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7-01-24
实施日期:2007-07-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东靖飞,宋旭东,马恒,沈纹,石守文,田野,伍建许,汪映标,林凯前,陈雪峰,高振锡,岳大可,陆曦,刘庭全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058·840
出版时间:2007-04-01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ISO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相关标准,对GB 50263—97做了补充和修改。增加了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内容,补充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本规范的修订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ISO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相关标准,对GB 50263—97做了补充和修改。增加了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内容,补充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本规范的修订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6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进场检验、系统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 云南天宵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威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 广东卫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坚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东靖飞 宋旭东 马恒 沈纹 石守文 田野 伍建许 汪映标 林凯前 陈雪峰 高振锡 岳大可 陆曦 刘庭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6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6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8 (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进场检验
4.1 一般规定
4.2 材料
4.3 系统组件
5 系统安装
5.1 一般规定
5.2 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
5.3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
5.4 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5.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
5.6 喷嘴的安装
5.7 预制灭火系统的安装
5.8 控制组件的安装
6 系统调试
6.1 一般规定
6.2 调试
7 系统验收
7.1 一般规定
7.2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7.3 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
7.4 系统功能验收
8 维护管理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B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划分
附录C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记录
附录D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记录
附录E 试验方法
附录F 气体灭火系统维护检查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3.0.8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返工或更换设备,并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返修处理改变了组件外形但能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使用要求,可按经批准的处理技术方案和协议文件进行验收。
3 经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时,严禁验收。
4.2.1 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出厂合格证与质量检验报告。
4.2.4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剂、管材及管道连接件,应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设计有复验要求的。
2 对质量有疑义的。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4.3.2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2 设计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5.2.2 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7 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6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做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1节的规定执行。
5.5.4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1节的规定执行。
6.1.5 调试项目应包括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应按本规范表C-4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7.1.2 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D-1进行资料核查;并按本规范表D-2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1项为不合格时判定系统为不合格。
8.0.3 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按本规范表F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