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 61-2003 废止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etecting and surveying underground pipelines and cables in city 收藏

发布日期:2003-06-03

实施日期:2003-10-01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洪立波,周凤林,区福邦,李学军,王磊,施宝湘,江贻芳,李四维,刘雅东,黄永进,张亚南,李见阳,孟武,金善焜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1242

出版时间:2003-07-01

售价 38.00

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地下管线探查;5.地下管线测量;6.地下管线图的编绘;7.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8.报告书编写和成果验收。

本规程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和管理的各种不同用途的金属、非金属管道及电缆等地下管线的探查、测绘及其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53号文的要求,规程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94进行了修订。

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地下管线探查;5.地下管线测量;6.地下管线图的编绘;7.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8.报告书编写和成果验收。

规程主要修订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一章;2.增加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一章;3.地下管线测量一章中增加GPS测量技术和地下管线数字测绘的内容;4.在地下管线图的编绘一章增加计算机绘图的内容;5.附录中增加了附录G地下管线及其附属物的分类编码表;附录H地下管线成果表数据库的基本结构等。

本规程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复外羊坊店路15号,邮政编码100038)

本规程参编单位: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规划局 中国地质大学 宁波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保定金迪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测绘局地下管线勘测工程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洪立波 周凤林 区福邦 李学军 王磊 施宝湘 江贻芳 李四维 刘雅东 黄永进 张亚南 李见阳 孟武 金善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152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61-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6、3.0.12、4.6.2、4.6.4、5.6.1 (1)、A.0.1、A.0.4、A.0.5、A.0.6、A.0.7、A.0.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94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6月3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地下管线探查

4.1 一般规定

4.2 实地调查

4.3 地下管线探查物探方法和技术

4.4 探查仪器技术要求

4.5 地面管线点标志设置

4.6 探查工作质量检验

5 地下管线测量

5.1 一般规定

5.2 控制测量

5.3 已有地下管线测量

5.4 地下管线定线测量与竣工测量

5.5 地下管线数字测绘

5.6 测量成果质量检验

6 地下管线图编绘

6.1 一般规定

6.2 专业地下管线图编绘

6.3 综合地下管线图编绘

6.4 管线断面图编绘

6.5 地下管线成果表编制

6.6 地下管线图编绘检验

7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7.1 一般规定

7.2 系统总体结构与数据标准

7.3 系统的基本功能

7.4 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8 报告书编写和成果验收

8.1 一般规定

8.2 报告书编写

8.3 成果验收

8.4 成果提交

附录A 地下管线探测安全保护规定

附录B 地下管线探测附表

附录C 探查地下管线的物探方法

附录D 地下管线的代号和颜色

附录E 地下管线图图例

附录G 地下管线点成果表

附录H 地下管线成果表数据库的基本结构

附录I 地下管线及其附属物的分类编码

本规程用词说明

3.0.6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采用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必须与当地城市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相一致。当厂区或住宅小区地下管线探测和施工场地管线探测采用非当地城市统一坐标系统时,应与当地城市坐标系统建立换算关系。

3.0.12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管线隐蔽管线点的探查精度:

平面位置限差:0.10h;埋深限差δ:0.15h。

(式中h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单位为厘米,当h<100cm时则以100cm代入计算)

注:特殊工程精度要求可由委托方与承接方商定,并以合同形式书面确定。

2 地下管线点的测量精度:平面位置中误差m不得大于±5cm(相对于邻近控制点),高程测量中误差m不得大于±3cm(相对于邻近控制点);

3 地下管线图测绘精度:地下管线与邻近的建筑物、相邻管线以及规划道路中心线的间距中误差m不得大于图上±0.5mm。

4.6.2 每一个工区必须在隐蔽管线点和明显管线点中分别抽取不少于各自总点数的5%,通过重复探查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取样应分布均匀,随机抽取,在不同时间、由不同的操作员进行。质量检查应包括管线点的几何精度检查和属性调查结果检查。

4.6.4 对隐蔽管线点必须进行开挖验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个工区应在隐蔽管线点中均匀分布、随机抽取不应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1%且不少于3个点进行开挖验证;

2 当开挖管线与探查管线点之间的平面位置偏差和埋深偏差超过本规程第条第1款规定的限差的点数,小于或等于开挖总点数的10%时,该工区的探查工作质量合格;

3 当超差点数大于开挖总点数的10%,但小于或等于20%时,应再抽取不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1%开挖验证。两次抽取开挖验证点中超差点数小于或等于总点数的10%时,探查工作质量合格,否则不合格;

4 当超差点数大于总点数的20%,且开挖点数大于10个时,该工区探查工作质量不合格;

5 当超差点数大于总点数的20%,但开挖点数小于10个时,应增加开挖验证点数到10个以上,按上述原则再进行质量验证。

5.6.1 地下管线的测量成果必须进行成果质量检验,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测量成果质量检查时,应随机抽查测区管线点总数的5%进行复测。

2 复测管线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按公式(5.6.1.-1)和(5.6.1.-2)分别计算测量点位中误差mcs和高程中误差mch。

式中 Δsci、Δhci--分别为重复测量的点位平面位置较差和高程较差;

nc--重复测量的点数。

A.0.1 从事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工作岗位的安全保护规定.做到安全生产。

A.0.4 对规模较大的排污管道,在下井调查或施放探头、电极导线时,严禁明火,并应进行有害、有毒及可燃气体的浓度测定。超标的管道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才能作业。

A.0.5 严禁在氧、煤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管道上作充电点,进行直接法或充电法作业。

A.0.6 使用大功率仪器设备时,作业人员应具备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的基础知识。工作电压超过36V时,供电作业人员应使用绝缘防护用品。接地电极附近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并委派专人看管。雷电天气严禁使用大功率仪器设备施工。井下作业的所有电气设备外壳必须接地。

A.0.7 打开窨井盖作实地调查时,井口必须有专人看管,或用设有明显标志的栅栏圈围起来。夜间作业时,应有安全照明标记。调查完毕必须立即盖好窨井盖,打开窨井盖后严禁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A.0.9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运行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病毒和数据流失,确保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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