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废止
Technical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tem 收藏

发布日期:2004-10-09

实施日期:2004-12-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编单位:公安部科技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刘希清,靳秀凤,李明甫,施巨岭,李祥发,孙金元,李秀林,牟晓生,胡志昂,祝敬国,鲍世隆,许允新,施夏海,邬锐,赵济安,李雪佩,孙兰,刘起富,李岩,李丹,陈冰,史奇中,李绍佳,童新轮,沈伟斌,朱国权,邵晓燕,杨柱石,徐晓波,陈朝武,周群,金巍,郭立,戎玲,顾岩,徐志伟,时毓馨,王东生,杨国胜,陈旭黎,李彤,王新,赵源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058·596

出版时间:2017-11-01

售价 52.20

本规范是安全防范工程建设的通用规范,是保证安全防范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的重要技术保障。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防范工程。通用型公共建(构)筑物(及其群体)和有特殊使用功能的高风险建(构)筑物(及其群体)的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均应执行本规范。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308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和公安部公科安[1999]19号文件《关于成立〈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编写工作领导小组和编制工作组的通知》的要求,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受主编部门公安部的委托,组织国内25个单位、43位专家和技术人员共同编制完成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本规范是安全防范工程建设的通用规范,是保证安全防范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的重要技术保障。

本规范认真总结了我国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在广泛征求国内安防行业、信息产业、工程建设界和文物、金融、民航、铁路、国家物资储备等部门管理机构、技术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审查定稿。

安全防范是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本规范主要对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做出了基本要求和规定,涉及物防、人防的要求由相关的标准或法规做出规定。

本规范共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安全防范工程设计、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安全防范工程施工、安全防范工程检验、安全防范工程验收。

本规范中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一号,邮政编码:100044,电话:010-88513505,传真:010—88513419,Email:tc100sjil@263.net),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副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科技局 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副主编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铁道部公安局 国家文物局 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公安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

参编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技防办 上海市公安局技防办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公安部安全防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中航机场安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航天二院北京航天天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首都博物馆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三盾安全防范系统公司 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万诚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万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立林保安电子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地凯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希清 靳秀凤 李明甫 施巨岭 李祥发 孙金元 李秀林 牟晓生 胡志昂 祝敬国 鲍世隆 许允新 施夏海 邬锐 赵济安 李雪佩 孙兰 刘起富 李岩 李丹 陈冰 史奇中 李绍佳 童新轮 沈伟斌 朱国权 邵晓燕 杨柱石 徐晓波 陈朝武 周群 金巍 郭立 戎玲 顾岩 徐志伟 时毓馨 王东生 杨国胜 陈旭黎 李彤 王新 赵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27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48—2004,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3.13.1、4.1.4、4.2.4(2)、4.2.5、4.2.6(2)、4.2.7(1)(2)、4.2.8(1)(2)、4.2.9(1)(3)(4)(5)、4.2.10、4.2.11(2)(4)(5)、4.2.15、4.2.16(2)、4.2.17、4.2.18(3)、4.2.21、4.2.23(1)(2)(3)(4)、4.2.24、4.2.25(3)、4.2.27(1)(2)(4)、4.2.28(5)、4.2.32(3)、4.3.5(1)(2)(3)(4)(5)(7)、4.3.13(1)(2)(3)(4)、4.3.18、4.3.19、4.3.20、4.3.21(1)(4)、4.3.23(4)、4.3.24(2)、4.3.27、4.4.6、4.4.7、4.4.28(1)、4.5.6、4.5.7、4.5.8、4.5.9、4.5.13、4.5.14、4.5.19、4.5.20、4.5.21、4.5.28、4.5.31(1)、4.6.6、4.6.7、4.6.9、4.6.10、4.6.11、4.6.13、4.6.15、4.6.18、4.6.20、4.6.23、4.6.25、4.6.27、5.2.8(4)(5)、5.2.13(3)、5.2.18(3)、6.3.1、6.3.2、7.1.2、7.1.9、8.2.1(1)(2)(3)(4)、8.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九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现场勘察

3.3 设计要素

3.4 功能设计

3.5 安全性设计

3.6 电磁兼容性设计

3.7 可靠性设计

3.8 环境适应性设计

3.9 防雷与接地设计

3.10 集成设计

3.11 传输方式、传输线缆、传输设备的选择与布线设计

3.12 供电设计

3.13 监控中心设计

4 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4.1 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4.2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4.3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4.4 重要物资储存库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4.5 民用机场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4.6 铁路车站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5 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5.1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5.2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6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

