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年版) GB 50011-2001 废止
Code for seismic design of buildings 收藏

发布日期:2001-07-20

实施日期:2002-01-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亚勇,戴国莹,罗开海,周锡元,柯长华,娄宇,黄世敏,徐正忠,王亚勇,王迪民,王彦深,王骏孙,韦承基,叶燎原,刘惠珊,吕西林,孙平善,李国强,吴明舜,苏经宇,张前国,陈健,陈富生,沙安,欧进萍,周炳章,周锡元,周雍年,周福霖,胡庆昌,袁金西,秦权,高小旺,容柏生,唐家祥l,徐建,徐永基,钱稼茹,龚思礼,董津城,傅学怡,赖明,蔡益燕,樊小卿,潘凯云,戴国莹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6672

出版时间:2008-09-01

售价 99.00

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说明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102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进行修订而成。

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说明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国家标准GB 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第1号修改单,相应调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等,并对其他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本次局部修订合计修订31条,其内容统计如下:

1.灾区设防烈度等调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共3条。

2.强制性条文14条: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7条。

3.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共2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1条。

4.其他修改12条: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起草人:王亚勇 戴国莹(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罗开海 周锡元 柯长华 娄宇 黄世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3、3.3.1、3.4.1、3.7.4、3.9.2、3.9.4、3.9.6、4.1.8、5.4.3、7.1.2、7.3.1、7.3.6、7.3.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7月30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修订说明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主要符号

3 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2 地震影响

3.3 场地和地基

3.4 建筑设计和建筑结构的规则性

3.5 结构体系

3.6 结构分析

3.7 非结构构件

3.8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3.9 结构材料与施工

3.10 建筑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地

4.2 天然地基和基础

4.3 液化土和软土地基

4.4 桩基

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5.1 一般规定

5.2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5.3 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5.4 截面抗震验算

5.5 抗震变形验算

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6.1 一般规定

6.2 计算要点

6.3 框架结构抗震构造措施

6.4 抗震墙结构抗震构造措施

6.5 框架-抗震墙结构抗震构造措施

6.6 板柱-抗震墙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6.7 筒体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7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内框架房屋

7.1 一般规定

7.2 计算要点

7.3 多层黏土砖房抗震构造措施

7.4 多层砌块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7.5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7.6 多排柱内框架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8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8.1 一般规定

8.2 计算要点

8.3 钢框架结构抗震构造措施

8.4 钢框架-中心支撑结构抗震构造措施

8.5 钢框架-偏心支撑结构抗震构造措施

9 单层工业厂房

9.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9.2 单层钢结构厂房

9.3 单层砖柱厂房

10 单层空旷房屋

10.1 一般规定

10.2 计算要点

10.3 抗震构造措施

11 土、木、石结构房屋

11.1 村镇生土房屋

11.2 木结构房屋

11.3 石结构房屋

12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12.1 一般规定

12.2 房屋隔震设计要点

12.3 房屋消能减震设计要点

13 非结构构件

13.1 一般规定

13.2 基本计算要求

13.3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基本抗震措施

13.4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附录B 高强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附录C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附录D 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截面抗震验算

附录E 转换层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附录F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抗震设计要求

附录G 多层钢结构厂房抗震设计要求

附录H 单层厂房横向平面排架地震作用效应调整

附录J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纵向抗震验算

附录K 单层砖柱厂房纵向抗震计算的修正刚度法

附录L 隔震设计简化计算和砌体结构隔震措施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3.1.1 建筑应抗震设防类别。

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的建筑。

3.4.1 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方案。

3.7.4 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和烧结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强度实测值与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3.9.4 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

等要求。

3.9.6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砖房中砖抗震墙的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芯柱和框架梁柱。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

5.4.3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1.0。

7.1.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2 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0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

3 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住宅楼,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7.3.1 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1 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1的要求。

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 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对待。

7.3.6 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梁与砖柱的连接不应削弱柱截面,独立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

7.3.8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6通长钢筋;9度时其他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厚的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其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10。

2 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

3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4 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6拉结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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