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 废止
Code for seismic design of buildings 收藏

发布日期:2010-05-31

实施日期:2010-12-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黄世敏,王亚勇,丁洁民,方泰生,邓华,叶燎原,冯远,吕西林,刘琼祥,李亮,李惠,李霆,李小军,李亚明,李英民,李国强,杨林德,苏经宇,肖伟,吴明舜,辛鸿博,张瑞龙,陈炯,陈富生,欧进萍,郁银泉,易方民,罗开海,周正华,周炳章,周福霖,周锡元,柯长华,娄宇,姜文伟,袁金西,钱基宏,钱稼茹,徐建,徐永基,唐曹明,容柏生,曹文宏,符圣聪,章一萍,葛学礼,董津城,程才渊,傅学怡,曾德民,窦南华,蔡益燕,薛彦涛,薛慧立,戴国莹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7898

出版时间:2010-08-01

售价 140.40

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2008年汶川地震震害经验,对灾区设防烈度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有关山区场地、框架结构填充墙设置、砌体结构楼梯间、抗震结构施工要求的强制性条文,提高了装配式楼板构造和钢筋伸长率的要求。此后,继续开展了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包括汶川地震)的经验教训,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建筑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可采用本规范规定的基本方法。

本规范系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2008年汶川地震震害经验,对灾区设防烈度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有关山区场地、框架结构填充墙设置、砌体结构楼梯间、抗震结构施工要求的强制性条文,提高了装配式楼板构造和钢筋伸长率的要求。此后,继续开展了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包括汶川地震)的经验教训,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后共有14章12个附录。除了保持2008年局部修订的规定外,主要修订内容是:补充了关于7度(0.15g)和8度(0.30g)设防的抗震措施规定,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调整了设计地震分组;改进了土壤液化判别公式;调整了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参数、钢结构的阻尼比和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隔震结构的水平向减震系数的计算,并补充了大跨屋盖建筑水平和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方法;提高了对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抗震设计要求;提出了钢结构房屋抗震等级并相应调整了抗震措施的规定;改进了多层砌体房屋、混凝土抗震墙房屋、配筋砌体房屋的抗震措施;扩大了隔震和消能减震房屋的适用范围;新增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原则以及有关大跨屋盖建筑、地下建筑、框排架厂房、钢支撑-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的抗震设计规定。取消了内框架砖房的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管理组(邮编:100013,E-mail:GB50011-cabr@163.com)。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云南省设计院、四川省建筑设计院、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浙江大学、重庆大学、云南大学、广州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北京工业大学

主要起草人:黄世敏 王亚勇(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丁洁民 方泰生 邓华 叶燎原 冯远 吕西林 刘琼祥 李亮 李惠 李霆 李小军 李亚明 李英民 李国强 杨林德 苏经宇 肖伟 吴明舜 辛鸿博 张瑞龙 陈炯 陈富生 欧进萍 郁银泉 易方民 罗开海 周正华 周炳章 周福霖 周锡元 柯长华 娄宇 姜文伟 袁金西 钱基宏 钱稼茹 徐建 徐永基 唐曹明 容柏生 曹文宏 符圣聪 章一萍 葛学礼 董津城 程才渊 傅学怡 曾德民 窦南华 蔡益燕 薛彦涛 薛慧立 戴国莹

主要审查人:徐培福 吴学敏 刘志刚(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刘树屯 李黎 李学兰 陈国义 侯忠良 莫庸 顾宝和 高孟谭 黄小坤 程懋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0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1-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2、1.0.4、3.1.1、3.3.1、3.3.2、3.4.1、3.5.2、3.7.1、3.7.4、3.9.1、3.9.2、3.9.4、3.9.6、4.1.6、4.1.8、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2.5、5.4.1、5.4.2、5.4.3、6.1.2、6.3.3、6.3.7、6.4.3、7.1.2、7.1.5、7.1.8、7.2.4、7.2.6、7.3.1、7.3.3、7.3.5、7.3.6、7.3.8、7.4.1、7.4.4、7.5.7、7.5.8、8.1.3、8.3.1、8.3.6、8.4.1、8.5.1、10.1.3、10.1.12、10.1.15、12.1.5、12.2.1、12.2.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5月31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主要符号

