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2012 现行
Design code for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of civil buildings 收藏

发布日期:2012-01-21

实施日期:2012-1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徐伟,邹瑜,徐宏庆,孙敏生,潘云钢,金丽娜,李先庭,寿炜炜,马伟骏,王国复,赵晓宇,于晓明,董重成,伍小亭,王谦,戎向阳,马友才,吴大农,张旭,朱能狄,洪发,刘鸣,孙延勋,毛红卫,王钊,阮新,贾晶,刘一民,程乃亮,叶水泉,张寒晶,朱江卫,丛旭日,杨利明,傅立新,于向阳,王舜立,邵康文,李振华,魏光远,张翯翚,郭建雄,王聪慧,张时聪,陈曦,孙峙峰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21831

出版时间:2012-08-01

售价 23.46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本规范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10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室内空气设计参数、室外设计计算参数、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冷源与热源、检测与监控、消声与隔振、绝热与防腐。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暖通空调规范编制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 100013)。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家气象信息中心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同济大学 天津大学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建(北京)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 安徽安泽电工有限公司 杭州源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丹佛斯(上海)自动控制有限公司 北京普来福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际高建业有限公司 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远大空调有限公司 新疆绿色使者空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迅杰科技有限公司 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鸿业同行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徐伟 邹瑜 徐宏庆 孙敏生 潘云钢 金丽娜 李先庭 寿炜炜 马伟骏 王国复 赵晓宇 于晓明 董重成 伍小亭 王谦 戎向阳 马友才 吴大农 张旭 朱能狄 洪发 刘鸣 孙延勋 毛红卫 王钊 阮新 贾晶 刘一民 程乃亮 叶水泉 张寒晶 朱江卫 丛旭日 杨利明 傅立新 于向阳 王舜立 邵康文 李振华 魏光远 张翯翚 郭建雄 王聪慧 张时聪 陈曦 孙峙峰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吴元炜 吴德绳 郎四维 江亿 李娥飞 许文发 罗继杰 曹越 郑官振 钟朝安 徐明 张瑞武 毛明强 丁力行 李著萱 张小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7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36-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6(1)、5.2.1、5.3.5、5.3.10、5.4.3(1)、5.4.6、5.5.1、5.5.5、5.5.8、5.6.1、5.6.6、5.7.3、5.9.5、5.10.1、6.1.6、6.3.2、6.3.9(2)、6.6.13、6.6.16、7.2.1、7.2.10、7.2.11(1、3)、7.5.2(3)、7.5.6、8.1.2、8.1.8、8.2.2、8.2.5、8.3.4(1)、8.3.5(4)、8.5.20(1)、8.7.7(4)、8.10.3(1、2、3)、8.11.14、9.1.5(1、2、3、4)、9.4.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中相应条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月21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4 室外设计计算参数

4.1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4.2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5 供暖

5.1 一般规定

5.2 热负荷

5.3 散热器供暖

5.4 热水辐射供暖

5.5 电加热供暖

5.6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5.7 户式燃气炉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

5.8 热空气幕

5.9 供暖管道设计及水力计算

5.10 集中供暖系统热计量与室温调控

6 通风

6.1 一般规定

6.2 自然通风

6.3 机械通风

6.4 复合通风

6.5 设备选择与布置

6.6 风管设计

7 空气调节

7.1 一般规定

7.2 空调负荷计算

7.3 空调系统

7.4 气流组织

7.5 空气处理

8 冷源与热源

8.1 一般规定

8.2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

8.3 热泵

8.4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

8.5 空调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8.6 冷却水系统

8.7 蓄冷与蓄热

8.8 区域供冷

8.9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

8.10 制冷机房

8.11 锅炉房及换热机房

9 检测与监控

9.1 一般规定

9.2 传感器和执行器

9.3 供暖通风系统的检测与监控

9.4 空调系统的检测与监控

9.5 空调冷热源及其水系统的检测与监控

10 消声与隔振

10.1 一般规定

10.2 消声与隔声

10.3 隔振

11 绝热与防腐

11.1 绝热

11.2 防腐

附录A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附录B 室外空气计算温度简化方法

附录C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

附录D 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

附录E 夏季空气调节大气透明度分布图

附录F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附录G 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

