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 GB 50585-2010 废止
Occupational safety code for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收藏

发布日期:2010-05-31

实施日期:2010-12-01

主编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戴一鸣,黄升平,徐张建,韩明高文明,龚渊,柯国生,郑也平,陈加才,赵治海,刁呈城,刘珠雄,蔡永明,林增忠,陈北溪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177·446

出版时间:2010-09-01

售价 59.40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充分考虑岩土工程勘察主要作业工序和作业环境中可能存在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因素,而规定采取的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勘察、安全监督单位的意见,对各章节进行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安全生产管理。

本规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和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充分考虑岩土工程勘察主要作业工序和作业环境中可能存在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因素,而规定采取的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勘察、安全监督单位的意见,对各章节进行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13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勘探作业,特殊作业条件勘察,室内试验,原位测试与检测,工程物探,勘察设备,勘察用电和用电设备,防火、防雷、防爆、防毒、防尘和作业环境保护,勘察现场临时用房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管理组(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通湖路188号,邮政编码:3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分会 福建泉州岩土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戴一鸣 黄升平 徐张建 韩明高文明 龚渊 柯国生 郑也平 陈加才 赵治海 刁呈城 刘珠雄 蔡永明 林增忠 陈北溪

主要审查人:沈小克 张炜 赵跃平 张海东 化建新 刘金光 董忠级 蒋建良 赖树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8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85-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4、3.0.10、4.1.1、6.1.9、6.3.2、8.1.5、8.1.7、9.1.5、10.2.1、11.1.3、11.2.5、12.1.1、12.2.7、12.3.5、12.5.2、12.6.5、12.8.5、13.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4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

4.1 一般规定

4.2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

4.3 地质点和勘探点测放

5 勘探作业

5.1 一般规定

5.2 钻探作业

5.3 槽探和井探

5.4 洞探

6 特殊作业条件勘察

6.1 水域勘察

6.2 特殊场地和特殊地质条件勘察

6.3 特殊气象条件勘察

7 室内试验

7.1 一般规定

7.2 试验室用电

7.3 土、水试验

7.4 岩石试验

8 原位测试与检测

8.1 一般规定

8.2 原位测试

8.3 岩土工程检测

9 工程物探

9.1 一般规定

9.2 陆域作业

9.3 水域作业

9.4 人工震源

10 勘察设备

10.1 一般规定

10.2 钻探设备

10.3 勘察辅助设备

11 勘察用电和用电设备

11.1 一般规定

11.2 勘察现场临时用电

11.3 用电设备维护与使用

12 防火、防雷、防爆、防毒、防尘和作业环境保护

12.1 一般规定

12.2 危险品储存和使用

12.3 防火

12.4 防雷

12.5 防爆

12.6 防毒

12.7 防尘

12.8 作业环境保护

13 勘察现场临时用房

13.1 一般规定

13.2 住人临时用房

13.3 非住人临时用房

附录A 勘察作业危险源辨识和评价

附录B 勘察机械设备防冻措施

附录C 粉尘浓度测定技术要求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制定说明

3.0.4 勘察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培训,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作业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3.0.10 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勘察作业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4.1.1 勘察作业组成员不应少于2人,作业时两人之间距离不应超出视线范围,并应配备通信设备或定位仪器,严禁单人进行作业。

6.1.9 水域勘察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埋设的套管、井口管和留置在水域的其他障碍物。

6.3.2 特殊气象、水文条件时,水域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雾或浪高大于1.5m时,勘探作业船舶和水上勘探平台等严禁抛锚、起锚、迁移和定位作业,交通船舶不得靠近漂浮钻场接送作业人员;

2 浪高大于2.0m时,勘探作业船舶和水上勘探平台等漂浮钻场严禁勘探作业;

3 5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勘察作业;6级以上大风或接到台风预警信号时,应立即撤船回港;

4 在江、河、溪、谷等水域勘察作业时,接到上游洪峰警报后应停止作业,并应撤离作业现场靠岸度汛。

8.1.5 堆载平台加载、卸载和试验期间,堆载高度1.5倍范围内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8.1.7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由持上岗证的人员指挥和操作,人员严禁滞留在起重臂和起重物下。起重机严禁载运人员。

9.1.5 采用爆炸震源作业前,应确定爆炸危险边界,并应设置安全隔离带和安全标志,同时应部署警戒人员或警戒船。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

10.2.1 钻探机组迁移时,钻塔必须落下,非车装钻探机组严禁整体迁移。

11.1.3 接驳供电线路、拆装和维修用电设备必须由持证电工完成,严禁带电作业。

11.2.5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单独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和开关箱,一个开关箱严禁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

12.1.1 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危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专业安全教育、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应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12.2.7 放射性试剂和放射源必须存放在铅室中。

12.3.5 在林区、草原、化工厂、燃料厂及其他对防火有特别要求的场地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当地有关部门的防火规定。

12.5.2 爆炸、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应取得相应类别的安全作业证书。

12.6.5 使用剧毒药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重责任制,使用时必须双人作业,作业中途不得擅离职守。

12.8.5 有毒物质、易燃易爆物品、油类、酸碱类物质和有害气体严禁向城市下水道和地表水体排放。

13.2.1 住人临时用房严禁存放柴油、汽油、氧气瓶、乙炔气瓶、煤气罐等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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