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50025-2004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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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3-01

实施日期:2004-08-01

主编部门:陕西省计划委员会

主编单位: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罗宇生,文君,田春显,刘厚健,朱武卫,任会明,汪国烈,张敷,张苏民,沈励操,杨静玲,邵平,张豫川,张炜,李建春,林在贯,郑永强,武力,赵祖禄,郭志勇,高永贵,高凤熙,程万平,滕文川,罗金林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4333

出版时间:2004-05-01

售价 48.60

本次修订的《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系统总结了我国湿陷性黄土地区四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十年来的科研成果和工程建设经验,并充分反映了实施原规范以来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建设经验。

本规范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地基处理、施工、使用与维护。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下达的任务,由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和高校等16个单位组成修订组,对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以下简称原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在修订期间,广泛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多次讨论和修改,最后由陕西省计划委员会组织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系统总结了我国湿陷性黄土地区四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十年来的科研成果和工程建设经验,并充分反映了实施原规范以来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建设经验。

原规范经修订后(以下简称本规范)分为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勘察、设计、地基处理、既有建筑物的地基加固和纠倾、施工、使用与维护等9章、9个附录,比原规范增加条文3章,减少附录2个。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是:

1.原规范附录一中的名词解释,通过修改和补充作为术语,列入本规范第2章;删除了饱和黄土,增加了压缩变形、湿陷变形、湿陷起始压力、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和湿陷量的计算值等术语。

2.建筑物分类和建筑工程的设计措施等内容,经修改和补充后作为基本规定,独立为一章,放在勘察、设计的前面,体现了它在本规范中的重要性,并解决了各类建筑的名称出现在建筑物分类之后的问题。

3.原规范中的附录六,通过修改和补充,将其放入本规范的第4章第4节“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

4.将陕西关中地区的修正系数βo由0.70改为0.90,修改后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与实测值接近,对提高评定关中地区场地湿陷类型的准确性有实际意义。

5.近年来,7、8层的建筑不断增多,基底压力和地基压缩层深度相应增大,本次修订将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湿陷量的计算深度,由基底下5m改为累计至基底下10m(或地基压缩层)深度止,并相应增大了勘探点的深度。

6.划分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采用现场试验的实测值和室内试验的计算值相结合的方法,在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和湿陷量的计算值分别引入修正系数βo值和β值后,其计算值和实测值的差异显著缩小,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湿陷性评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本规范取消了原规范在地基计算中规定的承载力的基本值、标准值和设计值以及附录十“黄土的承载力表”。

本规范在地基计算中规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勘察部门根据现场原位测试结果或结合当地经验与理论公式计算确定。

基础底面积,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按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

8.针对湿陷性黄土的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的设计和计算等原则。

9.根据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和建筑物类别,采取地基处理措施,符合因地因工程制宜,技术经济合理,对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有重要作用。

10.增加了既有建筑物的地基加固和纠倾等内容,使今后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有章可循。

11.根据新搜集的资料,将原规范附录二中的“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略图”及其附表2-1作了部分修改和补充。

原图经修改后,扩大了分区范围,填补了原规范分区图中未包括的有关省、区,便于勘察、设计人员进行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时,对分区范围内黄土的厚度、湿陷性质、湿陷类型和分布情况有一个概括的了解和认识。

12.在本规范附录J中,增加了检验或测定垫层、强夯和挤密等方法处理地基的承载力及有关变形参数的静载荷试验要点。

原规范通过全面修订,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更加系统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特点,体现了我国现行的建设政策和技术政策。本规范实施后对全面指导我国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设,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和减少地基湿陷事故,都将产生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环城西路272号,邮政编码:710082)。

