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2001 废止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steel structures 收藏

发布日期:2002-01-10

实施日期:2002-03-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编单位: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

主要起草人:侯兆欣,何奋韬,于之绰,王文涛,何乔生,贺贤娟,路克宽,刘景凤,史进,鲍广鑑,陈国津,尹敏达,马乃广,李海峰,钱卫军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058·472

出版时间:2018-01-01

售价 52.20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方针,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为基础,进行全面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单层、多层、高层以及网架、压型金属板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关于印发《二〇〇〇至二〇〇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5—95和《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221—95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方针,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为基础,进行全面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5章,包括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规定、原材料及成品进场、焊接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钢构件组装工程、钢构件预拼装工程、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压型金属板工程、钢结构涂装工程、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以及9个附录。将钢结构工程原则上分成10个分项工程,每一个分项工程单独成章。“原材料及成品进场”虽不是分项工程,但将其单独列章是为了强调和强化原材料及成品进场准入,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单独列章是为了更好地便于质量验收工作的操作。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邮政编码10008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武钢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京冶建设工程承包公司 北京市远达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三局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机械施工公司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诸城高强度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喜利得(中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侯兆欣 何奋韬 于之绰 王文涛 何乔生 贺贤娟 路克宽 刘景凤 史进 鲍广鑑 陈国津 尹敏达 马乃广 李海峰 钱卫军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11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〇〇〇至二〇〇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05—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4.2.1、4.3.1、4.4.1、5.2.2、5.2.4、6.3.1、8.3.1、10.3.4、11.3.5、12.3.4、14.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5—95和《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221—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二年一月十日

目录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4 原材料及成品进场

4.1 一般规定

4.2 钢材

4.3 焊接材料

4.4 连接用紧固标准件

4.5 焊接球

4.6 螺栓球

4.7 封板、锥头和套筒

4.8 金属压型板

4.9 涂装材料

4.10 其他

5 钢结构焊接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钢构件焊接工程

5.3 焊钉(栓钉)焊接工程

6 紧固件连接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普通紧固件连接

6.3 高强度螺栓连接

7 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

7.1 一般规定

7.2 切割

7.3 矫正和成型

7.4 边缘加工

7.5 管、球加工

7.6 制孔

8 钢构件组装工程

8.1 一般规定

8.2 焊接H型钢

8.3 组装

8.4 端部铣平及安装焊缝坡口

8.5 钢构件外形尺寸

9 钢构件预拼装工程

9.1 一般规定

9.2 预拼装

10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2 基础和支承面

10.3 安装和校正

11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2 基础和支承面

11.3 安装和校正

12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2 支承面顶板和支承垫块

12.3 总拼与安装

13 压型金属板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2 压型金属板制作

13.3 压型金属板安装

14 钢结构涂装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2 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

14.3 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

15 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附录A 焊缝外观质量标准及尺寸允许偏差

附录B 紧固件连接工程检验项目

附录C 钢构件组装的允许偏差

附录D 钢构件预拼装的允许偏差

附录E 钢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

附录F 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层厚度测定方法

附录G 钢结构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

附录H 钢结构工程有关观感质量检查项目

附录J 钢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4.2.1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3.1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4.1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5.2.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5.2.4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 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 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贯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G/T 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G/T 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6.3.1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见本规范附录B。

检验方法:检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8.3.1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构件直立,在两端支承后,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10.3.4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测量。

11.3.5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5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对于整体垂直度,可采用激光经纬仪、全站仪测量,也可根据各节柱的垂直度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对于整体平面弯曲,可按产生的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

12.3.4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检查数量:跨度24m及以下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跨度24m以上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水准仪实测。

14.2.2 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μm。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干漆膜测厚仪检查。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14.3.3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涂层厚度测量仪、测针和钢尺检查。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 24:90的规定及本规范附录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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