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烟囱设计规范 GB 50051-2002 废止
Code for design of chimneys 收藏

发布日期:2003-01-10

实施日期:2003-05-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编单位:包头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主要起草人:牛春良,杨春田,于淑琴,宋玉普,卫云亭,陆卯生,赵德厚,鞠洪国,王赞泓,黄惠嘉,黄承逵,赵国藩,岳鹤龄,狄原沆,傅国勤,魏业培,张长信,蔡洪良,解宝安,乔永胜,郭亮,朱向前,张小平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058·516

出版时间:2003-04-01

售价 48.60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理论研究和试验研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烟囱工程设计经验和科研成果,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用于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钢烟囱、套筒式烟囱、多管式烟囱、烟囱基础和烟道设计。

根据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文件及[(99)建标标便字第20号]文的要求,由包头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对1983年国家计委批准的《烟囱设计规范》GBJ 51—83进行全面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理论研究和试验研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烟囱工程设计经验和科研成果,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3章和3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原规范采用的基本安全系数表示的极限状态设计法,改为采用荷载分项系数、组合系数、材料分项系数的近似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

2.对钢筋混凝土烟囱增加了筒壁双侧配筋及开设两个孔洞的计算公式。

3.增加了套筒式烟囱、多管式烟囱、钢烟囱和烟道内容。

4.增加了烟囱防腐和航空障碍灯内容。

5.增加了烟囱横风向风振、地下温度场、竖向地震作用及环壁法受热温度等计算公式。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包头钢铁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包头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管理组(包头市130信箱,邮编:014010,传真:0472—2128941 E-mail:beris@public.hh.nm.cn)。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包头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西北电力设计院 华东电力设计院 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 中国成都化工工程公司 长沙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计量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牛春良 杨春田 于淑琴 宋玉普 卫云亭 陆卯生 赵德厚 鞠洪国 王赞泓 黄惠嘉 黄承逵 赵国藩 岳鹤龄 狄原沆 傅国勤 魏业培 张长信 蔡洪良 解宝安 乔永胜 郭亮 朱向前 张小平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烟囱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1—2002,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3、3.2.2、4.1.6、5.2.1、5.6.1、5.6.2、6.6.10、7.1.1、7.1.2、8.1.4、9.3.3、11.6.7、11.6.8、11.6.12、11.6.13、13.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烟囱设计规范》GBJ 51—83及原《烟囱设计规范》GBJ 51—83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一月+日

目录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的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材料

3.1 砖石

3.2 混凝土

3.3 钢筋和钢材

3.4 材料热工计算指标

4 设计基本规定

4.1 设计原则

4.2 一般规定

4.3 烟囱受热温度允许值

4.4 钢筋混凝土烟囱筒壁的规定限值

5 荷载与作用

5.1 荷载与作用的分类

5.2 风荷载

5.3 安装检修荷载

5.4 裹冰荷载

5.5 地震作用

5.6 温度作用

6 砖烟囱

6.1 一般规定

6.2 水平截面计算

6.3 环箍计算

6.4 环筋计算

6.5 竖向钢筋计算

6.6 构造规定

7 单筒式钢筋混凝土烟囱

7.1 一般规定

7.2 附加弯矩计算

7.3 烟囱筒壁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7.4 烟囱筒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

7.5 构造规定

8 套筒式和多管式烟囱

8.1 一般规定

8.2 计算规定

8.3 构造规定

9 钢烟囱

9.1 一般规定

9.2 塔架式钢烟囱

9.3 自立式钢烟囱

9.4 拉索式钢烟囱

10 烟囱的防腐蚀

10.1 一般规定

10.2 排放腐蚀性烟气的烟囱结构型式选择

10.3 砖烟囱的防腐蚀设计

10.4 单筒式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防腐蚀设计

10.5 砖内筒的套筒式和多管式烟囱的防腐蚀设计

10.6 钢内筒的套筒式和多管式烟囱的防腐蚀设计

10.7 钢烟囱的防腐蚀设计

10.8 烟道结构的防腐蚀设计

11 烟囱基础

11.1 一般规定

11.2 地基计算

11.3 刚性基础计算

11.4 板式基础计算

11.5 壳体基础计算

11.6 基础构造

12 烟道

12.1 一般规定

12.2 烟道的计算和构造

13 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13.1 一般规定

13.2 障碍灯和标志

13.3 障碍灯的分布

13.4 障碍灯的工作要求

附录A 环形截面几何特性计算公式

附录B 焊接圆筒截面轴心受压稳定系数

附录C 环形和圆形基础的最终沉降量和倾斜的计算

本规范用词说明

3.1.1 砖烟囱筒壁的材料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烧结普通粘土砖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水泥石灰混合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3.1.3 石砌基础的材料应采用未风化的天然石材,并应根据地基土的潮湿程度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地基土稍湿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U30的石材和强度等级不低于M5的水泥砂浆砌筑;

