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0-03-18
实施日期:2010-08-01
主编部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林海燕,郎四维,涂逢祥,方修睦,陆耀庆,潘云钢,金丽娜,吴雪岭,卜一秋,闫增峰,周辉,董宏,朱清宇,康玉范,林燕成,王稚,许武毅,李西平,邓威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7857
出版时间:2010-07-01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严寒和寒冷地区气候子区与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等。
本标准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严寒和寒冷地区气候子区与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根据建筑节能的需要,确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新的节能目标;采用度日数作为气候子区的分区指标,确定了建筑围护结构规定性指标的限值要求,并注意与原有标准的衔接;提出了针对不同保温构造的热桥影响的新评价指标,明确了使用适应供热体制改革需求的供热节能措施;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 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哈尔滨天硕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北京振利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BASF(中国)有限公司 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乐意涂料(上海)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林海燕 郎四维 涂逢祥 方修睦 陆耀庆 潘云钢 金丽娜 吴雪岭 卜一秋 闫增峰 周辉 董宏 朱清宇 康玉范 林燕成 王稚 许武毅 李西平 邓威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吴德绳 许文发 徐金泉 杨善勤 李娥飞 屈兆焕 陶乐然 栾景阳 刘振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22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26-2010,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3、4.1.4、4.2.2、4.2.6、5.1.1、5.1.6、5.2.4、5.2.9、5.2.13、5.2.19、5.2.20、5.3.3、5.4.3、5.4.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3月18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严寒和寒冷地区气候子区与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
4 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
5.3 采暖系统
5.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附录A 主要城市的气候区属、气象参数、耗热量指标
附录B 平均传热系数和热桥线传热系数计算
附录C 地面传热系数计算
附录D 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
附录E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和封闭阳台温差修正系数
附录F 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附录G 采暖管道最小保温层厚度(δ)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修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and Symbols
2.1 Terms
2.2 Symbols
3 Climate Sub-zone and Calculation Parameter of Indoor Thermal Environment
4 Building and Envelope Thermal Design
4.1 General Requirement
4.2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Design
4.3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
5 Energy Efficiency Design on HVAC System
5.1 General Requirement
5.2 Heat Source,Heating Plant and Heat Supply Network
5.3 Heating System
5.4 Ventil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System
Appendix A Climate Zone Criteria、Weather Data、Heat Loss Index Requirements of Building for Cities
Appendix B Methodology for Mean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and Linear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Thermal Bridge
Appendix C Calculation of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Ground of Building
Appendix D Simplification on Building Shading Coefficient
Appendix E Correction Fator of Building Envelope(e)and Tempeture Difference Correction Fator of Enclosing Balcony(ζ)
Appendix F Building Area and Volume
Appendix G Minimum Thickness of Heating Pipe's Insulation Layer(δ)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1.3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1.4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并且在进行权衡判断时,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最大也只能比表4.1.4中的对应值大0.1。
4.2.2 根据建筑物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1~表4.2.2-5规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4.2.2-1~表4.2.2-5规定的限值,寒冷(B)区外窗综合遮阳系数不应大于表4.2.2-6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2.6 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严寒地区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6级。寒冷地区1~6层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不应低于6级。
5.1.1 集中采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6 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采暖。
5.2.4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5.2.4中规定的数值。
5.2.9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热量计量装置)。集中采暖系统中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
5.2.13 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室外管网通过阀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5.2.19 当区域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应通过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全面、及时地了解锅炉的运行状况。
2 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调节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满足整个热网的热量需求,保证供暖质量。
3 应通过锅炉系统热特性识别和工况优化分析程序,根据前几天的运行参数、室外温度,预测该时段的最佳工况。
4 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作出及时判断。
5 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储存历史数据。
6 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5.2.20 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换热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5.3.3 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必须设置住户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热计量(分户热分摊)的装置或设施。
5.4.3 当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规定值;当设计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2008中规定的第3级。
5.4.8 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地下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