6.1 一般规定

6.2 施工准备

6.3 工程施工

6.4 系统调试

7 安全防范工程检验

7.1 一般规定

7.2 系统功能与主要性能检验

7.3 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检验

7.4 设备安装检验

7.5 线缆敷设检验

7.6 电源检验

7.7 防雷与接地检验

8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

8.1 一般规定

8.2 验收条件与验收组织

8.3 工程验收

8.4 工程移交

本规范用词说明

3.1.4 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3.13.1 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讯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4.1.4 高风险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 27执行。

2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 38执行。

3 重要物资储存库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规章,并按第条的原则进行确定。

4 民用机场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公安部的有关管理规章,根据国内各民用机场的性质、规模、功能进行确定,并符合表4.1.4-1的规定。

5 铁路车站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公安部的有关管理规章,根据国内各铁路车站的性质、规模、功能进行确定,并符合表4.1.4-2的规定。

4.2.4 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周界包括建筑物(群)外周界、室外周界和室内周界。

2 陈列室、库房、文物修复室等应设立室外或室内周界防护系统。

4.2.5 监视区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4.2.6 出入口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要进行防护和控制的出入口包括周界围栏、围墙的出入口;展厅、库房的出入口;进入防护区的地下通道和天窗、风管等。

2 仅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3出入口控制装置宜有防胁迫进入的报警功能。

4宜有防尾随措施。

4.2.7 当有文物卸运交接区时,其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卸运交接区应为禁区。

2 文物卸运交接区应安装摄像机和周界防护装置。

3文物卸运交接区宜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4.2.8 文物通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紧急报警按钮和对讲装置。

2 文物通道内应安装摄像机,对文物可能通过的地方都应能够跟踪摄像,不留盲区。

3开放式文物通道应安装周界防护装置。

4.2.9 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库房应设为禁区。

2总库门宜安装防盗、防火、防烟、防水的特殊安全门。

3 库房内必须配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

4 库房内通道和重要部位应安装摄像机,保证24h内可以随时实施监视。

5 出入口必须安装与安全管理系统联动或集成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并能区别正常情况与被劫持情况。

6文物库房的墙体、天花板、地板等与公众活动区相邻时,宜配置振动探测装置。

4.2.10 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展厅内应配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

2 珍贵文物展柜应安装报警装置,并设置实体防护。

3 应设置以视频图像复核为主、现场声音复核为辅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视频图像应能清晰反映监视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地探测现场的话音以及走动、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

4.2.11 监控中心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组成以计算机为核心的安全管理系统。

2 应对重要防护部位进行24h报警实时录音、录像。

3应为专用工作间。新建工程的监控中心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4m2,并应设置专用的卫生间、设备间和专用空调设备。

4 应设置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上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室外通道应安装摄像机。

5 应安装防盗窗。

6防盗窗宜采用防弹材料。

7备用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12.4条的规定。

8系统管理主机宜具有双机热备份功能。

9系统应有较强的容错能力,有在线帮助功能。

4.2.15 文物通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门体至少应安装机械防盗锁。

2 文物通道内应安装摄像机,对文物通过的地方都能跟踪摄像。

4.2.16 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4.2.9条第1~5款的规定。

2 库房墙体为建筑物外墙时,应配置防撬、挖、凿等动作的探测装置。

4.2.17 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条第1、2款的规定。

2 应设置现场声音复核为主、视频图像复核为辅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并满足第条第3款的性能要求。

4.2.18 监控中心(控制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4.2.11条第1、2款的规定。

2应为专用工作间。新建工程的监控中心使用面积应为20~50m2。

3 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窗。

4防盗安全门上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5备用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12.4条的规定。

6系统主机宜采取备份方式。

4.2.21 文物卸运交接区应符合第条第1、2款的规定。

4.2.23 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条第1款的规定。

2 应符合第条第2款的规定。

3 库房应配置组装式文物保险库或防盗保险柜。

4 总库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

5库房内重要部位宜安装摄像机。

4.2.24 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入侵探测系统与实体防护装置复合方式进行布防。

2 应符合第条第2款的规定。

3 应设置声音复核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并满足第条第3款的性能要求。

4.2.25 监控中心(值班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够在报警时对现场声音、图像信号进行实时录音、录像。

2允许与其他系统值班共用,但应设置专门的安防操作台。安防操作台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

