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 50400-2006 废止
Engineering technical code for rain utilization in building and sub-district 收藏

发布日期:2006-09-26

实施日期:2007-04-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赵世明,赵锂,王耀堂,杨澎,刘鹏,朱跃云,徐忠辉,孙瑛,徐志通,陈建刚,黄晓家,王冠军,汪慧贞,孟德良,张永祥,李桂枝,周锡全,王研,王可为,周克晶,陈玉芳,张书函,田浩,陈雷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4437

出版时间:2006-11-01

售价 46.80

本规范共分12章,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符号、水量与水质、雨水利用系统设置、雨水收集、雨水入渗、雨水储存与回用、水质处理、调蓄排放、施工安装、工程验收、运行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工业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管理与维护。本规范不适用于雨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雨水利用工程。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北京泰宁科创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参编。规范总结了近年来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经验,并参考国内外相关应用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2章,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符号、水量与水质、雨水利用系统设置、雨水收集、雨水入渗、雨水储存与回用、水质处理、调蓄排放、施工安装、工程验收、运行管理。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泰宁科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水利科学研究所 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 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山东建筑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积水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北京代表处北京恒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赵世明 赵锂 王耀堂 杨澎 刘鹏 朱跃云 徐忠辉 孙瑛 徐志通 陈建刚 黄晓家 王冠军 汪慧贞 孟德良 张永祥 李桂枝 周锡全 王研 王可为 周克晶 陈玉芳 张书函 田浩 陈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8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00-2006,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6、7.3.1、7.3.3、7.3.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9月26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水量与水质

3.1 降雨量和雨水水质

3.2 用水定额和水质

4 雨水利用系统设置

4.1 一般规定

4.2 雨水径流计算

4.3 系统选型

5 雨水收集

5.1 一般规定

5.2 屋面集水沟

5.3 半有压屋面雨水收集系统

5.4 虹吸式屋面雨水收集系统

5.5 硬化地面雨水收集

5.6 雨水弃流

5.7 雨水排除

6 雨水入渗

6.1 一般规定

6.2 渗透设施

6.3 渗透设施计算

7 雨水储存与回用

7.1 一般规定

7.2 储存设施

7.3 雨水供水系统

7.4 系统控制

8 水质处理

8.1 处理工艺

8.2 处理设施

8.3 雨水处理站

9 调蓄排放

10 施工安装

10.1 一般规定

10.2 埋地渗透设施

10.3 透水地面

10.4 管道敷设

10.5 设备安装

11 工程验收

11.1 管道水压试验

11.2 验收

12 运行管理

附录A 全国各大城市降雨量资料

附录B 深度系数和形状系数

本规范用词说明

1.0.6 严禁回用雨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7.3.1 雨水供水管道应与生活饮用水管道分开设置。

7.3.3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补水管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2 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

7.3.9 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

2 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

3 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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