2 当地基土很湿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U30的石材和强度等级不低于M7.5的水泥砂浆砌筑;

3 当地基土含水饱和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U40的石材和强度等级不低于M10的水泥砂浆砌筑。

3.2.2 基础及烟道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刚性基础不应低于C15;

2 板式基础不应低于C20;

3 壳体基础不宜低于C30;

4 烟道不应低于C20。

4.1.6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工作寿命为100年以上的烟囱,烟囱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1.1,其他情况不应小于1.0。烟囱的设计工作寿命应同其配套使用的建(构)筑物的设计工作寿命相同。

5.2.1 基本风压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50年一遇的风压采用,但基本风压不得小于0.35kN/m。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烟囱,基本风压应按100年一遇的风压采用。

5.6.1 烟囱内部的烟气温度,应按烟囱使用时的最高温度采用。

注:如因除尘和余热利用等原因,进入烟囱的烟气温度远低于炉内温度时,应注意考虑由于降温设备故障而出现的事故性高温。

5.6.2 烟囱外部的空气温度,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计算烟囱最高受热温度和确定材料在温度作用下的折减系数时,应采用极端最高温度;

2 计算筒壁温度差时,应采用极端最低温度。

6.6.10 地震区的砖烟囱,其最小配筋不应小于表6.6.10的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高度小于等于210m的钢筋混凝土烟囱设计。

7.1.2 钢筋混凝土烟囱筒壁设计,应进行下列几项计算或验算:

1 附加弯矩计算:

1)计算筒壁水平截面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附加弯矩。当在地震区时,尚应计算地震作用下的附加弯矩。

2)计算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的附加弯矩。此时不应考虑地震作用。

2 水平截面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地震区的烟囱应分别按无地震作用和有地震作用两种情况进行计算。

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应力计算。应分别计算水平截面和垂直截面的混凝土和钢筋应力。

4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裂缝宽度验算。

8.1.4 套筒式和多管式烟囱应进行下列计算或验算:

1 承重外筒应进行水平截面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和水平裂缝宽度验算。除不考虑温度应力及温度对材料强度的影响外,均按本规范有关公式进行计算。

2 排烟内筒的计算:

1)分段支撑的砖内筒,应进行受热温度和环箍或环筋计算;

2)自立式砖砌内筒,除进行受热温度和环箍或环筋计算外,在地震区还应进行地震作用下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及顶部最大水平位移计算;

3)自立式钢内筒应进行强度、整体稳定、局部稳定、洞口补强及顶部最大水平位移计算;

4)悬挂式钢内筒应进行悬挂结点强度计算及悬挂下端最大水平位移计算。

3 验算水平位移最大值,应保证内外筒不相碰撞。

9.3.3 自立式钢烟囱的筒壁最小厚度应满足下列条件:

式中——腐蚀厚度裕度,有隔热层时取=2mm,无隔热层时取=3mm。

11.6.7 板式基础的配筋最小直径和最大间距应符合表11.6.7的规定。

11.6.8 板式基础底板上部按构造配筋时,其钢筋最小直径与最大间距,应符合表11.6.8的规定。

11.6.12 壳体基础应配双层钢筋,其直径不小于12mm,间距不大于200mm。受力钢筋接头应采用焊接。当钢筋直径小于14mm时,亦可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40,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壳体最小配筋率(径向和环向)均不应小于0.4%。上壳上下边缘附近构造环向钢筋应适当加强。

11.6.13 基础钢筋保护层应不小于40mm;当无垫层时,不应小于70mm。

13.1.1 对于以下可能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烟囱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1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的烟囱;

2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但在民用机场进近管制区域内〔即以民用机场基准点(跑道中心点)为中心,以50km为半径划定的区域〕,修建高出地表150m的烟囱;

3 在建有高架直升机停机坪的城市中,修建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烟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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