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2010 现行
Code for design of sound insulation of civil buildings 收藏

发布日期:2010-08-18

实施日期:2011-06-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林杰,谭华,蒋国荣,黄锡璆,周茜,王峥,柳孝图,陆凤华,燕翔,徐春,邹广荣,刘少瑜,王稚,孔庆国,王福田,张建勋,闫国军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7934

出版时间:2010-12-01

售价 10.35

在编制本规范过程中,编制组根据近年来收集到的对各类民用建筑噪声、隔声、吸声方面的意见,综合考虑民用建筑的现状、人们对各类民用建筑的声学要求、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建筑声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办公建筑及商业建筑等六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吸声、减噪设计。其他类建筑中的房间,根据其使用功能,可采用本规范的相应规定。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8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在编制本规范过程中,编制组根据近年来收集到的对各类民用建筑噪声、隔声、吸声方面的意见,综合考虑民用建筑的现状、人们对各类民用建筑的声学要求、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建筑声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总平面防噪设计、住宅建筑、学校建筑、医院建筑、旅馆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室内噪声级测量方法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了对办公、商业两类建筑隔声、减噪设计的内容。

2.对部分室内允许噪声级标准、隔声标准的最基本要求,向比较严格的方向作了适当的调整。

3.室内允许噪声级的标准值,原规范中是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本规范中是关窗条件下的标准值。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建筑物理研究所,邮编: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同济大学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清华大学 香港大学 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绿寰宇化工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重庆大学

主要起草人:林杰 谭华 蒋国荣 黄锡璆 周茜 王峥 柳孝图 陆凤华 燕翔 徐春 邹广荣 刘少瑜 王稚 孔庆国 王福田 张建勋 闫国军

主要审查人:程明昆 李昂 吕玉恒 张家臣 谢拯民 吴大胜 林建平 李孝宽 王俊贤 茹履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4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18-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4.2.1、4.2.2、4.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8月18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总平面防噪设计

4 住宅建筑

4.1 允许噪声级

4.2 隔声标准

4.3 隔声减噪设计

5 学校建筑

5.1 允许噪声级

5.2 隔声标准

5.3 隔声减噪设计

6 医院建筑

6.1 允许噪声级

6.2 隔声标准

6.3 隔声减噪设计

7 旅馆建筑

7.1 允许噪声级

7.2 隔声标准

7.3 隔声减噪设计

8 办公建筑

8.1 允许噪声级

8.2 隔声标准

8.3 隔声减噪设计

9 商业建筑

9.1 允许噪声级

9.2 室内吸声

9.3 隔声标准

9.4 隔声减噪设计

附录A 室内噪声级测量方法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修订说明

4.1.1 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4.2.1 分户墙、分户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2.2 相邻两户房间之间及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楼板上下的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4.2.5 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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