杰 陈树勤 姜云海 卜义惠 厉彦松 洪嘉年 朱广汉 吕士健 杭世珺 方先金 陈立 范洁 林雪芸 杨宝红 齐芳菲 陈立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104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5-2002,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5.0.6、5.0.10、5.0.12、6.2.3、7.0.3、7.0.5、7.0.6、7.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1月10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方案设计基本规定
4 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和水质控制指标
4.1 污水再生利用分类
4.2 水质控制指标
5 污水再生利用系统
6 再生处理工艺与构筑物设计
6.1 再生处理工艺
6.2 构筑物设计
7 安全措施和监测控制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0.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应确保水质水量安全可靠。
5.0.6 再生水厂应设置溢流和事故排放管道。当溢流排放排入水体时,应满足相应水体水质排放标准的要求。
5.0.10 再生水厂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爆、消防、防噪、抗震等设施。
5.0.12 再生水的输配水系统应建成独立系统。
6.2.3 各构筑物上面的主要临边通道,应设防护栏杆。
7.0.3 再生水管道严禁与饮用水管道连接。再生水管道应有防渗防漏措施,埋地时应设置带状标志,明装时应涂上有关标准规定的标志颜色和“再生水”字样。闸门井井盖应铸上“再生水”字样。再生水管道上严禁安装饮水器和饮水龙头。
7.0.5 不得间断运行的再生水厂,其供电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7.0.6 再生水厂的主要设施应设故障报警装置。有可能产生水锤危害的泵站,应采取水锤防护措施。
7.0.7 在再生水水源收集系统中的工业废水接入口,应设置水质监测点和控制闸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