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 81-2002 废止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welding of steel structure of building 收藏

发布日期:2002-09-27

实施日期:2003-01-01

主编部门: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

主编单位: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

主要起草人:周文瑛,苏平,刘景凤,李忠,赵熙元,吴佑明,舒新阁,戴同钧,马天鹏,王晖,鲍广鑑,刘绍义,刘兴亚,王占文,戴为志,朱承业,倪富生,高校良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7906

出版时间:2003-01-01

售价 57.60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基本规定;3 材料;4 焊接节点构造;5 焊接工艺评定;6 焊接工艺;7 焊接质量检查;8 焊接补强与加固;9 焊工考试。

本规程适用于桁架或网架(壳)结构、多层和高层梁-柱框架结构等工业与民用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结构工程中,钢材厚度大于或等于3mm的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的焊接。适用的焊接方法包括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自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气电立焊、栓钉焊及相应焊接方法的组合。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309号文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 81—91)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基本规定;3 材料;4 焊接节点构造;5 焊接工艺评定;6 焊接工艺;7 焊接质量检查;8 焊接补强与加固;9 焊工考试。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扩充了适用范围,明确了建筑钢结构板厚下限、类型和适用的焊接方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是新增加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建筑钢结构焊接施工难易程度区分原则、制作与安装单位资质要求、有关人员资格职责和质量保证体系等。

第三章材料,取消了常用钢材及焊条、焊丝、焊剂选配表和钢材碳当量限制,增加了钢材和焊材复验要求、焊材及气体应符合的国家标准、钢板厚度方向性能要求等。

第四章焊接节点构造,增加了不同焊接方法焊接坡口的形状和尺寸、管结构各种接头形式与坡口要求、防止板材产生层状撕裂的节点形式、构件制作与工地安装焊接节点形式、承受动载与抗震焊接节点形式以及组焊构件焊接节点的一般规定,并对焊缝的计算厚度作了修订。

第五章焊接工艺评定,对焊接工艺评定规则、试件试样的制备、试验与检验等内容进行了全面扩充,增加了焊接工艺评定的一般规定和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的规定。

第六章焊接工艺,取消了各种焊接方法工艺参数参照表,增加了焊接工艺的一般规定、各种焊接方法选配焊接材料示例、焊接预热、后热及焊后消除应力要求、防止层状撕裂和控制焊接变形的工艺措施。

第七章焊接质量检查,对焊缝外观质量合格标准、不同形式焊缝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及无损检测要求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焊接检验批的划分规定、圆管T、K、Y节点的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和缺陷分级标准以及箱形构件隔板电渣焊焊缝焊透宽度的超声波检测方法。

第八章焊接补强与加固,对钢结构的焊接与补强加固方法作了修订和补充,增加了钢结构受气相腐蚀作用时其钢材强度计算方法、负荷状态下焊缝补强与加固的规定、承受动荷载构件名义应力与钢材强度设计值之比β的规定、考虑焊接瞬时受热造成构件局部力学性能降低及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规定和焊缝强度折减系数等内容。

第九章焊工考试,修订了考试内容和分类,在焊工手工操作技能考试方面,增加了附加考试和定位焊考试。

本规程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是: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邮政编码:100088)

本规程参加单位是: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宝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武汉钢铁集团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江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 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钢结构制造总厂 武钢集团武汉冶金设备制造公司 北京双园咨询监理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是:周文瑛 苏平 刘景凤 李忠 赵熙元 吴佑明 舒新阁 戴同钧 马天鹏 王晖 鲍广鑑 刘绍义 刘兴亚 王占文 戴为志 朱承业 倪富生 高校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62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81—2002,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4.4.2、5.1.1、7.1.5、7.3.3(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 81—91)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9月27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材料

4 焊接节点构造

4.1 一般规定

4.2 焊接坡口的形状和尺寸

4.3 焊缝的计算厚度

4.4 组焊构件焊接节点

4.5 防止板材产生层状撕裂的节点形式

4.6 构件制作与工地安装焊接节点形式

4.7 承受动载与抗震的焊接节点形式

5 焊接工艺评定

5.1 一般规定

5.2 焊接工艺评定规则

5.3 重新进行工艺评定的规定

5.4 试件和检验试样的制备

5.5 试件和试样的试验与检验

6 焊接工艺

6.1 一般规定

6.2 焊接预热及后热

6.3 防止层状撕裂的工艺措施

6.4 控制焊接变形的工艺措施

6.5 焊后消除应力处理

6.6 熔化焊缝缺陷返修

7 焊接质量检查

7.1 一般规定

7.2 外观检验

7.3 无损检测

8 焊接补强与加固

9 焊工考试

9.1 一般规定

9.2 考试内容及分类

9.3 手工操作技能基本考试

9.4 手工操作技能附加考试

9.5 手工操作技能定位焊考试

9.6 机械操作技能考试

9.7 考试记录、复试、补考、重考、免试和证书

附录A 钢板厚度方向性能级别及其含硫量、断面收缩率值

附录B 建筑钢结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格式

附录C 箱形柱(梁)内隔板电渣焊焊缝焊透宽度的测量

附录D 圆管T、K、Y节点焊缝的超声波探伤方法及缺陷分级

附录E 工程建设焊工考试结果登记表、合格证格式

本规程用词说明

3.0.1 建筑钢结构用钢材及焊接填充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图的要求,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它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当采用其它钢材和焊接材料替代设计选用的材料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4.4.2 严禁在调质钢上采用塞焊和槽焊焊缝。

5.1.1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包括钢材牌号与标准相符但微合金强化元素的类别不同和供货状态不同,或国外钢号国内生产);

2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

3 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参数、预热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为施工企业首次采用。

7.1.5 抽样检查的焊缝数如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率为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如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当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当检查出一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如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检查出其它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当检查出多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

7.3.3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焊缝,其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焊缝应进行100%的检验,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 11345)B级检验的Ⅱ级及Ⅱ级以上;

2 二级焊缝应进行抽检,抽检比例应不小于20%,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 11345)B级检验的Ⅲ级及Ⅲ级以上;

3 全焊透的三级焊缝可不进行无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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