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GB 50443-2007 废止
Code for design of energy conservation of cement plant 收藏

发布日期:2007-10-25

实施日期:2008-05-01

主编部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主编单位:中国水泥协会,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曾学敏,吴佐民,狄东仁,李慧荣,李蔚光,丁奇生,朱晓彬,郭天代,陶从喜,柴星腾,张万利,杨路林,范毓林,张万昌,韩久威,范琼璋,陆秉权,周思,王焕忠,季建军,宣轶群,董兰起,许景曦,吴涛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058·956

出版时间:2007-11-01

售价 24.00

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图与建筑节能、工艺节能、电力系统节能、矿山工程节能、辅助设施节能、能源计量。

本规范适用于通用水泥工厂的节能设计。水泥工厂局部系统技术改造项目和利用劣质原、燃材料,废弃物等的水泥工厂的节能设计也可按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水泥协会、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南京凯盛水泥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和成都建材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图与建筑节能、工艺节能、电力系统节能、矿山工程节能、辅助设施节能、能源计量。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具体管理,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际,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引河里北道1号,邮编:3004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水泥协会 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 南京凯盛水泥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建材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豪西盟(Holcim)水泥集团 拉法基(Lafarge)水泥集团

主要起草人:曾学敏 吴佐民 狄东仁 李慧荣 李蔚光 丁奇生 朱晓彬 郭天代 陶从喜 柴星腾 张万利 杨路林 范毓林 张万昌 韩久威 范琼璋 陆秉权 周思 王焕忠 季建军 宣轶群 董兰起 许景曦 吴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73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43-2007,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4、4.2.1、4.2.2、4.3.1、4.3.2、4.3.5、7.1.3、8.0.1、8.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总图与建筑节能

3.1 一般规定

3.2 建筑各部位节能要求

4 工艺节能

4.1 一般规定

4.2 主要能耗指标

4.3 熟料烧成系统

4.4 破碎与粉磨系统

4.5 余热利用系统

4.6 其他

5 电力系统节能

5.1 供配电系统

5.2 电气设备

5.3 照明

6 矿山工程节能

6.1 矿山开采与运输

6.2 穿孔、采装和运输设备

7 辅助设施节能

7.1 给水排水

7.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8 能源计量

本规范用词说明

1.0.4 新建、扩建水泥工厂应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严禁采用国家已经公布淘汰的落后工艺及产品。

4.2.1 新建、扩建水泥工厂生产线的主要能耗设计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2.2 新建、扩建水泥生产线主要生产工段分步电耗设计指标应符合表4.2.2的要求。

4.3.1 熟料煅烧系统应采用带预热预分解系统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

4.3.2 熟料烧成系统的能效设计指标应符合表4.3.2的要求。

4.3.5 窑尾高温风机应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7.1.3 设计中采用的节水型产品及节能型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及管理通则》GB/T 18870的有关规定。

8.0.1 水泥工厂设计中能源计量装置的设置应达到三级计量合格的要求。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管理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有关规定。

8.0.6 生产和生活、厂内和厂外的用水应分别计量。外购水总管、自备水井管、生产车间和辅助部门必须设置用水计量器具。各车间和公用建筑生活用水应独立计量。循环冷却水系统计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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