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 106-2003 废止
Technical code for testing of building foundation piles 收藏

发布日期:2003-03-21

实施日期:2003-07-01

主编部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陈凡,徐天平,朱光裕,钟冬波,刘明贵,刘金砺,叶万灵,滕延京,李大展,刘艳玲,关立军,李荣强,王敏权,陈久照,赵海生,柳春,季沧江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1891

出版时间:2003-06-01

售价 45.00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单桩水平静载试验、钻芯法、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声波透射法等。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基桩的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的检测与评价。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桩基工程基桩检测的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单桩水平静载试验、钻芯法、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声波透射法等。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规范参加编写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 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检测中心 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深圳市勘察研究院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凡 徐天平 朱光裕 钟冬波 刘明贵 刘金砺 叶万灵 滕延京 李大展 刘艳玲 关立军 李荣强 王敏权 陈久照 赵海生 柳春 季沧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133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06—2003,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4.3.5、4.4.4、6.4.6、8.4.7、9.2.3、9.2.4、9.4.2、9.4.5、9.4.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 106—97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3月21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3.1 检测方法和内容

3.2 检测工作程序

3.3 检测数量

3.4 验证与扩大检测

3.5 检测结果评价和检测报告

3.6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

4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4.1 适用范围

4.2 设备仪器及其安装

4.3 现场检测

4.4 检测数据的分析与判定

5 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

5.1 适用范围

5.2 设备仪器及其安装

5.3 现场检测

5.4 检测数据的分析与判定

6 单桩水平静载试验

6.1 适用范围

6.2 设备仪器及其安装

6.3 现场检测

6.4 检测数据的分析与判定

7 钻芯法

7.1 适用范围

7.2 设备

7.3 现场操作

7.4 芯样试件截取与加工

7.5 芯样试件抗压强度试验

7.6 检测数据的分析与判定

8 低应变法

8.1 适用范围

8.2 仪器设备

8.3 现场检测

8.4 检测数据的分析与判定

9 高应变法

9.1 适用范围

9.2 仪器设备

9.3 现场检测

9.4 检测数据的分析与判定

10 声波透射法

10.1 适用范围

10.2 仪器设备

10.3 现场检测

10.4 检测数据的分析与判定

附录A 桩身内力测试

附录B 混凝土桩桩头处理

附录C 静载试验记录表

附录D 钻芯法检测记录表

附录E 芯样试件加工和测量

附录F 高应变法传感器安装

附录G 试打桩与打桩监控

G.1 试打桩

G.2 桩身锤击应力监测

G.3 锤击能量监测

附录H 声测管埋设要点

本规范用词说明

3.1.1 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

3.3.5 对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检测:

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 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 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4 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

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注:对上述第1~4款规定条件外的工程桩,当采用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承载力检测时,抽检数量宜按本条规定执行。

4.4.4 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应按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统计值的一半取值。

6.4.6 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水平承载力按桩身强度控制时,取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2 当桩受长期水平荷载作用且桩不允许开裂时,取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的0.8倍作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8.4.7 低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

9.2.3 高应变检测用重锤应材质均匀、形状对称、锤底平整,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并采用铸铁或铸钢制作。当采取自由落锤安装加速度传感器的方式实测锤击力时,重锤应整体铸造,且高径(宽)比应在1.0~1.5范围内。

9.2.4 进行高应变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应大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0%~1.5%,混凝土桩的桩径大于600mm或桩长大于30m时取高值。

9.4.2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高应变锤击信号不得作为承载力分析计算的依据:

1 传感器安装处混凝土开裂或出现严重塑性变形使力曲线最终未归零;

2 严重锤击偏心,两侧力信号幅值相差超过1倍;

3 触变效应的影响,预制桩在多次锤击下承载力下降;

4 四通道测试数据不全。

9.4.5 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比例失调时,不得进行比例调整。

9.4.15 高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实测的力与速度信号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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