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GB 50016-2014 现行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收藏

发布日期:2014-08-27

实施日期:2015-05-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倪照鹏,刘激扬,王宗存,沈纹,吴和俊,张磊,胡锐,张梅红,黄韬,张敏洁,郭景,黄德祥,卫大可,杜兰萍,马恒,卢国建,邱培芳,王炯,杜霞,王金元,高建民,郑晋丽,周详,宋晓勇,赵克伟,晁海鸥,李引擎,曾杰,刘祖玲,郭树林,丁宏军,沈友弟,陈云玉,谢树俊,郑实,刘建华,黄晓家,李向东,张凤新,宋孝春,寇九贵,郑铁一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5182·0238

出版时间:2018-04-01

售价 109.02

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标准编写规定及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的原则修订完善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的基本防火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本规范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是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8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7〕306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

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标准编写规定及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的原则修订完善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的基本防火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范围。

2.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及组合建造时的分隔要求。

3.明确了老年人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等的设置要求。

4.适当强化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安全疏散、避难与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此次局部修订共27条,分别为第5.1.1、5.1.3A、5.1.8、5.3.1A、5.4.4、5.4.4A、5.4.4B、5.5.8、5.5.13、5.5.13A、5.5.14、5.5.15、5.5.17、5.5.24A、6.2.2、6.7.4A、7.3.1、7.3.5、8.2.1、8.2.4、8.3.4、8.4.1、10.1.5、10.2.7、10.3.2、11.0.4、11.0.7条。其中新增7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订的内容,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倪照鹏 刘激扬 王宗存 沈纹 吴和俊 张磊 胡锐 张梅红 黄韬 张敏洁 郭景 黄德祥 卫大可

主要审查人:周畅 王栋 李树丛 江刚 朱显泽 车学娅 邸威 刘文利 徐宏庆 庄孙毅 赵良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第3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30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局部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4.1 一般规定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 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2 总平面布局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5.4 平面布置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6 建筑构造

6.1 防火墙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6.6 天桥、栈桥和管沟

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7 灭火救援设施

7.1 消防车道

7.2 救援场地和入口

7.3 消防电梯

7.4 直升机停机坪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8.3 自动灭火系统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1 一般规定

9.2 供暖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0 电气

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 木结构建筑

12 城市交通隧道

12.1 一般规定

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5 供电及其他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附录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修订说明

附录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and symbols

2.1 Terms

2.2 Symbols

3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

3.1 Classification of fire hazards

3.2 Fire resistance class of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

3.3 Stories,occupied area and plane arrangement of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

3.4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of factory buildings

3.5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of storages

3.6 Explosion prevention of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

3.7 Safe evacuation of factory buildings

3.8 Safe evacuation of storages

4 Class A,B,C liquid and gas tanks(tank farm)and stackyard for combustibles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4.2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of Class A,B,C liquid tanks(tank farm)

4.3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of combustible and combustion-supporting gas tanks(tank farm)

4.4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of LPG tanks(tank farm)

4.5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of stackyard for combustibles

5 Civil building

5.1 Classification and fire resistance class

5.2 General layout

5.3 Fire compartment and stories

5.4 Plane arrangement

5.5 Safe evacuation and refuge

6 Building construction

6.1 Fire wall

6.2 Building elements and shafts

6.3 Roof,blind ceiling and joints

6.4 Staircase and stair etc.

6.5 Fire door,fire window and fire roller shutter

6.6 Overpass,trestle and pipe trench

6.7 Building insulation and exterior wall finish system

7 Fire fighting and rescue facilities

7.1 Fire lane

7.2 Field for fire fighting

7.3 Fire elevator

7.4 Helicopter landing pad

8 Occupancies where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and equipment shall be installed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8.2 Indoor fire hydrant system

8.3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8.4 Fire alarm system

8.5 Smoke control and smoke exhaust system

9 Heating,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9.2 Heating

9.3 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

10 Electric system

10.1 Fire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10.2 Power line and electric equipment

10.3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ion indicating sign

11 Timber buildings

12 City road tunnel

12.0 General requirements

12.2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12.3 Ventilating and smoke exhaust system

12.4 Fire alarm system

12.5 Power supply and other requirements

Appendix A Calculation method of building height and stories

Appendix B Calculation method of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Appendix C The temperature-rise curve for fire resistance rating and performance criteria of load-bearing structure in tunnel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ppendix Combustion performance and fire resistance rating of building elements

5.1.3A

5.4.4 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4.4B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6.2.2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6.7.4A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本规范第条和第条的规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的厂房和仓库;

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65的室内消火栓。

3 体积大于5000m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办公建筑等;

4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 大、中型幼儿园,;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卷烟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营业厅;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0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0h。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 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 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 lx;

11.0.4 老年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房(库房)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

11.0.7 民用木结构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当木结构建筑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2 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1.0.7-1的规定。

3 房间内任一点至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1.0.7-1中有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建筑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11.0.7-2的规定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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