3 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窗和防盗锁。

4备用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12.4条的规定。

4.2.27 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

2 入侵探测器启动摄像机或照相机的同时,应联动应急照明。

3报警系统主机应具备中央处理器和存储器,应能够存储控制程序和运行日志信息,应能独立调控相关的前端设备。

4 应配备不低于8h的备用电源,系统断电时应能保存以往的运行数据。

5现场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具有自身防护设施的弱电间内。

4.2.28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画面定格功能。

2视频报警装置应能任意设定视频警戒区域。

3应能对多路图像信号实时传输、切换显示,应能定时录像、报警自动录像和停电后自动录像。

4宜配备具有多重检索、慢动作画面、超静止画面、步进性图像分解等功能的录像设备。

5 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1994中表4.3.1-1规定的4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规定的3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6摄像机灵敏度应能适应防护目标的最低照度条件。

7沿警戒线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对沿警戒线5m宽的警戒范围实现无盲区监控。

8摄像机室外安装时,宜有防雷措施。

4.2.32 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子地图和/或模拟屏应能实时显示报警位置。

2运行数据库应有足够的容量,以储存管理需要的运行记录。

3 主机必须具备运行情况、报警信息和统计报表的打印功能。

4系统中应储存警情处理预案。

5系统的软件应汉化,有较强的容错能力。

4.3.5 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2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1)存款业务区应有2路以上的独立防区,每路串接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个。

2)营业场所门外(或门内)的墙上应安装声光报警装置。

3)监控中心(监控室)应具备有线、无线2种报警方式。

3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

1)应能准确探测、报告区域内门、窗、通道及要害部位的入侵事件。

2)现金业务库区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探测器。

4 各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应能实时监视银行交易或操作的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2)存款业务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3)运钞交接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4)出入口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5)现金业务库清点室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复点、打捆等操作的过程。

5 各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和声音/图像复核装置。

1)存款业务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联动互锁门。

2)现金业务库守库室、监控中心出入口应安装可视/对讲装置。

3)在发生入侵报警时,应能进行声音/图像复核。

4)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地探测现场的话音和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

5)对现金柜台的声音复核应能清晰辨别柜员与客户对话的内容。

6现金业务库房出入口宜安装生物特征识别装置。

存款业务区采用“安全柜员系统”时,安全柜员系统的音、视频部分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有机组合,并符合本条第4款第2项和第5款第5项的要求。

7 监控中心应设置安全管理系统。

1)安全管理系统应安装在有防护措施和人员值班的监控中心(监控室)内。

2)应能利用计算机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统一控制与管理。

3)当安全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应影响各子系统的独立运行。

4)有分控功能的,分控中心应设在有安全管理措施的区域内。对具备远程监控功能的分控中心应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

4.3.13 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条第1款的规定。

2 应符合第条第2款及其第1、2项的规定。

3 应符合第条第3款及其第1项的规定。

4 应符合第条第4款的规定。

5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存款业务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宜安装联动互锁门。

6宜安装声音/图像复核装置,其功能应满足第4.3.5条第6款的规定。

7可设置安全管理系统,宜安装在监控室;没有监控室的,宜安装在安全区域。

4.3.18 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窃事件进行探测报警。

4.3.19 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操作的密码。

4.3.20 对使用以上设备组成的自助银行应增加以下防护措施:

1 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离行式自助银行应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

2 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装填现金操作区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3 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进入自助银行的人员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体貌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操作的密码。应安装声音复核、记录及语音对讲装置。

4 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出入口实施控制。

4.3.21 紧急报警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风险区触发报警时,应采用“一级报警模式”,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报警声级,室内不小于80dB(A);室外不小于100dB(A)。

2其他风险区触发报警时,宜采用“二级报警模式”。

3应采用有线和无线报警方式。当有线报警采用公共电信线路时,在线路上不宜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他通讯设备。如确需在线路上挂接此类设备,系统应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通过公共电信网传输报警信号的时间不应大于20s。

4 紧急报警防区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

5应具有防误触发、触发报警自锁、人工复位等功能。

6安装应隐蔽、安全、便于操作。

4.3.2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摄像机宜采用定焦距、定方向的固定安装方式;在光照度变化大的场所应选用自动光圈镜头并配置防护罩;大范围监控区域宜选用带有转动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

2画面显示能进行编程设定,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及定格功能。对多画面显示系统具有多画面、单画面相互转换功能。

3画面上叠加中文显示的摄像机编号、部位和时间、日期。

4 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1994中表4.3.1-1规定的4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规定的3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采用数字记录设备录像时,高度风险区每路记录速度应为25帧/s。音频、视频应能同步记录和回放;其他风险区每路记录速度不应小于6帧/s。