3 基本规定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2 地震影响

3.3 场地和地基

3.4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规则性

3.5 结构体系

3.6 结构分析

3.7 非结构构件

3.8 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

3.9 结构材料与施工

3.10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

3.11 建筑物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地

4.2 天然地基和基础

4.3 液化土和软土地基

4.4 桩基

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5.1 一般规定

5.2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5.3 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5.4 截面抗震验算

5.5 抗震变形验算

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6.1 一般规定

6.2 计算要点

6.3 框架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6.4 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6.5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6.6 板柱-抗震墙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6.7 筒体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7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7.1 一般规定

7.2 计算要点

7.3 多层砖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7.4 多层砌块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7.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8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8.1 一般规定

8.2 计算要点

8.3 钢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8.4 钢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8.5 钢框架-偏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9 单层工业厂房

9.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9.2 单层钢结构厂房

9.3 单层砖柱厂房

10 空旷房屋和大跨屋盖建筑

10.1 单层空旷房屋

10.2 大跨屋盖建筑

11 土、木、石结构房屋

11.1 一般规定

11.2 生土房屋

11.3 木结构房屋

11.4 石结构房屋

12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12.1 一般规定

12.2 房屋隔震设计要点

12.3 房屋消能减震设计要点

13 非结构构件

13.1 一般规定

13.2 基本计算要求

13.3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基本抗震措施

13.4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14 地下建筑

14.1 一般规定

14.2 计算要点

14.3 抗震构造措施和抗液化措施

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附录B 高强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附录C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附录D 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截面抗震验算

附录E 转换层结构的抗震设计要求

附录F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抗震设计要求

附录G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房屋抗震设计要求

附录H 多层工业厂房抗震设计要求

附录J 单层厂房横向平面排架地震作用效应调整

附录K 单层厂房纵向抗震验算

附录L 隔震设计简化计算和砌体结构隔震措施

附录M 实现抗震性能设计目标的参考方法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修订说明

Contents

Chapter 1 General

Chapter 2 Terms and Symbols

2.1 Terms

2.2 Symbols

Chapter 3 Basic Requirements of Seismic Design

3.1 Category and Criterion for Seismic Precaution of Buildings

3.2 Earthquake Strong Motion

3.3 Site and Base

3.4 Regularity of Building Configuration and Structural Assembly

3.5 Structural System

3.6 Structural Analysis

3.7 Nonstructural Components

3.8 Isolation and Energy-Dissipation

3.9 Materials and Construction

3.10 Performance-Based Design of Buildings

3.11 Strong Motion Observation System of Buildings

Chapter 4 Site,Soils and Foundation

4.1 Site

4.2 Foundations on Soil

4.3 Liquefaction and Soft Soils

4.4 Pile Foundations

Chapter 5 Earthquake Action and Seismic Checking for Structures

5.1 General

5.2 Horizontal Earthquake Action

5.3 Vertical Earthquake Action

5.4 Checking for Strength

5.5 Checking for Deformation

Chapter 6 Multi-story and Tall Reinforcement Concrete Buildings

6.1 General

6.2 Essentials in Calculation

6.3 Details for Frame Structures

6.4 Details for Wall Structures

6.5 Details for Frame-Wall Structures

6.6 Requirements for Slab-Column-Wall Structures

6.7 Requirements for Tube Structures

Chapter 7 Multi-story Masonry Buildings and Multi-story Masonry Buildings with R.C.Frames on Ground floors