附录H 夏季空调冷负荷简化计算方法计算系数表

附录J 蓄冰装置容量与双工况制冷机的空调标准制冷量

附录K 设备与管道最小保温、保冷厚度及冷凝水管防结露厚度选用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制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Indoor Air Design Conditions

4 Outdoor Design Conditions

4.1 Outdoor Air Design Conditions…

4.2 Solar Irradiance in Summer

5 Heating

5.1 General Requirement

5.2 Heating Load Calculation

5.3 Radiator Heating

5.4 Hot Water Radiant Heating

5.5 Electric Heating

5.6 Gas-fired Infrared Heating

5.7 Unitary Gas Furnace Heating&Unitary Air Source Heat Pump Heating

5.8 Warm Air Curtain

5.9 Heating Pipeline Design and Hydraulic Calculation

5.10 Heat Metering and Temperature Control

6 Ventilation

6.1 General Requirement

6.2 Natural Ventilation

6.3 Mechanical Ventilation

6.4 Hybrid Ventilation

6.5 Equipment Selection and Layout

6.6 Duct Design

7 Air Conditioning

7.1 General Requirement

7.2 Cooling Load Calculation

7.3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7.4 Space Air Diffusion

7.5 Air Handling

8 Heating&Cooling Source

8.1 General Requirement

8.2 Compression-type Water Chiller

8.3 Heat Pump

8.4 Lithium-bromide Absorption-type Water Chiller

8.5 Hot&Chilled Water System and Condensed Water System

8.6 Cooling Water System

8.7 Thermal Storage

8.8 District Cooling

8.9 Combined Cool,Heat and Power

8.10 Chiller Plant Room

8.11 Boilers Room

9 Monitor&Control

9.1 General Requirement

9.2 Transducer and Actuator

9.3 Monitor and Control of Heating and Ventilation System

9.4 Monitor and Control of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9.5 Monitor and Control of Heating&Cooling Source and Water System of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10 Noise Reduction and Vibration Isolation

10.1 General Requirement

10.2 Noise Reduction and Sound Insulation

10.3 Vibration Isolation

1 1 Heat Insulation and Corrosion Prevention

11.1 Heating Insulation

11.2 Corrosion Prevention

Appendix A Outdoor Air Design Conditions

Appendix B Simplified Statistic Methods for Outdoor Air Design Temperature

Appendix C Global Solar Irradiance for Summer

Appendix D Solar Irradiance Through Standard Window Glass for Summer

Appendix E Distribution Map of Atmospheric Transparency for Summer Air Conditioning

Appendix F Heat Loss for Heating Cold Air Infiltrated through Gaps of Doors and Windows

Appendix G Orientation Correction Factor for Cold Air Infiltration

Appendix H Calculation Coefficients of Simplified Method for Cooling Load

Appendix J Capacity of Ice Storage Equipment and Standard Rating of Duplex Refrigerating Machine

Appendix K Minimum Insulation Thickness of Equipment,Pipe and Duct and Anti-condensation Thickness of Condensate Water Pipe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0.6 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2 设置新风系统的居住建筑和医院建筑,所需最小新风量宜按换气次数法确定。居住建筑换气次数宜符合表3.0.6-2规定,医院建筑换气次数宜符合表3.0.6-3规定。

3 高密人群建筑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按人员密度确定,且应符合表3.0.6-4规定。

5.2.1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5.3.5 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5.3.10 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5.4.3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2 与土壤接触的底层,应设置绝热层;设置绝热层时,绝热层与土壤之间应设置防潮层;

3 潮湿房间,填充层上或面层下应设置隔离层。

5.4.6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5.5.1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

1 供电政策支持;

2 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且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4 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 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5.5.5 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5.5.8 安装于距地面高度180cm以下的电供暖元器件,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5.6.1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

5.6.6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0.5次/h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5.7.3 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

5.9.5 当供暖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5.10.1 集中供暖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具备室温调控功能。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装置必须采用热量表。

6.1.6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 有防疫的卫生要求时。

6.3.2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除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2 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

3 用于排出密度大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时,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排风口,其下缘至地板距离不大于0.3m;

4 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6.3.9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3 放散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设备;