5宜配备具有多重检索、慢动作画面、超静止画面、步进画面等功能的录像设备。

6录像设备具有自动录像功能、报警联动录像功能。

7系统同步可采用外同步、内同步、电源同步或其他形式的同步方式,以保证在图像切换时不产生明显的画面跳动。

8室外摄像机宜有防雷措施。

9数字记录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技术成熟、性能稳定可靠的产品。

2)图像记录、回放宜采用全双工方式,并可逐帧回放。

3)应具备硬盘状态提示、死机自动恢复、录像目录检索及回放、记录报警前5s图像等功能。

4)应具有应急备份措施。

5)宜具有防篡改功能。

4.3.24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的出入口,应能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包括出入时间权限、出入口权限、出入次数权限、出入方向权限、出入目标标识信息及载体权限。

2 设置的控制点及控制措施须确保在发生火警紧急情况下不能妨碍逃生行为,并应开放紧急通道。

3不设置公用码。授权人员应设置个人识别码,并设置定期更换个人识别码措施。

4宜在电子地图上直观地显示每个出入口的实时状态,如安全、报警、破坏或故障等。

5设计系统校时、自检和指示故障等功能,保证整个系统计时的一致性。

6系统软件发生异常后,3s内向控制安全管理系统发出故障报警。

7能自动存储出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和出入时间、地点,并能按天进行有效统计和记录、存档。

8识读装置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对非法进入和试图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合法操作应保证自动门的有效动作。一次有效操作自动门只能产生一次有效动作。

4.3.27 系统供电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其容量应适应运行环境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0.5h以上。

4.4.6 安全防范工程选用的设备器材应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当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4.7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时,前端设备应尽可能设置于爆炸危险区域外;当前端设备必须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应选用与爆炸危险介质相适应的防爆产品。

4.4.28 监控中心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防护安全防范工程的监控中心应为专用工作间,并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和紧急报警装置,与当地公安机关接处警中心应有通讯接口。

2一、二级防护安全防范工程的监控中心宜设独立的卫生间、值班人员休息间,总面积不宜小于40m2;三级防护安全防范工程监控中心可设在值班室。

4.5.6 民用机场安检区应设置防爆安检系统,包括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金属探测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检测仪、防爆装置及其他附属设备;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对进行安检的旅客、行李、证件及检查过程进行监视记录,应能迅速检索单人的全部资料。

4.5.7 民用机场航站楼的旅客迎送大厅、售票处、值机柜台、行李传送装置区、旅客候机隔离区、重要出入通道及其他特殊需要的部位,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记录。

4.5.8 旅客候机隔离厅(室)与非控制区相通的门、通道等部位及其他重要通道、要害部位的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4.5.9 机场控制区、飞行区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防设施建设标准》MH 7003的要求实施全封闭管理。在封闭区边界应设置围栏、围墙和周界防护系统。飞行区及其出入口,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和防冲撞路障。

4.5.13 应符合第~条的规定。

4.5.14 飞行区的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及防冲撞路障。

4.5.19 应符合第条的规定。

4.5.20 应符合第条的规定,摄像机数量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减少。

4.5.21 应符合第条、第条的规定。

4.5.28 视频图像记录应采用数字录像设备。

4.5.31 监控中心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防盗安全门与紧急报警装置。

2应是专用工作间,应有卫生间、值班人员休息室。

3一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面积不应小于30m2;二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面积不应小于20m2;三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可设在值班室内。

4.6.6 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行包房应设置防爆安检系统。旅客进站广厅应设置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手持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检测仪、防爆装置及附属设备;行包房应设置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4.6.7 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旅客候车区、站台、站前广场、进出站口、站内通道、进出站交通要道、客技站及其他有安防监控需要的场所和部位,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6.9 铁路车站要害部位,车站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供水设施等重点场所和部位,应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6.10 铁路车站的售票场所(含机房、票据库、进款室)、行包房、货场、货运营业厅(室)、编组场,应分别或综合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6.11 监控中心应独立设置。

4.6.13 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行包房应设置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4.6.15 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旅客候车区、站台、站前广场、进出站口、站内通道、进出站交通要道,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6.18 铁路车站要害部位应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6.20 应符合第条的规定。

4.6.23 应符合第条的规定。

4.6.25 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旅客候车区、站台、站前广场、进出站口、站内通道,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根据现场情况摄像机数量可适当减少)。

5.2.8 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控中心宜设在小区地理位置的中心,避开噪声、污染、振动和较强电磁场干扰的地方。可与住宅小区管理中心合建,使用面积应根据设备容量确定。

