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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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7-09

实施日期:2008-12-01

主编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主要起草人:王海宏,谢洪学,吴松,胡晓丽,吴佐民,文代安,赖铭华,金春平,周明科,李艳海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标准书号:1580177·086

出版时间:2008-09-01

售价 198.00

本规范总结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原规范的附录A~E除个别调整外,基本没有修改。原由局部修订增加的附录F,此次修订一并纳入规范中。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按照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制定的。

本规范总结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原规范的附录A~E除个别调整外,基本没有修改。原由局部修订增加的附录F,此次修订一并纳入规范中。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北京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835),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修订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编制组成员:

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参编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编制组成员:王海宏 谢洪学 吴松 胡晓丽 吴佐民 文代安 赖铭华 金春平 周明科 李艳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〇八年七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般规定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3 措施项目清单

3.4 其目清单

3.5 规费项目清单

3.6 税金项目清单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2 招标控制价

4.3 投标价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7 工程价款调整

4.8 竣工结算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5.1 计价表格组成

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附录A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一、实体项目

二、措施项目

附录B 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一、实体项目

二、措施项目

附录C 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一、实体项目

二、措施项目

附录D 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一、实体项目

二、措施项目

附录E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E.1 绿化工程

E.2 园路、园桥、假山工程

E.3 园林景观工程

附录F 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一、实体项目

二、措施项目

本规范用词说明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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