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2008 现行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water and sewerage pipeline works 收藏

发布日期:2008-10-15

实施日期:2009-05-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焦永达,苏耀军,杨毅,王洪臣,于清军,李强,郑进玉,曹洪林,李俊奇,岳秀平,王和平,蔡达,袁观洁,张勤,王金良,刘彦林,游青城,葛金科,孙连元,李绍海,刘青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7216

出版时间:2009-02-01

售价 27.60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的深入的调查研究和专题研讨,总结了我国各地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参考了有关国内外相关规范,并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共设施和工业企业的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9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的深入的调查研究和专题研讨,总结了我国各地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参考了有关国内外相关规范,并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土石方与地基处理、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不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沉管和桥管施工主体结构、管道附属构筑物、管道功能性试验及附录。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交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虎桥路6号,邮编:100044;E-mail:kjb@bmec.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用事业分站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北京市自来水设计公司

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广东工业大学

重庆大学

西安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水务局

武汉市给排水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焦永达 苏耀军 杨毅 王洪臣 于清军 李强 郑进玉 曹洪林 李俊奇 岳秀平 王和平 蔡达 袁观洁 张勤 王金良 刘彦林 游青城 葛金科 孙连元 李绍海 刘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68-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9、3.1.15、3.2.8、9.1.10、9.1.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97和《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3-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10月15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规定

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4 土石方与地基处理

4.1 一般规定

4.2 施工降排水

4.3 沟槽开挖与支护

4.4 地基处理

4.5 沟槽回填

4.6 质量验收标准

5 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5.1 一般规定

5.2 管道基础

5.3 钢管安装

5.4 钢管内外防腐

5.5 球墨铸铁管安装

5.6 钢筋混凝土管及预(自)应力混凝土管安装

5.7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安装

5.8 玻璃钢管安装

5.9 硬聚氯乙烯管、聚乙烯管及其复合管安装

5.10 质量验收标准

6 不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6.1 一般规定

6.2 工作井

6.3 顶管

6.4 盾构

6.5 浅埋暗挖

6.6 定向钻及夯管

6.7 质量验收标准

7 沉管和桥管施工主体结构

7.1 一般规定

7.2 沉管

7.3 桥管

7.4 质量验收标准

8 管道附属构筑物

8.1 一般规定

8.2 井室

8.3 支墩

8.4 雨水口

8.5 质量验收标准

9 管道功能性试验

9.1 一般规定

9.2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

9.3 无压管道的闭水试验

9.4 无压管道的闭气试验

9.5 给水管道冲洗与消毒

附录A 给排水管道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附录B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C 注水法试验

附录D 闭水法试验

附录E 闭气法试验

附录F 混凝土结构无压管道渗水量测与评定方法

附录G 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评定方法

附录H 聚氨酯(PU)涂层

本规范用词说明

1.0.3 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3.1.9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3.1.15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1.10 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9.1.11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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