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12-18
实施日期:2019-08-01
主编部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徐伟,邹瑜,万水娥,王昭俊,顾放,金丽娜,吴雪岭,王谦,闫增峰,于晓明,董宏,陈曦,潘云钢,刘鸣,王世东,包延慧,孙立新,孙德宇,冯铁栓,姜涛,钟鸣,林燕成,张智,窦春伦,潘福,黄国强,齐承英,吴卫平,俞光,许武毅,陈进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33345
出版时间:2019-08-01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4.建筑与围护结构;5.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6.给水排水;7.电气等。
本标准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5]27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4.建筑与围护结构;5.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6.给水排水;7.电气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2.提高了节能目标,给出了主要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值,按不同气候子区规定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3.修改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方法;4.增加了清洁供暖的规定,调整了集中供暖系统热源选择的优先次序,修订了对直接电供暖的限制要求,引导供暖系统降低供回水温度;5.限制本气候区居住建筑采用多用户共用冷源的集中空调或集中热水系统;6.更新并补充了设备系统的能效限值,完善了新风能量回收装置的性能要求;7.呼应当前我国北方城市的供热改革,提供相应的指导原则和技术措施;8.增加了“采光”、“给水排水”、“电气”等内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 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 建研爱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科思创聚合物(中国)有限公司 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振利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天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米兰之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 北京众力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徐伟 邹瑜 万水娥 王昭俊 顾放 金丽娜 吴雪岭 王谦 闫增峰 于晓明 董宏 陈曦 潘云钢 刘鸣 王世东 包延慧 孙立新 孙德宇 冯铁栓 姜涛 钟鸣 林燕成 张智 窦春伦 潘福 黄国强 齐承英 吴卫平 俞光 许武毅 陈进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许文发 郎四维 李德英 陶乐然 王万江 栾景阳 曹辉 牛小化 李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 第3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26-2018,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第4.1.3、4.1.4、4.1.5、4.1.14、4.2.1、4.2.2、4.2.6、5.1.1、5.1.4、5.1.9、5.1.10、5.2.1、5.2.4、5.2.8、5.4.3、6.2.3、6.2.5、6.2.6、7.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18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
4 建筑与围护结构
4.1 一般规定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5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
5.1 一般规定
5.2 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5.3 室内供暖系统
5.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6 给水排水
6.1 建筑给水排水
6.2 生活热水系统
7 电气
7.1 一般规定
7.2 电能计量与管理
7.3 用电设施
附录A 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值
附录B 平均传热系数简化计算方法
附录C 地面传热系数计算
附录D 建筑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编制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Climate Zone and Energy Consumption
4 Building and Envelope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4.2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Design
4.3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
5 HVAC and Gas System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5.2 Heat Source,Heat Exchange Station and Heat Supply Network
5.3 Indoor Heating System
5.4 Ventil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System
6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6.1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of Buildings
6.2 Domestic Hot Water
7 Electric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7.2 Electric Power Measure and Management
7.3 Electric Facilities
Appendix A Design Heating Loads and Energy Consunption of New Residential Buildings
Appendix B Simplification on Mean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External Walls
Appendix C Calculation of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Ground
Appendix D Simplification on Building Shading Coefficient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1.3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4.1.4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4.1.5 严寒地区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0.10,寒冷地区不应大于0.15。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4.1.14 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得降低本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4.2.1 根据建筑物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1-1~表4.2.1-5规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4.2.1-1~表4.2.1-5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4.2.2 根据建筑物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筑内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1规定的限值;寒冷B区(2B区)夏季外窗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2规定的限值,夏季天窗的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0.45。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4.2.6 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严寒和寒冷地区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6 级。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5.1.1 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5.1.4 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限制,同时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建筑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5.1.9 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计量装置;
2 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暖耗热量的结算点;
3 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装置。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5.1.10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5.2.1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2.1-1~表5.2.1-3的数值。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5.2.4 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2级能效的要求。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5.2.8 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5.4.3 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或其他形式集中空调系统时,空调系统冷源能效和输配系统能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值。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6.2.3 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规定的2级能效要求。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6.2.5 以燃气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本标准第条的规定。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6.2.6 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不应低于表6.2.6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7.3.2 全装修居住建筑每户设计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