4 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当事故通风量大于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所要求的风量时,宜设置双风机或变频调速风机;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事故通风要求;

5 事故排风系统室内吸风口和传感器位置应根据放散物的位置及密度合理设计;

6 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宜小于6m;

3)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应远离火源30m以上,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

4)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不宜朝向空气正压区。

6.6.13 高温烟气管道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6.6.16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空调机房。

7.2.1 除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热、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外,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空调区的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进行计算。

7.2.10 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空调区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7.2.11 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末端设备设有温度自动控制装置时,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按所服务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2 末端设备无温度自动控制装置时,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按所服务各空调区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

3 应计入新风冷负荷、再热负荷以及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4 应考虑所服务各空调区的同时使用系数。

7.5.2 凡与被冷却空气直接接触的水质均应符合卫生要求。空气冷却采用天然冷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的温度、硬度等符合使用要求;

2 地表水使用过后的回水予以再利用;

3 使用过后的地下水应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造成污染。

7.5.6 空调系统不得采用氨作制冷剂的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

8.1.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

1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当冬季电力供应充足、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时;

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直接电热用量需求的建筑;

4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要求较高的建筑。

8.1.8 空调冷(热)水和冷却水系统中的冷水机组、水泵、末端装置等设备和管路及部件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其额定工作压力。

8.2.2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超过1.1。

8.2.5 采用氨作制冷剂时,应采用安全性、密封性能良好的整体式氨冷水机组。

8.3.4 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通过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和对浅层地能资源的勘察,确定地埋管换热系统实施的可行性与经济性;

2 当应用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时,应进行岩土热响应试验,并应利用岩土热响应试验结果进行地埋管换热器的设计;

3 地埋管的埋管方式、规格与长度,应根据冷(热)负荷、占地面积、岩土层结构、岩土体热物性和机组性能等因素确定;

4 地埋管换热系统设计应进行全年供暖空调动态负荷计算,最小计算周期宜为1年。计算周期内,地源热泵系统总释热量和总吸热量宜基本平衡;

5 应分别按供冷与供热工况进行地埋管换热器的长度计算。当地埋管系统最大释热量和最大吸热量相差不大时,宜取其计算长度的较大者作为地埋管换热器的长度;当地埋管系统最大释热量和最大吸热量相差较大时,宜取其计算长度的较小者作为地埋管换热器的长度,采用增设辅助冷(热)源,或与其他冷热源系统联合运行的方式,满足设计要求;

6 冬季有冻结可能的地区,地埋管应有防冻措施。

8.3.5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的持续出水量应满足地源热泵系统最大吸热量或释热量的要求;地下水的水温应满足机组运行要求,并根据不同的水质采取相应的水处理措施;

2 地下水系统宜采用变流量设计,并根据空调负荷动态变化调节地下水用量;

3 热泵机组集中设置时,应根据水源水质条件确定水源直接进入机组换热器或另设板式换热器间接换热;

4 应对地下水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确保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且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8.5.20 空调热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空调热水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2 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9.6对热水供暖管道的要求。

8.7.7 水蓄冷(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蓄冷水温不宜低于4℃,蓄冷水池的蓄水深度不宜低于2m;

2 当空调水系统最高点高于蓄冷(或蓄热)水池设计水面时,宜采用板式换热器间接供冷(热);当高差大于10m时,应采用板式换热器间接供冷(热)。如果采用直接供冷(热)方式,水路设计应采用防止水倒灌的措施;

3 蓄冷水池与消防水池合用时,其技术方案应经过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批,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保证消防供水的要求;

4 蓄热水池不应与消防水池合用。

8.10.3 氨制冷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氨制冷机房单独设置且远离建筑群;

2 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供暖;

3 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同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2次,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4 制冷剂室外泄压口应高于周围50m范围内最高建筑屋脊5m,并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或杂物进入泄压管的装置;

5 应设置紧急泄氨装置,在紧急情况下,能将机组氨液溶于水中,并排至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储罐或水池。

8.11.14 锅炉房及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9.1.5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的能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量燃料的消耗量;

2 应计量耗电量;

3 应计量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 应计量补水量;

5 应计量集中空调系统冷源的供冷量;

6 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

9.4.9 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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