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2002 废止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building foundation 收藏

发布日期:2002-04-01

实施日期:2002-05-01

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主编单位: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桂业琨,叶柏荣,吴春林,李耀刚,李耀良,陈希泉,高宏兴,郭书泰,缪俊发,李康俊,邱式中,钱建敏,刘德林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058·482

出版时间:2002-04-01

售价 30.00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设计、施工的经验,适当考虑了近几年已成熟应用的新技术,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形成了初稿,又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所属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2—83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设计、施工的经验,适当考虑了近几年已成熟应用的新技术,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形成了初稿,又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分8章,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基、桩基础、土方工程、基坑工程及工程验收等内容。其中土方工程是将原《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1—83中的土方工程内容予以修改后放入了本规范,基坑工程是为适应新的形势而增添的内容。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上海市江西中路406号、邮编:200002、E-mail:zgs@sfec.sh.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所 中港三航设计研究院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桂业琨 叶柏荣 吴春林 李耀刚 李耀良 陈希泉 高宏兴 郭书泰 缪俊发 李康俊 邱式中 钱建敏 刘德林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79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02—2002,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4.1.5、4.1.6、5.1.3、5.1.4、5.1.5、7.1.3、7.1.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2—83和《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1—83中有关“土方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二年四月一日

目录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地基

4.1 一般规定

4.2 灰土地基

4.3 砂和砂石地基

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4.5 粉煤灰地基

4.6 强夯地基

4.7 注浆地基

4.8 预压地基

4.9 振冲地基

4.10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4.11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

4.12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4.13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4.1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4.15 砂桩地基

5 桩基础

5.1 一般规定

5.2 静力压桩

5.3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5.4 混凝土预制桩

5.5 钢桩

5.6 混凝土灌注桩

6 土方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土方开挖

6.3 土方回填

7 基坑工程

7.1 一般规定

7.2 排桩墙支护工程

7.3 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

7.4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7.5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7.6 地下连续墙

7.7 沉井与沉箱

7.8 降水与排水

8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附录A 地基与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附录B 塑料排水带的性能

本规范用词说明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以上工程,每100m至少应有1点,3000m以上工程,每300m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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