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JGJ 159-2008 现行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ancient Chinese architecture engineering 收藏

发布日期:2008-08-05

实施日期:2009-01-01

主编部门: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主编单位: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张斌,陆耀祖,陆建平,田世荣,汪建民,岳俊德,刘大可,蒋广全,马炳坚,路化林,戴宏强,禤达生,归汉辛,程良生,陈志杰,孙世同,赵立昌,王幼雨,张效文,李会智,岳文斌,沈永丰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23714

出版时间:2013-12-01

售价 62.10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土方、地基与基础;4.大木构架;5.砖石工程;6.屋面工程;7.楼地面工程;8.木装修工程;9.装饰工程;10.彩画工程;11.雕塑工程;12.防潮、防腐、防火、防虫、防震工程;13.钢筋混凝土、新结构、新材料工程。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 古建筑修缮、移建(迁建)、重建(复建)工程。

2 仿古建筑的新建和修缮工程。

3 近、现代建筑中采用古建筑做法的新建和修缮项目。

本规范不适用于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和近现代建筑物的修缮。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城建、建工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5]17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土方、地基与基础;4.大木构架;5.砖石工程;6.屋面工程;7.楼地面工程;8.木装修工程;9.装饰工程;10.彩画工程;11.雕塑工程;12.防潮、防腐、防火、防虫、防震工程;13.钢筋混凝土、新结构、新材料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地址:苏州市人民路130号房产大厦,邮政编码:215002)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古代建筑公司 山西晋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国土房产管理局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 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建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斌 陆耀祖 陆建平 田世荣 汪建民 岳俊德 刘大可 蒋广全 马炳坚 路化林 戴宏强 禤达生 归汉辛 程良生 陈志杰 孙世同 赵立昌 王幼雨 张效文 李会智 岳文斌 沈永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2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59-2008,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3、4.15.2(4)、4.17.2、4.18.2、6.1.9、9.1.3、9.14.34、10.1.2、12.1.4、12.4.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8月5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土方、地基与基础

3.1 一般规定

3.2 土方与场地

3.3 石驳岸

3.4 台基工程

3.5 地基、基础修缮

3.6 冬雨期施工

3.7 工程验收

4 大木构架

4.1 一般规定

4.2 材料质量要求

4.3 木柱制作

4.4 梁类构件制作

4.5 扁作梁类构件制作

4.6 枋类构件制作

4.7 桁(檩)类构件制作

4.8 承重梁(柁)、搁栅类构件制作

4.9 板类构件制作

4.10 屋面木基层构件制作

4.11 斗栱制作

4.12 穿斗式、庑殿式、歇山式、攒尖式木构架构造做法

4.13 木构架安装

4.14 木楼梯制作安装

4.15 牮屋

4.16 木构架整体移建

4.17 木构架升高

4.18 木构架发平

4.19 木构架拆卸移建

4.20 木构架修缮

4.21 斗栱修缮

4.22 工程验收

5 砖石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砌筑砂浆

5.3 砖细加工

5.4 砖墙砌筑

5.5 漏窗

5.6 砖砌工程的修缮

5.7 石作

5.8 石作工程的修缮

5.9 工程验收

6 屋面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材料要求

6.3 望砖、望瓦

6.4 苫背

6.5 冷摊瓦屋面

6.6 小青瓦屋面(南方做法)

6.7 合瓦屋面(北方做法)

6.8 干槎瓦屋面

6.9 仰瓦灰梗屋面

6.10 筒瓦屋面

6.11 琉璃瓦屋面

6.12 青灰背屋面

6.13 盝顶屋面

6.14 屋脊及其饰件

6.15 瓦屋面及屋脊、饰件的修缮

6.16 冬雨期施工

6.17 工程验收

7 楼地面工程

7.1 一般规定

7.2 砖墁地面

7.3 焦渣地面与灰土地面

7.4 墁石地面

7.5 仿古地面、石子地面

7.6 木楼地面

7.7 楼地面修缮

7.8 工程验收

8 木装修工程

8.1 一般规定

8.2 材料质量要求

8.3 窗扇制作

8.4 纱窗、隔扇制作

8.5 门扇制作

8.6 门、窗安装

8.7 倒挂楣子、坐凳、木栏杆制作安装

8.8 美人靠、木坐槛制作安装

8.9 挂落、飞罩、落地罩、地园制作与安装

8.10 天花、藻井、卷棚制作与安装

8.11 博古架制作与安装

8.12 木装修修缮

8.13 工程验收

9 装饰工程

9.1 一般规定

9.2 材料调制和质量要求

9.3 一般抹灰

9.4 一般抹灰的修缮

9.5 传统抹灰

9.6 仿古面砖(仿砖细)