本规范主编单位: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机械工业部勘察研究院 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 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家电力公司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 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 兰州有色金属建筑研究院 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兰州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罗宇生(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文君 田春显 刘厚健 朱武卫 任会明 汪国烈 张敷 张苏民 沈励操 杨静玲 邵平 张豫川 张炜 李建春 林在贯 郑永强 武力 赵祖禄 郭志勇 高永贵 高凤熙 程万平 滕文川 罗金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213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5—2004,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4.1.7、5.7.2、6.1.1、8.1.1、8.1.5、8.2.1、8.3.1(1)、8.3.2(1)、8.4.5、8.5.5、9.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 25—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4年3月1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4 勘察

4.1 一般规定

4.2 现场勘察

4.3 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

4.4 黄土湿陷性评价

5 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5.3 建筑设计

5.4 结构设计

5.5 给水排水、供热与通风设计

5.6 地基计算

5.7 桩基础

6 地基处理

6.1 一般规定

6.2 垫层法

6.3 强夯法

6.4 挤密法

6.5 预浸水法

7 既有建筑物的地基加固和纠倾

7.1 单液硅化法和碱液加固法

7.2 坑式静压桩托换法

7.3 纠倾法

8 施工

8.1 一般规定

8.2 现场防护

8.3 基坑或基槽的施工

8.4 建筑物的施工

8.5 管道和水池的施工

9 使用与维护

9.1 一般规定

9.2 维护和检修

9.3 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

附录A 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略图

附录B 黄土地层的划分

附录C 判别新近堆积黄土的规定

附录D 钻孔内采取不扰动土样的操作要点

附录E 各类建筑的举例

附录F 水池类构筑物的设计措施

附录G 湿陷性黄土场地地下水位上升时建筑物的设计措施

附录H 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浸水试验要点

附录J 垫层、强夯和挤密等地基的静载荷试验要点

本规范用词说明

4.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 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4 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 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6 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 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4.1.7 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Ⅰ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在探井中取样,竖向间距宜为1m,土样直径不宜小于120mm;在钻孔中取样,应严格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执行。

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其数量应为取土勘探点总数的1/3~1/2,并不宜少于3个。探井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5.7.2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

2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

6.1.1 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性黄土层上;

2 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8.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

8.1.5 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8.2.1 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

8.3.1 浅基坑或基槽的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

2 在大型基坑内的基础位置外,宜设不透水的排水沟和集水坑,如有积水应及时排除;

3 当大型基坑内的土挖至接近设计标高,而下一工序不能连续进行时,宜在设计标高以上保留300~500mm厚的土层,待继续施工时挖除;

4 从基坑或基槽内挖出的土,堆放距离基坑或基槽壁的边缘不宜小于1m;

5 设置土(或灰土)垫层或施工基础前,应在基坑或基槽底面打底夯,同一夯点不宜少于3遍。当表层土的含水量过大或局部地段有松软土层时,应采取晾干或换土等措施;

6 基础施工完毕,其周围的灰、砂、砖等,应及时清除,并应用素土在基础周围分层回填夯实,至散水垫层底面或至室内地坪垫层底面止,其压实系数不宜小于0.93。

8.3.2 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

2 深基坑的支护与施工,应综合分析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础类型、基坑开挖深度、降排水条件、周边环境对基坑侧壁位移的要求,基坑周边荷载、施工季节、支护结构的使用期限等因素,做到因地制宜,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控;

3 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深基坑支护,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深基坑开挖前和深基坑施工期间,应对周围建筑物的状态、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状况进行调查与监测,并应对基坑周边外宽度为1~2倍的开挖深度内进行土体垂直节理和裂缝调查,分析其对坑壁稳定性的影响,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水流入裂缝内;

2)当基坑壁有可能受水浸湿时,宜采用饱和状态下黄土的物理力学指标进行设计与验算;

3)控制基坑内地下水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宜根据现场试验确定。在基坑内或基坑附近采用降水措施时,应防止降水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8.4.5 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和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5.5 管道和水池等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应返修或加固,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清洗管道用水、水池用水和试验用水,应将其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意排放。

9.1.1 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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