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年版) GB 50021-2001 现行
Code for investiga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收藏

发布日期:2002-01-10

实施日期:2002-03-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编单位: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武威,顾宝和,王铠,许丽萍,李耀刚,庞锦娟,项勃,康景文,董忠级,高大钊,朱小林,李受祉,张在明,张苏民,周红,莫群欢,戴联筠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7711

出版时间:2009-10-01

售价 33.12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使部分条款的表达更加严谨,与相关标准更加协调。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规范适用于除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和桥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

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使部分条款的表达更加严谨,与相关标准更加协调。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一章内容作了较大修改。

2.对“污染土”一节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3.其他修改13条:涉及土的鉴定、勘察的基本要求、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地下水、钻探、原位测试等。其中有强制性条文6条。

本规范下划线为修改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起草人:武威 顾宝和(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铠 许丽萍 李耀刚 庞锦娟 项勃 康景文 董忠级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审查人员:高大钊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长科 化建新 卞昭庆 杨俊峰 沈小克 戚玉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1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4.1.18(1、2、3、4)、4.1.20(1、2、3)、4.8.5、5.7.2、7.2.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5月19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修订说明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

3.1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3.2 岩石的分类和鉴定

3.3 土的分类和鉴定

4 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4.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4.2 地下洞室

4.3 岸边工程

4.4 管道和架空线路工程

4.5 废弃物处理工程

4.6 核电厂

4.7 边坡工程

4.8 基坑工程

4.9 桩基础

4.10 地基处理

4.11 既有建筑物的增载和保护

5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5.1 岩溶

5.2 滑坡

5.3 危岩和崩塌

5.4 泥石流

5.5 采空区

5.6 地面沉降

5.7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5.8 活动断裂

6 特殊性岩土

6.1 湿陷性土

6.2 红黏土

6.3 软土

6.4 混合土

6.5 填土

6.6 多年冻土

6.7 膨胀岩土

6.8 盐渍岩土

6.9 风化岩和残积土

6.10 污染土

7 地下水

7.1 地下水的勘察要求

7.2 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

7.3 地下水作用的评价

8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9 勘探和取样

9.1 一般规定

9.2 钻探

9.3 井探、槽探和洞探

9.4 岩土试样的采取

9.5 地球物理勘探

10 原位测试

10.1 一般规定

10.2 载荷试验

10.3 静力触探试验

10.4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10.5 标准贯入试验

10.6 十字板剪切试验

10.7 旁压试验

10.8 扁铲侧胀试验

10.9 现场直接剪切试验

10.10 波速测试

10.11 岩体原位应力测试

10.12 激振法测试

11 室内试验

11.1 一般规定

11.2 土的物理性质试验

11.3 土的压缩一固结试验

11.4 土的抗剪强度试验

11.5 土的动力性质试验

11.6 岩石试验

12 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

12.1 取样和测试

12.2 腐蚀性评价

13 现场检验和监测

13.1 一般规定

13.2 地基基础的检验和监测

13.3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

13.4 地下水的监测

14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14.1 一般规定

14.2 岩土参数的分析和选定

14.3 成果报告的基本要求

附录A 岩土分类和鉴定

附录B 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修正

附录C 泥石流的工程分类

附录D 膨胀土初判方法

附录E 水文地质参数测定方法

附录F 取土器技术标准

附录G 场地环境类型

附录H 规范用词说明

1.0.3 各项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4.1.8 当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1 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相差较大时,应按其差值调整勘探孔深度;

2 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确认的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

3 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如碎石土、密实砂、老沉积土等)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

4 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预计控制深度;

5 对重型工业建筑应根据结构特点和荷载条件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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