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0-08-18
实施日期:2011-06-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谢振苗,傅慈英,沈立恩,沈志桥,王振生,钱大治,朱跃忠,吴睿力,覃军辉,刘波平,张海云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177·568
出版时间:2011-03-01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与工程交接验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由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灯具,插座、开关、风扇,照明配电箱(板),通电试运行及测量,工程交接验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随时寄送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兴宁路46号,邮政编码:31504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照明学会
参加单位:宁波工程学院
主要起草人:谢振苗 傅慈英 沈立恩 沈志桥 王振生 钱大治 朱跃忠 吴睿力 覃军辉 刘波平 张海云
主要审查人:温伯银 於立成 周卫新 张新跃 刘文山 黄尚敏 翟晓明 连关章 李云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5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17—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6、4.1.12、4.1.15、4.3.3、5.1.2(1、2、3)、7.2.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灯具
4.1 一般规定
4.2 常用灯具
4.3 专用灯具
5 插座、开关、风扇
5.1 插座
5.2 开关
5.3 风扇
6 照明配电箱(板)
7 通电试运行及测量
7.1 通电试运行
7.2 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测量
8 工程交接验收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制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Basic requirement
4 Luminaires
4.1 General requirement
4.2 Luminairesfor common use
4.3 Luminaires for special use
5 Socket,switch and fan
5.1 Socket
5.2 Switch
5.3 Fan
6 Lighting distribution box(Panel)
7 Pre-operational test and measurement of electrifying
7.1 Pre-operational test of electrifying
7.2 Measurement of illuminance and lighting power density
8 Handover and acceptance of project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0.6 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安装固定电气照明装置。
4.1.12 Ⅰ类灯具的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接地线(PE)可靠连接,且应有标识。
4.1.15 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其固定装置应按5倍灯具重量的恒定均布载荷全数作强度试验,历时15min,固定装置的部件应无明显变形。
4.3.3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灯具,无围栏防护时灯具底部距地面高度应在2.5m以上;
2 灯具及其金属构架和金属保护管与保护接地线(PE)应连接可靠,且有标识;
3 灯具的节能分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5.1.2 插座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右孔或上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应与中性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右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应与中性线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保护接地线(PE)必须接在上孔。插座的保护接地端子不应与中性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应一致;
3 保护接地线(PE)在插座间不得串联连接。
4 相线与中性线不得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
7.2.1 当有照度和功率密度测试要求时,应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下,测量并记录被检测区域内的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每种功能区域检测不少于2处。
1 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
2 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或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