2监控中心设在一层时,应设内置式防护窗(或高强度防护玻璃窗)及防盗门。

3各安防子系统可单独设置,但由监控中心统一接收、处理来自各子系统的报警信息。

4 应留有与接处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5 应配置可靠的通信工具,发生警情时,能及时向接处警中心报警。

5.2.13 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5.2.8条第1、2款的规定。

2各子系统宜联动设置,由监控中心统一接收、处理来自各子系统的报警信息等。

3 应符合第条第4、5款的规定。

5.2.18 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5.2.8条第1、2款的规定。

2安全管理系统通过统一的管理软件实现监控中心对各子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统一接收、处理来自各子系统的报警信息等,且宜与小区综合管理系统联网。

3 应符合第条第4、5款的规定。

6.3.1 工程施工应按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局部调整和变更的,须填写“更改审核单”(见表6.3.1),或监理单位提供的更改单,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6.3.2 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随工验收。管线敷设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对管线敷设质量进行随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见表6.3.2)或监理单位提供的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7.1.2 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应由法定检验机构实施。

7.1.9 对系统中主要设备的检验,应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进行抽样;抽样率不应低于20%且不应少于3台;设备少于3台时应100%检验。

8.2.1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工程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并按照正式设计文件施工。工程必须经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并根据论证意见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由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工程经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后,必须完成正式设计,并按正式设计文件施工。

2 工程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1)工程调试开通后应试运行一个月,并按表8.2.1的要求做好试运行记录。

2)建设单位根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其内容包括:试运行起迄日期;试运行过程是否正常;故障(含误报警、漏报警)产生的日期、次数、原因和排除状况;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等。

3)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3 进行技术培训。根据工程合同有关条款,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使系统主要使用人员能独立操作。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供系统及其相关设备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

4 符合竣工要求,出具竣工报告。

1)工程项目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建成,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方案,经试运行基本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视为竣工。

2)工程竣工后,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工程竣工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对照设计文件安装的主要设备;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质量自我评估;维修服务条款以及竣工核算报告等。

5初验合格,出具初验报告。

1)工程正式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对工程进行初验,要求初验合格并写出工程初验报告。

2)初验报告的内容主要有:系统试运行概述;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对系统功能、效果进行检查的主观评价;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对安装设备的数量、型号进行核对的结果;对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表6.3.2)的复核结果等。

6工程检验合格并出具工程检验报告。

1)工程正式验收前,应按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进行系统功能检验和性能检验。实施工程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

2)工程检验后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准确、公正、完整、规范,并注重量化。

7工程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验收小组(委员会)提交下列验收图纸资料(全套,数量应满足验收的要求):

1)设计任务书。

2)工程合同。

3)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并附方案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名单)及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

4)正式设计文件与相关图纸资料(系统原理图、平面布防图及器材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监控中心布局图、器材设备清单以及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5)系统试运行报告。

6)工程竣工报告。

7)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8)工程竣工核算(按工程合同和被批准的正式设计文件,由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费用概预算执行情况作出说明)报告。

9)工程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见表6.3.2)。

10)工程检验报告。

8.3.4 验收结论与整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收判据。

1)施工验收判据:按表8.3.1的要求及其提供的合格率计算公式打分。按表6.3.2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质量进行复核、评估。

2)技术验收判据:按表8.3.2的要求及其提供的合格率计算公式打分。

3)资料审查判据:按表8.3.3的要求及其提供的合格率计算公式打分。

2 验收结论。

1)验收通过:根据验收判据所列内容与要求,验收结果优良,即按表8.3.1要求,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结果≥0.8;按表8.3.2要求,技术质量验收结果≥0.8;按表8.3.3要求,资料审查结果≥0.8的,判定为验收通过。

2)验收基本通过:根据验收判据所列内容与要求,验收结果及格,即、、均≥0.6,但达不到本条第2款第1项的要求,判定为验收基本通过。验收中出现个别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的,也可判为基本通过。

3)验收不通过:工程存在重大缺陷、质量明显达不到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要求,包括工程检验重要功能指标不合格,按验收判据所列的内容与要求,、、中出现一项<0.6的,或者凡重要项目(见表8.3.2中序号栏右上角打*的)检查结果只要出现一项不合格的,均判为验收不通过。

4)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应将验收通过、验收基本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验收结论填写于验收结论汇总表(表8.3.4),并对验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与要求(表8.3.1、表8.3.2、表8.3.3作为表8.3.4的附表)。

3 整改。

1)验收不通过的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问题,抓紧落实整改后方可再提交验收;工程复验时,对原不通过部分的抽样比例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执行。

2)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建议与要求,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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