9.7 饰面砖及其修缮

9.8 饰面石(板)及其修缮

9.9 装饰花饰及其修缮

9.10 刷浆及其修缮

9.11 裱糊

9.12 玻璃及其修缮

9.13 贴金(铜)、描金(涂金)及其修缮

9.14 地仗

9.15 大漆

9.16 涂料(油饰)

9.17 工程验收

10 彩画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2 材料质量要求和调制

10.3 彩画的一般规定

10.4 和玺彩画

10.5 旋子彩画

10.6 苏式彩画

10.7 地方彩画

10.8 天花彩画

10.9 斗栱彩画与椽头彩画

10.10 彩画修缮

10.11 壁画

10.12 工程验收

11 雕塑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2 材料要求

11.3 木雕

11.4 砖雕

11.5 石雕

11.6 石膏雕

11.7 灰塑

11.8 陶塑

11.9 泥塑

11.10 工程验收

12 防潮、防腐、防火、防虫、防震工程

12.1 防潮、防腐

12.2 防火

12.3 电气

12.4 防虫

12.5 防震

12.6 工程验收

13 钢筋混凝土、新结构、新材料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2 模板

13.3 钢筋

13.4 混凝土

13.5 装配式混凝土

13.6 新结构新材料

13.7 化工材料的应用

13.8 工程验收

附录A 古建筑砌筑工程和屋面工程中的传统灰浆配比及制作要点

附录B 北方地区古建筑砖料名称及规格

附录C 南方地区古建筑砖料名称及规格

附录D 古建筑抹灰刷浆传统配比及制作要点(北方地区)

附录E 古建彩画修复工程和仿古建筑彩画工程主要颜料选用表

附录F 修复清代各时期彩画工程主要颜料选用表

附录G 飞椽头、老椽头彩画与大木彩画使用搭配

附录H 古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用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4.1.13 古建筑修缮和复建工程应保持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原法式不变。新材料应经过成功使用经验或经试验证明其效果能满足要求后再在工程中使用。

4.17.2 升高木构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升高木构架应进行全面检查,对危险节点和构件应先行加固。

2 应拆除原屋面全部瓦作,与墙体相连接的柱、梁、枋(夹底)等构件应与墙体脱离。

3 应沿柱的纵、横轴线采用水平杆连接各柱根部。柱、梁之间应采用斜杆连接。木构架应连接成牢固的整体。

4 应在柱与梁连接的节点处至少立一根牮杆,并在牮杆底设千斤顶。千斤顶的数量不应少于落地柱的数量。千斤顶底部应垫木板,木板的厚度不应小于50mm,宽度不应小于200mm,长度不应小于500mm。木板应放置平服,板底地基应稳固。千斤顶的上升速度应一致。

4.18.2 发平修复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发平木构架应进行全面检查,对危险节点和构件应进行加固,对不稳定构件应进行临时的加固。

2 对各柱的沉降应进行测量,并应以沉降量最大的柱为发平控制量、以未沉降的柱为发平的基准。应清除影响发平的障碍。

3 当发平柱数量大于20%时,应局部或全部拆除屋面瓦件。

4 发平动力应采用千斤顶。当发平两层或两层以上建筑时,上、下层相同平面位置的牮杆应同一垂直线上。

5 发平应从沉陷最大的柱开始,第一次升高不应超过相邻柱高。应有人统一指挥,缓慢发平。发现响声或不正常现象时,应停下,检查并处理后再发平。

6.1.9 在台风、地震区,屋脊、檐口、突出屋面的烟囱、屏风墙、马头墙及其饰件等必须与基体连接牢固。

9.1.3 古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并对被装饰建筑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9.14.34 各种地仗工程与基层的连接必须牢固,并不得对人与环境产生有害影响。

10.1.2 彩画的形式、内容、色泽、所用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传统做法。

12.1.4 对古建筑、仿古建筑的大梁和柱等承重构件,应进行化学防腐处理。所选用化学药剂不应影响木材强度,不腐蚀金属,不影响油漆彩画,对人畜无害,无异味、抗流失,浸透性强。使用药物的质量、品种、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4.6 防虫药物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对人畜、木材强度无有害影响。

浏览足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