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 GB 50429-2007 现行
Code for design of aluminium structures 收藏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8-03-01

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现代建筑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其林,杨联萍,姚念亮,吴明儿,丁洁民,王平山,吕西林,杨仁杰,李静斌,吴水根,吴亚舸,吴志平,吴芸,何卫良,邱枕戈,张铮,张军涛,陈国栋,金鑫,屈文俊,孟根宝力高,赵华,胡全成,倪月,徐国军,黄庆文,黄明鑫,董震,焦瑜,谢子孟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058·968

出版时间:2008-01-01

售价 15.18

在编制本规范过程中,进行了系统的试验研究和理论分析,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在铝合金结构设计和施工方面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欧洲、美国和日本的有关设计规范和设计手册,考虑了我国现有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在力争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实践、与其他标准协调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的铝合金结构设计,不适用于直接受疲劳动力荷载的承重结构和构件设计。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2002~2003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本规范由同济大学、现代建筑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在编制本规范过程中,进行了系统的试验研究和理论分析,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在铝合金结构设计和施工方面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欧洲、美国和日本的有关设计规范和设计手册,考虑了我国现有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在力争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实践、与其他标准协调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有11章3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材料,基本设计规定,板件的有效截面,受弯构件的计算,轴心受力构件的计算,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的计算,连接计算,构造要求,铝合金面板。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同济大学和现代建筑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对本规范的意见和建议,请寄至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邮编:200092;传真:021—65980644)。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 现代建筑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精锐国际建筑系统有限公司 广东金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高新铝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亚泽金属屋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幕墙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其林 杨联萍 姚念亮 吴明儿(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丁洁民 王平山 吕西林 杨仁杰 李静斌 吴水根 吴亚舸 吴志平 吴芸 何卫良 邱枕戈 张铮 张军涛 陈国栋 金鑫 屈文俊 孟根宝力高 赵华 胡全成 倪月 徐国军 黄庆文 黄明鑫 董震 焦瑜 谢子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72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29—2007,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3.1、4.1.2、4.1.3、4.1.4、4.2.2、4.3.4、4.3.5、4.3.6、10.4.3、10.5.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材料

3.1 结构铝

3.2 连接

3.3 热影响区

4 基本设计规定

4.1 设计原则

4.2 荷载和荷载效应计算

4.3 设计指标

4.4 结构或构件变形的规定

4.5 构件的计算长度和容许长细比

5 板件的有效截面

5.1 一般规定

5.2 受压板件的有效厚度

5.3 焊接板件的有效厚度

5.4 有效截面的计算

6 受弯构件的计算

6.1 强度

6.2 整体稳定

7 轴心受力构件的计算

7.1 强度

7.2 整体稳定

8 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的计算

8.1 强度

8.2 整体稳定

9 连接计算

9.1 紧固件连接

9.2 焊缝连接

10 构造要求

10.1 一般规定

10.2 螺栓连接和铆钉连接

10.3 焊缝连接

10.4 防火、隔热

10.5 防腐

11 铝合金面板

11.1 一般规定

11.2 强度

11.3 稳定

11.4 组合作用

11.5 构造要求

附录A 结构用铝合金材料力学性能

附录B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附录C 受弯构件的整体稳定系数

本规范用词说明

3.3.1 采用焊接铝合金结构时,必须考虑热影响区材料强度降低带来的不利影响。热影响区范围内强度的折减系数应按表3.3.1采用。

4.1.2 在铝合金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铝合金材料牌号及供货状态、连接材料的型号和对铝合金材料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

4.1.3 铝合金结构应按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包括:构件和连接的强度破坏和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结构和构件丧失稳定,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和结构倾覆。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包括:影响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

4.1.4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铝合金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铝合金结构时,应按规定的荷载效应组合。

4.2.2 设计铝合金结构时,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值系数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采用,其中对设计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5。

4.3.4 铝合金材料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3.4采用。

4.3.5 铝合金结构普通螺栓和铆钉连接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3.5-1和表4.3.5-2采用。

4.3.6 铝合金结构焊缝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3.6采用。

10.4.3 铝合金结构的表面长期受辐射热温度达80℃以上时,应加隔热层或采用其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5.1 当铝合金材料与除不锈钢以外的其他金属材料或含酸性或碱性的非金属材料接触、紧固时,应采用隔离材料,防止与其直接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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