7.1 General

7.2 Essentials in Calculation

7.3 Details for Multi-story Brick Buildings

7.4 Details for Multi-story Concrete Block Buildings

7.5 Details for Multi-story Masonry Buildings with R.C.Frames on Ground Floors

Chapter 8 Multi-Story and Tall Steel Buildings

8.1 General

8.2 Essentials in Calculation

8.3 Details for Steel Frame Structures

8.4 Details for Steel Frame-concentrically-braced Structures

8.5 Details for Steel Frame-eccentrically-braced Structures

Chapter 9 Single-story Factory Buildings

9.1 Single-story Factory Buildings with R.C.Columns

9.2 Single-story Steel Factory Buildings

9.3 Single-story Factory Buildings with Brick Columns

Chapter 10 Large-span Buildings

10.1 Single-story Spacious Buildings

10.2 Large-span Roof Buildings

Chapter 11 Earth,Wood and Stone Houses

11.1 General

11.2 Unfired Earth Houses

11.3 Wood Houses

11.4 Stone Houses

Chapter 12 Seismically Isolated and Energy-Dissipated Buildings

12.1 General

12.2 Essentials in Design of Seismically Isolated Buildings…

12.3 Essentials in Design of Energy-dissipated Buildings

Chapter 13 Nonstructural Components

13.1 General

13.2 Essentials in Calculation

13.3 Essential Measures for Architeetural Members

13.4 Essential Measures for Supports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Components

Chapter 14 Subterranean Buildings

14.1 General

14.2 Essentials in Calculation

14.3 Details and Anti-liquefaction Measures

Appendix A The Earthquake Intensity,Basic Accelerations of Ground Motion and Design Earthquake Groups of Main Cities in China

Appendix B Requirements for Seismic Design of High Strength Concrete Structures

Appendix C Seismic Design Requirements for Prestressed Concrete Structures

Appendix D Seismic Design for the Core Zone of Column-beam Joint of Frame Structures

Appendix E Seismic Design for the Transition-stories…

Appendix F Seismic Design for R.C.Block Buildings

Appendix G Seismic Design for Composite Steel Brace and Concrete Frame Structures and Composite Steel Frame and Concrete Core Tube Structures

Appendix H Seismic Design for Multi-story Factory Buildings

Appendix J Adj ustment on Seismic Effects for the Transversal Bent of Single-story Factory

Appendix K Seismic Check for Single-story Factory in Longitudinal Direction

Appendix L Simplified Calculation,General and Details for Seismically Isolated Masonry Structures

Appendix M Objectives and Procedures of Performance-Based Seismic Design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3.9.4 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3.9.6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的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和框架梁柱。

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其中Ⅰ类分为Ⅰ、Ⅰ两个亚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

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4.2.2 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4.3.2 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注:本条饱和土液化判别要求不含黄土、粉质黏土。

4.4.5 液化土和震陷软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粗和加密。

5.1.1 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2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4 8、9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注:8、9度时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1.3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5.1.3采用。

5.1.4 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5.1.4-1采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5.1.4-2采用,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注:周期大于6.0s的建筑结构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

5.1.6 结构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度时的建筑(不规则建筑及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但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2 6度时不规则建筑、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注: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其抗震验算应符合有关规定。

5.2.5 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V——第层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楼层剪力;

λ——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5.2.5规定的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对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尚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

G——第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5.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等;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1.0;

、——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5.4.1采用;

——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1.4;

——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可按本规范第条采用,但有吊车时,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的效应;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风荷载组合值系数,一般结构取0.0,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建筑应采用0.2。

注:本规范一般略去表示水平方向的下标。

5.4.2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式中:——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表5.4.2采用;

——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5.4.3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1.0。

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1.2确定。

6.3.3 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梁端计入受压钢筋的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

2 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3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3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

6.3.7 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柱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按表6.3.7-1采用,同时每一侧配筋率不应小于0.2%;对建造于Ⅳ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最小总配筋率应增加0.1%。

2 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7-2采用。

2)一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大于12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150mm及二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底层柱下端外,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3)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6.4.3 抗震墙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二、三级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四级抗震墙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20%。

注:高度小于24m且剪压比很小的四级抗震墙,其竖向分布筋的最小配筋率应允许按0.15%采用。

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3%。

7.1.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2 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其中,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为横墙很少。

3 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4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的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3m;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

7.1.5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7.1.5的要求:

7.1.8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的砌体墙体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除楼梯间附近的个别墙段外均应对齐。

2 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6度且总层数不超过四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约束普通砖砌体或小砌块砌体的砌体抗震墙,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并进行底层的抗震验算,且同一方向不应同时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和约束砌体抗震墙;其余情况,8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6、7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

3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5,8度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应小于1.0。

4 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第三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0,8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应小于1.0。

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形基础等整体性好的基础。

7.2.4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对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在1.2~1.5范围内选用,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比大者应取大值。

2 对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和第二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亦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在1.2~1.5范围内选用,第三层与第二层侧向刚度比大者应取大值。

