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废止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收藏

发布日期:2008-01-31

实施日期:2008-08-01

主编部门: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金元,洪元颐,温伯银,尹秀伟,王东林,王可崇,刘希清,刘迪先,孙兰,成彦,张文才,张汉武,李炳华,李雪佩,李朝栋,杨守权,杨德才,汪猛,陈汉民,陈众励,陈建飚,施沪生,胡又新,赵义堂,徐钟芳,郭晓岩,熊江,潘砚海,瞿二澜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4724

出版时间:2008-06-01

售价 76.50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代号;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6.自备应急电源;7.低压配电;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9.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电气照明;11.民用建筑物防雷;12.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5.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6.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17.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9.计算机网络系统;20.通信网络系统;21.综合布线系统;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24.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人防工程、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代号;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6.自备应急电源;7.低压配电;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9.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电气照明;11.民用建筑物防雷;12.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5.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6.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17.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9.计算机网络系统;20.通信网络系统;21.综合布线系统;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24.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取消了室外架空线路、电力设备防雷和声、像节目制作3章;2.增加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和电子信息设备机房4章;3.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 邮编:110003)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ABB(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伟雄集团 浙江泰科热控湖州有限公司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金元 洪元颐 温伯银(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序)尹秀伟 王东林 王可崇 刘希清刘迪先 孙兰 成彦 张文才张汉武 李炳华 李雪佩 李朝栋杨守权 杨德才 汪猛 陈汉民陈众励 陈建飚 施沪生 胡又新赵义堂 徐钟芳 郭晓岩 熊江潘砚海 瞿二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80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6—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6.2、14.9.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8年1月31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代号

2.1 术语

2.2 代号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5 负荷计算

3.6 无功补偿

4 配变电所

4.1 一般规定

4.2 所址选择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5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4.6 10(6)kV配电装置

4.7 低压配电装置

4.8 电力电容器装置

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4.10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1 一般规定

5.2 继电保护

5.3 电气测量

5.4 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

5.5 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6 自备应急电源

6.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6.2 应急电源装置(EPS)

6.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7 低压配电

7.1 一般规定

7.2 低压配电系统

7.3 特低电压配电

7.4 导体选择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8.1 一般规定

8.2 直敷布线

8.3 金属导管布线

8.4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8.5 金属线槽布线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8.7 电力电缆布线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8.9 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

8.10 电缆桥架布线

8.11 封闭式母线布线

8.12 电气竖井内布线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9.1 一般规定

9.2 电动机

9.3 传输系统

9.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9.5 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

9.6 舞台用电设备

9.7 医用设备

9.8 体育场馆设备

10 电气照明

10.1 一般规定

10.2 照明质量

10.3 照明方式与种类

10.4 照明光源与灯具

10.5 照度水平

10.6 照明节能

10.7 照明供电

10.8 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10.9 建筑景观照明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11.1 一般规定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11.6 接闪器

11.7 引下线

11.8 接地网

11.9 防雷击电磁脉冲

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12.1 一般规定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12.3 保护接地范围

12.4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12.5 接地网

12.6 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12.7 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

12.8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12.9 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13.3 系统设计

13.4 消防联动控制

13.5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

13.6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13.7 消防专用电话

13.8 火灾应急照明

13.9 系统供电

13.10 导线选择及敷设

13.11 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13.12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13.13 接地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4.2 入侵报警系统

14.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14.5 电子巡查系统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14.7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14.8 管线敷设

14.9 监控中心

14.10 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1 一般规定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15.3 接收天线

15.4 自设前端

15.5 传输与分配网络

15.6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7 线路敷设

15.8 供电、防雷与接地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16.1 一般规定

16.2 广播系统

16.3 扩声系统

16.4 会议系统

16.5 设备选择

16.6 设备布置

16.7 线路敷设

16.8 控制室

16.9 电源与接地

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17.1 一般规定

17.2 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17.3 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17.4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17.5 时钟系统

17.6 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

17.7 供电、防雷及接地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1 一般规定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18.3 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

18.4 控制网络层(分站)

18.5 现场网络层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18.8 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18.9 热交换系统

18.10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18.11 生活给水、中水与排水系统

18.12 供配电系统

18.13 公共照明系统

18.14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18.16 监控表

18.17 机房工程及防雷与接地

19 计算机网络系统

19.1 一般规定

19.2 网络设计原则

19.3 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19.4 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19.5 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19.6 广域网连接

19.7 网络应用

20 通信网络系统

20.1 一般规定

20.2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20.3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

20.4 会议电视系统

20.5 无线通信系统

20.6 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

20.7 通信配线与管道

21 综合布线系统

21.1 一般规定

21.2 系统设计

21.3 系统配置

21.4 系统指标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21.6 工作区设备

21.7 缆线选择和敷设

21.8 电气防护和接地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22.1 一般规定

22.2 电磁环境卫生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22.5 电源干扰的防护

22.6 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

22.7 管线设计

22.8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23.1 一般规定

23.2 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23.3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23.4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23.5 消防与安全

24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24.1 一般规定

24.2 自动化仪表的选择

24.3 热工检测与控制

24.4 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24.5 供电

24.6 仪表盘、台

24.7 仪表控制室

24.8 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

24.9 缆线选择与敷设

24.10 接地

24.11 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附录B 部分场所照明标准值

附录C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附录D 浴室区域的划分

附录E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附录F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附录G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附录H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附录J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DDC监控表

附录K BAS监控点一览表

附录L 综合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

本规范用词说明

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4.9.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9.2 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7.4.2 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

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7.4.6 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7.5.2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器。

7.6.2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7.6.4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7.7.5 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5s;

2 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11.1.7 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11.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4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1.2.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 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且小于或等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 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 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11.6.1 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11.8.9 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11.9.5 当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

12.2.3 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12.2.6 IT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

12.3.4 下列部分严禁保护接地:

1 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2 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3 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4 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

12.5.2 在地下禁止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导体。

12.5.4 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线槽在内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PEN导体必须与相导体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12.6.2 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保护接地芯导体,且该芯导体严禁用来通过工作电流。

14.9.4 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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