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8-02-29
实施日期:2008-08-01
主编部门: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
主编单位: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刘世强,乔柏人,邱正选,黄义成,罗燕翎,陈钧,王振颖,马思泽,郭晋生,宋娜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4694
出版时间:2008-05-01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声学设计;6.防火设计;7.建筑设备。
本规范适用于放映35mm的变形宽银幕、遮幅宽银幕及普通银幕三种画幅制式电影和数字影片的新建、改建、扩建电影院建筑设计。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试行)》JGJ 58-88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声学设计;6.防火设计;7.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声学设计、防火设计和建筑设备;2.增加了术语、建筑设计一般规定、室内装修、噪声控制和扬声器布置等内容。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3号,邮政编码:100045)
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44号,邮政编码:100086)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世强 乔柏人 邱正选 黄义成 罗燕翎 陈钧 王振颖 马思泽 郭晋生 宋娜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经建设部2008年2月29日以第82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第一版JGJ 58-88(以下简称“原规范”)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和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参加单位有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湖南大学、上海城市建设学院。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至主编单位: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3号,邮政编码:100045)或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44号,邮政编码:1000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82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58-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7、4.6.1、4.6.2、6.1.2、6.1.3、6.1.5、6.1.6、6.1.8、6.1.12、6.2.2、7.2.5、7.3.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试行)》JGJ 58-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8年2月29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2 总平面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观众厅
4.3 公共区域
4.4 放映机房
4.5 其他用房
4.6 室内装修
5 声学设计
5.1 基本要求
5.2 观众厅混响时间
5.3 噪声控制
5.4 扬声器布置
6 防火设计
6.1 防火
6.2 疏散
7 建筑设备
7.1 给水排水
7.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3 电气
本规范用词说明
3.2.7 综合建筑内设置的电影院应设置在独立的竖向交通附近,并应有人员集散空间;应有单独出入口通向室外,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4.6.1 室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4.6.2 观众厅装修的龙骨必须与主体建筑结构连接牢固,吊顶与主体结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顶部有空间网架或钢屋架的主体结构应设有钢结构转换层。容积较大、管线较多的观众厅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并应根据需要,设置检修马道和便于进入吊顶的人孔和通道,且应符合有关防火及安全要求。
6.1.2 当电影院建在综合建筑内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
6.1.3 观众厅内座席台阶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
6.1.5 观众厅吊顶内吸声、隔热、保温材料与检修马道应采用A级材料。
6.1.6 银幕架、扬声器支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银幕和所有幕帘材料不应低于B1级。
6.1.8 电影院顶棚、墙面装饰采用的龙骨材料均应为A级材料。
6.1.12 电影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总管及穿越防火分区的送回风管道在防火墙两侧应设防火阀;风管、消声设备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6.2.2 观众厅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在紧靠门口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应为自动推闩式外开门,严禁采用推拉门、卷帘门、折叠门、转门等。
7.2.5 放映机房的空调系统不应回风。
7.3.4 乙级及乙级以上电影院应设踏步灯或座位排号灯,其供电电压应为不大于36V的安全电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