3 底层或底部两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墙体的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7.2.6 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

—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应按表7.2.6采用。

7.3.1 各类多层砖砌体房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1 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1的要求。

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 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本条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4 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设置构造柱。

5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应根据增加一层的层数按本条1~4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7.3.3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的砖房,应按表7.3.3的要求设置圈梁;纵墙承重时,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

2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抗震墙体周边均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7.3.5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20mm。

2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硬架支模连接,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或采用硬架支模连接。

3 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4 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6度时房屋的屋盖和7~9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7.3.6 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不得采用独立砖柱。跨度不小于6m大梁的支承构件应采用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

7.3.8 楼梯间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层楼梯间墙体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6通长钢筋和4分布短钢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4点焊网片;7~9度时其他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厚、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10的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配筋砖带不少于3皮,每皮的配筋不少于26,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且不低于同层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

2 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

3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8、9度时不应采用装配式楼梯段;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4 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所有墙体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钢筋和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4点焊网片。

7.4.4 多层小砌块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的设置位置应按本规范第条多层砖砌体房屋圈梁的要求执行,圈梁宽度不应小于190mm,配筋不应少于4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7.5.7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楼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过渡层的底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板厚不应小于120mm;并应少开洞、开小洞,当洞口尺寸大于800mm时,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

2 其他楼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均应设现浇圈梁;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抗震墙体周边均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可靠连接。

7.5.8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其截面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1/10。

2 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梁端在1.5倍梁高且不小于1/5梁净跨范围内,以及上部墙体的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500mm且不小于梁高的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3 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2φ14,间距不应大于200mm。

4 梁的纵向受力钢筋和腰筋应按受拉钢筋的要求锚固在柱内,且支座上部的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关要求。

8.1.3 钢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分类、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8.1.3确定。

8.3.1 框架柱的长细比,一级不应大于60,二级不应大于80,三级不应大于100,四级时不应大于120。

8.3.6 梁与柱刚性连接时,柱在梁翼缘上下各500mm的范围内,柱翼缘与柱腹板间或箱形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应采用全熔透坡口焊缝。

8.4.1 中心支撑的杆件长细比和板件宽厚比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杆件的长细比,按压杆设计时,不应大于120;一、二、三级中心支撑不得采用拉杆设计,四级采用拉杆设计时,其长细比不应大于180。

2 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4.1规定的限值。采用节点板连接时,应注意节点板的强度和稳定。

8.5.1 偏心支撑框架消能梁段的钢材屈服强度不应大于345MPa。消能梁段及与消能梁段同一跨内的非消能梁段,其板件的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5.1规定的限值。

10.1.12 8度和9度时,高大山墙的壁柱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

10.1.15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间轴线上横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横墙两端,纵向梁支点及大洞口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框架柱或构造柱。

2 嵌砌在框架柱间的横墙应有部分设计成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 舞台口的柱和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舞台口大梁上承重砌体墙应设置间距不大于4m的立柱和间距不大于3m的圈梁,立柱、圈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及与周围砌体的拉结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的要求。

4 9度时,舞台口大梁上的墙体应采用轻质隔墙。

12.1.5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时,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性能参数应经试验确定。

2 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设置部位,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

3 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性能要求,安装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测,确保性能符合要求。

12.2.1 隔震设计应根据预期的竖向承载力、水平向减震系数和位移控制要求,选择适当的隔震装置及抗风装置组成结构的隔震层。

隔震支座应进行竖向承载力的验算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验算。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根据水平向减震系数确定;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8度(0.20g)、8度(0.30g)和9度时分别不应小于隔震层以上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20%、30%和40%。

12.2.9 隔震层以下的结构和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层支墩、支柱及相连构件,应采用隔震结构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底部的竖向力、水平力和力矩进行承载力验算。

2 隔震层以下的结构(包括地下室和隔震塔楼下的底盘)中直接支承隔震层以上结构的相关构件,应满足嵌固的刚度比和隔震后设防地震的抗震承载力要求,并按罕遇地震进行抗剪承载力验算。隔震层以下地面以上的结构在罕遇地震下的层间位移角限值应满足表12.2.9要求。

3 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和地基处理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进行,甲、乙类建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化等级确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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